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2009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韩国、美国两国设有分支机构。韩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食品销售所得1000万元(韩国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韩国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食品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A.7726B.7779C.8715D.8270

题目

某食品公司2009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韩国、美国两国设有分支机构。韩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食品销售所得1000万元(韩国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韩国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食品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726

B.7779

C.8715

D.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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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国境内甲居民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20%,在A国已纳税额4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净亏损额为( )万元。

    A.300
    B.240
    C.220
    D.0

    答案:C
    解析:
    发生在B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净亏损额=300-80=220(万元)?
    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8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 第2题:

    某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A、B两国的抵免限额
      A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
      (A国已纳税额10万元,抵免限额10万元,补缴差额2.5万元)
      B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
      (B国已纳税额9万元,抵免限额7.5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 第3题:

    某境内饮食服务公司201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韩国设有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乙分支机构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分支机构分别在韩国缴纳了7.50万元和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服务公司在我国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48.5
    B.50
    C.55
    D.82.5

    答案:C
    解析:
    韩国的扣除限额=(50+80)×25%=32.5(万元)
    在韩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7.5+20=27.5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企业在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50+80)×25%-27.50=55(万元)。

  • 第4题:

    境内某居民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该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在A、B两国缴纳了所得税,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C.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
    D.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无需在我国补税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B: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在A国的已纳税额=600×20%=120(万元),在B国的已纳税额=400×30%=120(万元)。选项C: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A国的抵免限额=600×25%=150(万元)>120万元,需在我国补税=150-20=30(万元);B国的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120万元,不需在我国补税;所以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选项D: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AB两国合计抵免限额=(600+400)×25%=250(万元)>240万元(120+120),需要在我国补税=250-240=10(万元)。

  • 第5题:

    境内某居民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该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在A、B两国缴纳了所得税,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B.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可以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C.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
    D.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无需在我国补税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B: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在A国的已纳税额=600×20%=120(万元),在B国的已纳税额=400×30%=120(万元)。选项C: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A国的抵免限额=600×25%=150(万元)>120万元,需在我国补税=150-20=30(万元);B国的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120万元,不需在我国补税;所以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境外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30万元企业所得税。选项D:采用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AB两国合计抵免限额=(600+400)×25%=250(万元)>240万元(120+120),需要在我国补税=250-240=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