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2017年当选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市工商局以袁某在该市人大会议批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为由,给予警告处分,这不侵犯袁某作为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B、袁某以“知情人”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声称该市工商局局长工作能力一般。袁某系公务员,故不享有言论自由,应予以处分。C、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该市监察委员会对袁某进行留置无须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D、袁某作为工商局工作人员,其对工商局的情况有更多了解,保障其一定言论自由,有助于

题目

袁某,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2017年当选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市工商局以袁某在该市人大会议批评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为由,给予警告处分,这不侵犯袁某作为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 B、袁某以“知情人”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声称该市工商局局长工作能力一般。袁某系公务员,故不享有言论自由,应予以处分。
  • C、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该市监察委员会对袁某进行留置无须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
  • D、袁某作为工商局工作人员,其对工商局的情况有更多了解,保障其一定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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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便唆使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一同前去殴打袁某。次日晚,林某与许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办理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二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B.肖某的回避,由其所在派出所所长决定

    C.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林某,应当从重处罚

    D.许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对其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A, C, D

  • 第2题:

    袁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甲村,2008年袁某从甲村开出迁住证,迁往乙村。但在乙村登记前,袁某生病,在县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袁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1年,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袁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甲村 B.乙村 C.县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正确答案:A
    根据《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本题中袁某由其户籍所在地甲村迁出后,在迁入另一地乙村之前,无经常居住地,故仍应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故本题A项正确。

  • 第3题:

    袁某从财务公司借款100万元,请甲、乙二企业共同担保,在合同书中,甲、乙均称:“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袁某无力还款,鉴于袁某和乙一直经营不善,财务公司直接要求甲代袁某还本付息,甲提出,应先找袁某还债,即使袁某不能还也应列乙为被告。因为甲、乙曾单独协商,若袁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且写明“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含利息,不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共同列为被告 B.财务公司可以选择袁某、甲、乙中的任何一人作为被告,请求其偿还债务 C.即使甲、乙代为履行,也不包括利息 D.财务公司只有在诉请强制执行袁某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可以要求甲、乙代为清偿,而甲、乙之间的责任是连带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D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本题中财务公司可以将袁某、甲、乙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A项正确。由于本题中合同明确约定“若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袁某仍不能还款,甲、乙才代为履行”,这表明甲、乙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因此,财务公司不能单独将甲或乙作为被告,而是必须加上债务人一并起诉。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合同中约定甲、乙的责任是代为“还款”,故甲、乙不必承担袁某的违约责任;又因为利息是借款的利息,是主债权的一部分,故甲、乙的保证责任应包括利息。至于甲、乙单独协商“代为履行限于本金,不合利息,”由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二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本题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甲、乙各自承担的份额,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各自承担50%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综上,本题C项不正确,D项正确。

  • 第4题:

    (2013年)袁某认为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对他的房产信息记载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袁某向法院起诉该局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该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法院予以受理。该局认为,袁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下列关于本案法院受理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袁某应向上一级房产管理局投诉
    B.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
    C.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错列被告,袁某应起诉中川区人民政府
    D.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川区房产管理局所记载房产信息有误且拒绝予以更正的证据
    E.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举证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袁某起诉被告不作为,不予以更正错误登记信息,被告的不作为可能对袁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选项B: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选项C:区房产管理局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袁某直接起诉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即可。(4)选项D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举证)。

  • 第5题: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A.黄某

      B.袁某

      C.袁某的儿子

      D.小付的父亲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回避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当事人,袁某的儿子属于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属于法定代理人,都有权要求回避。

  • 第6题:

    某县农民袁某在所在村委会和所在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袁某作出罚款8 000元的行政处罚。袁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例中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有( )。

    A.土地局
    B.袁某
    C.乡政府
    D.村委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中袁某是申请人,县土地局是被申请人,村委会和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7题:

    2017年10月,浙江省某市税务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下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2018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经查为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19年12月,市税务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
    <4>、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有权( )。

    A.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B.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2)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3)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4)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6)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 第8题:

    夏某通过贿赂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徐某获得某项行政许可,区工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邓某发布虚假中奖短信,骗取6万元。袁某为邓某发布虚假短信提供“伪基站”设备,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袁某故意规避。经查,袁某1年前曾因电信网络诈骗被拘留10日。邓某被抓获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交待将骗取的6万元分给袁某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认定袁某明知邓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B、袁某与邓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 C、对袁某酌情从重处罚
    • D、对邓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袁某与某公司订立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袁某任职期间,其负责完成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袁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B、公司可以解除与袁某订立的劳动合同
    • C、公司可以解除与袁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D、袁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多选题
    袁某因盗窃罪被甲市A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后案件移交该市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B区法院判决袁某有期徒刑3年。袁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5年4月5日,B区法院改判无罪;袁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2006年5月10日,袁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2006年7月10日,赔偿义务机关仍未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市B区检察院与B区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袁某应当先申请确认,再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赔偿决定是合法的

    C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D

    袁某可以在30日内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B区法院。
    B项,《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
    C项,《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D项,《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不适用复议程序。

  • 第12题:

