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瘀血是血液运行障碍,血液停滞所形成的病理产物,属于继发性病因,包括离经之血停积体内,以及阻滞于脏腑经络内的运行不畅的血液,又称“蓄血”、“恶血”、“败血”、“衃血”等。
瘀血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气虚、气滞、血寒、血热等内伤因素,导致气血功能失调而形成瘀血;二是由于各种外伤或内出血等外伤因素,直接形成瘀血。外伤、六淫之邪、疫疠之气,内伤七情、饮食、劳逸,痰饮、结石等致病因素是形成瘀血的初始病因;气血运行失调是形成瘀血的病理基础,包括气虚致瘀、气滞致瘀、血寒致瘀、血热致瘀和津亏致瘀病机;脏腑主司血液运行功能失常,是形成瘀血的中心环节。此外,疾病失治、治疗不当,或久病入络,亦可形成瘀血。
瘀血致病的病机特征:①阻滞气机:气能行血,血能载气。瘀血停滞脏腑经络,或血行不畅,易于阻滞气机,导致气的升降出入失常。因此,瘀血常与气滞并见,而气滞又可加重瘀血,两者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久之形成恶性循环,引发更为错综复杂的疾病。②瘀塞经脉:瘀血阻于经脉之中,可致血运不畅,或血行停蓄,血液不能正常运行,受阻部位得不到血液的濡养,局部可出现疼痛,癥积肿块,甚则坏死;经脉瘀塞不通,血液不得归经,血逸脉外,则可见出血等病变。③伤及脏腑:瘀血停滞脏腑,可导致脏腑功能失常,出现各种症状。例如,脑部瘀血,则可致灵机混乱,神志失养,发为癫狂;心血瘀阻,可见心悸气短,心胸憋闷,心前区隐痛或绞痛阵作,或引左臂内侧而痛,甚则唇舌青紫,汗出肢冷;肺部瘀血,可见呼吸困难,胸痛胸闷,气喘咳嗽,咳血,或咳出粉红色泡沫样痰;瘀血留着肝脏,结于胁下,渐成癥块,可见胁胁刺痛,腹胀纳呆等等。
此外,瘀血不去,影响血液运行,脏腑生理功能异常,可致新血不生,出现脏腑组织失于濡养作用的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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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结石的概念、形成及其致病特点。


    参考答案:结石,是指体内湿热浊邪,蕴结不散,或久经煎熬,形成的砂石样病理产物,属于继发性病因。
    结石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常与以下因素有关:①饮食失宜;②情志内伤 ;③寄生虫感染;④服药不当。另外,结石的发生还与年龄、性别、体质、生活习惯有关,也可因受其他疾病的影响而致。
    结石致病,主要与其所在部位、形状大小、是否梗阻因素等密切相关。结石较小,表面光滑,所在部位腔隙较大,无梗阻嵌顿,有时不出现任何症状;若结石较大,形状不规则,所在部位腔隙较小,出现梗阻嵌顿,则症状典型,导致疾病发生。结石的主要致病特点如下:①多发于肝胆、胃、肾和膀胱等脏腑;②易阻气机,损伤脉络; ③梗阻通道,导致疼痛;④病程较长,轻重不一。

  • 第2题:

    试述长石砂岩类的一般特征及其形成条件?


    参考答案:长石砂岩类包括长石砂岩和岩屑质长石砂岩。长石砂岩主要自石英和长石组成,石英含量小于75%,长石含量大于25%,岩屑含量小于25%。石英颗粒一般不规则,并且磨圆度差。因为颗粒较粗,所以有较多的多晶石英存在,同时还有石英和长石并连在一起的颗粒石中钾长石类或酸性斜长石类(An0-40)均可为主要的长石,但基性斜长石少见。
    长石含量较高是本类砂岩的特点,为2%~100%,但实际上长石含量高于75%的极为罕见。钾长石类以正长石为多,具有网格双晶的微斜长石和条纹长石也常见,其变化可由极新鲜的至强烈风化的(高岭石化)的各种状况。高岭石化长石表面呈土状或云雾状,新鲜的或微弱风化的丧面光洁如石英。钾长石以解理、负突起和稍低的干涉色区别于石英。高岭石化在沉积前和沉积后都常见。如果长石呈现出透明的次生加大,并带有云雾状碎屑核心,则后生的高岭石化显然是在沉积前发生的,在钙质胶结的长石砂岩内,长石可以显出不同程度的交代,即从颗粒边缘被溶蚀到甚至颗粒完全被交代。含有大的云母碎屑是长石砂岩的特征,白云母和黑云母两者都常见,含量可高达10%以上,它们在比较细粒的岩石中最多,一般比其共生的石英和长石颗粒要大些,常沿层面平行排列。云母片因受邻近颗粒的挤压,可产生弯曲甚至裂开,黑云母常见绿泥石化。岩屑在长石砂岩中通常作为附属成分,其种类因陆源区的母岩类型而异,具有混合来源,在同一岩石中会有多种岩屑类型。重矿物一般比石英砂岩类的含量高,可达l%以上,成分较复杂。既有稳定组分,如锆石、金红石、电气石、石榴石和磁铁矿等,还常见稳定性差的矿物,如磷灰石、榍石、绿帘石、角闪石等。然而,在许多古老的沉积中,仅含有上述最稳定的矿物,特别是锆石、金红石和电气石。本类砂岩中含有少量粘土基质,它总是很细而污浊,并常被氧化铁和有机物污染,只有当其重结晶为细粒集合体时,才有可能大致分辨其类别。一般是高岭石质的,有时为云母类和绿泥石类矿物。胶结物常为钙质,有时为铁质,硅质的较少。较古老的长石砂岩可显出石英和长石的次生加大现象,而且当次生加大很完善时,可使砂岩很像花岗岩类的岩石。长石砂岩的化学成分与其花岗岩质母岩极其相似,富含Al2O3及K20。与杂砂岩不同,成因长石砂岩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岩成分,首先要有富含长石的母岩,如花岗岩、花岗片麻岩等,这是长石砂岩形成的物质基础。另外,还需要有利于母岩崩解的条件,主要是构造条件和气候条件。在构造运动比较强烈的地区,形成高差较大的地形起伏,花岗质基底隆起,相邻地带发生沉陷,从而使母岩遭受剧烈侵蚀,快速堆积。由于风化时间短暂,主要是物理风化使其机械破碎,抵抗风化能力较弱的长石得以保存下来,在邻近母岩的沉降带形成局部很厚的长石砂岩体。

