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目

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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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第2题: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得以自己与C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D公司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B公司可以拒绝D公司的追索。
    (4)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E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无需承担票据责任;②D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仍具有民法上保证的效力,因此,D公司可依据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3题:

    2019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9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2019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的货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9年5月20日,D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负责人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2019年6月1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以偿还所欠G公司的租金,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2019年6月5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乙公司提示承兑,乙公司拒绝承兑。G公司遂向甲、A公司、C公司、E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E公司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D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G公司能否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则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G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G公司不能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F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C公司不得以自己与D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E公司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C公司可以对E公司进行抗辩。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D公司)进行抗辩。

  • 第4题:

    A 公司为支付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 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 C 公司,以偿还所欠 C 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欠 D 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 公司记载为 B 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 D 公司。D 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D 公司与 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 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F 公司负责人知悉 D 公司与 E 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 E 公司之关联企业 G 公司与 F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 公司就 E 公司对 F 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 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F 公司遂向 C 公司、D 公司、E 公司、G 公司追索。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D 公司能否以其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F 公司能否向G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G 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 公司不应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 C 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 公司可以以其与 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F 公司明知 D 公司与 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 E 公司。(或答:F 公司明知 D公司与 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 D 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
    (4)F 公司不能向 G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 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 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 F 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 公司应当向 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 G 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 G公司与 F 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 E 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 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第5题: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