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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股权并购是指( )

    A.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

    B.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C.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设立外商企业

    D.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


    正确答案:ABD
    C选项的正确表述为: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 第2题: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和资产的相关事项,该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 )等。

    Ⅰ.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

    Ⅱ.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Ⅲ.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Ⅳ.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A、Ⅰ,Ⅱ,III
    B、Ⅰ,Ⅳ
    C、Ⅰ,Ⅴ
    D、Ⅱ,Ⅴ

    答案:C
    解析:
    C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①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②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再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 第3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采用资产并购方式的,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排除了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正确错误


    答案:对
    解析: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股权并购又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

  • 第4题: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到的股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外国投资者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Ⅱ.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Ⅲ.房地产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Ⅳ.已被设立质权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Ⅴ.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A:Ⅱ、Ⅲ、Ⅳ
    B:Ⅱ、Ⅲ、Ⅳ、Ⅴ
    C:Ⅰ、Ⅱ、Ⅲ、Ⅳ
    D:Ⅰ、Ⅲ、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A
    解析:
    Ⅰ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Ⅱ、Ⅲ、Ⅳ、Ⅴ四项,《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第4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①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②股权已被设立质权;③股权已被依法冻结;④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⑤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⑥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5题: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到的股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外国投资者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Ⅱ.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Ⅲ.房地产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Ⅳ.已被设立质权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Ⅴ.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A、Ⅱ、Ⅲ、Ⅳ
    B、Ⅱ、Ⅲ、Ⅳ、Ⅴ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

    答案:A
    解析: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第27条规定,本章所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第2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四)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