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政策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题:
1992年经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工资数额的,能否享受局、处级待遇?
第2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3题:
中央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的老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司局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4题:
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县处级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5题:
中央规定,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分别享受副厅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第6题:
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第7题:
自治区离休干部享受地局或县处级待遇的审批手续怎样办理?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高等学校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县处级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14题: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第15题: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对吗?
第16题: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有哪些?
第17题:
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第18题:
提高部分离休干部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第19题: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荣誉证上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第20题: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
1938年7月7日—1946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
1939年7月7日—1947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
第21题:
行政十四级以上
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
“文革”前即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含副县处级)且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五级
事业单位的非国家行政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