  • 第3题:

    试述问题解决的概念、特征及其影响因素。
    问题解决定义为具有一系列目标指向性的认知操作
    (1)目标指向性;即问题的解决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问题解决就是通过一系列认知活动有目的、有意识地把初始状态变为目标状态
    (2)操作系列性;问题解决必须包含一系列的心里操作才能称为问题解决活动。能够自动化完成或只有单一操作的不能构成问题解决过程。比如,回忆一个朋友的电话号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被看成是问题解决活动。尽管回忆电话号码具有目标指向性,但它非常简单,只需要对记忆进行一次检索就行,而不需要一系列的复杂操作活动。
    (3)认知性操作。问题解决这种目标指向性活动是依存于认知性操作的。不具备认知性操作的活动,不被看作是问题解决。例如,学会了骑自行车之后,骑自行车的活动不被认为是问题解决。因为即使它有明确的目标,而且也包含一系列的复杂活动,但它没有包含重要的认知成分,主要是运动性操作构成的活动。
    影响因素:
    (1)问题的表征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要对问题加以理解。所谓理解问题,就是要用最佳的方式或问题加以表征。表征是客观事物在头脑中的呈现方式。同一事物或问题由于表征的方式不同,在理解上会出现很大差异。
    (2)无关信息的干扰。研究发现:人们经常错误地假定:问题中的所给出的条件或数字在解题中都有用途。因此,总想办法去利用这些信息。了解了这个普遍倾向,我们在解题时就应该先注意考虑一下哪些信息有用,哪些没用。
    (3)功能固着性。另一个常见的解题障碍是格式塔学派研究知觉时发现的,即人们在知觉一个物体时,倾向于只从它的一般性功能上认识它,称为功能固着性。
    (4)心向。在连续进行工作时,如果一个人屡次成功地以相同的方法解决了某类问题,会使他机械性地或盲目性地以原有的方式方法去解决类似问题,而不去寻求新的、更好的方法。这种坚持使用原有已证明有效的方法上去解决新问题的心理倾向,称为心向或心理定势。

  • 第4题:

    简述瘀血的概念及其致病的症状特征。


    参考答案:
    (1)瘀血的概念。瘀血是体内血液停滞所形成的病理产物,包括血液运行不畅,或局部血液停滞,以及停积于体内尚未消散的离经之血。瘀血停滞体内,又可导致新的病变,为继发性病因。
    (2)瘀血的致病特点。瘀血形成后,停积于体内,阻碍气机,影响全身或局部血液运行,出现疼痛、出血、瘕块等。瘀血所致病证虽繁多,但其临床袁现有共同特点。
    ①痛:一般多为刺痛,痛处固定不移,拒按,疼痛夜甚。气滞血瘀者,多为胀痛或闷痛。
    ②肿块:外伤瘀血,伤处可见青紫色血肿。体内脏腑组织发生瘀血,常在患处触及瘾块。肿块特点为刺痛、绞痛,拒按,质地较硬,或有压痛,固定不移。
    ③出血:血色紫暗或夹有血块。大便出血则色黑如漆。
    ④望诊:唇甲青紫,舌质紫黯,或有瘀点瘀斑,或舌下静脉曲张。久瘀则面色黧黑或肌肤甲错,或皮肤出现红丝缕(蜘蛛痣),或腹壁青筋暴露。
    ⑤脉诊:脉沉弦、细涩或结代。

  • 第5题:

    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答案:
    解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前提条件是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总是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行政诉讼中活动的主体既有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又有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行政诉讼起因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来启动诉讼程序。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且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进行依法变更外,一般也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进行审查。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主张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不负或少负举证责任,而由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