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A.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B.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C.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有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但现在已经清偿D.收购人为自然人

题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B.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C.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有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但现在已经清偿

D.收购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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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B.收购入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C.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有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但现在已经清偿

    D.收购人为自然人。


    正确答案:AB
    本题考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因此选项C不属于不得收购的情形;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时, 才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自然人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2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B.收购人曾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但目前已经偿还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ACD

  • 第3题:

    下列情形中,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有( )。
    Ⅰ.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Ⅱ.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Ⅳ.收购人最近5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A: Ⅰ. Ⅱ. Ⅲ.
    B: Ⅰ. Ⅲ. Ⅳ
    C: Ⅰ. Ⅱ. Ⅳ
    D: Ⅱ. Ⅲ. Ⅳ

    答案:A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
    147条的规定情形;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第4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

    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B.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C.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D.收购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下列关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 )。

    Ⅰ.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Ⅱ.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Ⅲ.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Ⅳ.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Ⅴ.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A、Ⅱ,Ⅲ
    B、Ⅰ,Ⅱ,Ⅲ
    C、Ⅰ,Ⅲ,Ⅳ
    D、Ⅱ,Ⅳ,Ⅴ

    答案:B
    解析:
    B
    ⅠⅡⅤ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Ⅲ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Ⅳ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