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题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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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甲、乙,因此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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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l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A.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清偿债务

    D.甲、乙、丙、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需要由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B.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D.乙补足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丙、丁以现金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戊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诸法院。法院查明,乙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4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戊补足

    B.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丙、丁补足

    C.甲、乙、丙、丁四人负连带责任,差额由四人补足。

    D.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乙有财产时再补


    正确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C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案例中丙某应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