    多选题
    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2015年真题]
    A

    黄某

    B

    袁某

    C

    袁某的儿子

    D

    小付的父亲


    正确答案: 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

  • 第13题:

    许某(15岁)与袁某(35岁)签订了一份买卖游戏机合同,由许某将其2台游戏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对该合同的分析,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B.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C.袁某无权要求撤销该合同

    D.即使袁某订合同时知悉许某尚未成年,袁某也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参考答案:A

  • 第15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种类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不是法定证据,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其他当事人有权对专家辅助人提问,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聘请的专业人士,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 第16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政府下发一个文件,成立区馒头办,并赋予其管理和处罚的职权,面食店老板罗某因为违反文件规定,区馒头办以自己名义对罗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罗某不服欲起诉,应当以馒头办为被告

      B.乡政府因为马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马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不予答复,马某仍不服,可以起诉县政府

      C.瑞都公司与武夷公司签订一份烟酒买卖合同,卖方瑞都公司在送货途中被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瑞都公司生产假烟假酒为由,没收了这批烟酒,买方武夷公司认为工商局的处罚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工商局,法院应当受理

      D.袁某在小汤山旅游景点开一家饭店,当地工商部门接受张某申请,批准张某在该景点开另外一家饭店,袁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B
    解析:
    B。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诉讼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可见,区政府下发一个文件,成立区馒头办,并赋予其管理和处罚的职权,该授权不是法律法规做出的,视为委托。罗某不服馒头办作出的行为欲起诉,应当以区政府为被告。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见,马某不服乡政府行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不予答复,马某仍不服,可以起诉县政府。故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工商局直接查处的是卖房瑞都公司,买方武夷公司与没收的行政处罚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武夷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瑞都公司的违约责任来得到保护。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袁某的饭店与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之间虽然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但是,原有的饭店不能因为可能受到新开饭店的竞争威胁就有资格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为,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不保护垄断的利益。相反,如果袁某的饭店有权以诉讼来抵制新饭店的行政许可,法律就是在保护其垄断的非法利益。所以,由于袁某的饭店与行政许可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 第17题:

    袁某因盗窃罪被甲市A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后案件移交该市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B区法院判决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B区检察院申请撤回公诉,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袁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作回复。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袁某应当先申请确认,再申请国家赔偿,故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决定是合法的
    C.袁某申请赔偿必须等待B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D.袁某可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恢复名誉

    答案: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不需要经复议程序,直接由赔偿委员会处理,A项错。 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新《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申请司法赔偿,不需要单独经确认程序,故B项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据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30日后,即使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袁某也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故C项错。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对。

  • 第18题:

    袁某是某玩具厂普通工人,今年28岁,其妻子是餐厅服务员,两人结婚1年,虽收入微薄,但二人关系十分甜蜜,生活充实。一次下班途中,袁某遭遇严重车祸,导致双腿截肢。袁某公司只愿意赔付袁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他大部分不愿承担。袁某妻子东拼西凑,到处借钱,才勉强凑够袁某的治疗费用。袁某身体恢复后,为了还债以及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努力寻找工作,但大多都因双腿残疾被企业拒之门外,袁某感到十分愤恨和沮丧。袁某失业在家,小区由于没有残疾人设施,袁某日常出行只能依靠妻子的帮助,妻子不在时,袁某只能宅在家中,十分不便。?
    自从袁某双腿截肢后,妻子对袁某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经常对袁某抱怨生活痛苦,负债累累,还要照顾他。袁某感受到了妻子对他的嫌弃,忍受不了也开始与妻子争吵,二人感情十分僵化。为了调节自己的状态,袁某曾经尝试想要参与社区活动,但也都被拒绝了,认为其身体不便,难以跟上活动节奏。面对工作、生活的挫折以及夫妻间情感的疏离等,袁某情绪越来越焦躁、压抑,变得开始自我厌恶,甚至也开始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满和抵触的情绪。?
    问题:?
    1.请结合材料分析,袁某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其自身哪些权益没有得到满足??
    2.根据袁某的问题,从残疾人社会工作角度分析,社会工作者可以为袁某提供哪些服务?


    答案:
    解析:
    1.根据上述材料,袁某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权益未得到满足表现在: (1)袁某面临的主要问题:
    ①家庭经济困难。袁某自身失业,无经济来源,妻子收入微薄;因袁某事故治疗,家庭负债累累。
    ②夫妻关系紧张,情感疏离。妻子对袁某越来越冷淡,袁某与妻子争吵,二人感情十分僵化。
    ③就业困难。袁某努力寻找工作,但屡屡因双腿残疾被企业拒绝。
    ④出行和社会交往困难。小区缺乏残疾人设施,袁某出行只能依赖妻子。参与社区活动,被身体不便为由所拒绝。
    ⑤情绪抑郁焦躁,认知出现偏差。面对工作、生活的挫折以及夫妻间情感的疏离等,袁某情绪越来越焦躁、压抑,对自我认知产生自我厌恶,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满和抵触。
    (2)袁某未得到满足的权益:
    ①劳动就业权。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但袁某在找工作时,屡屡被企业因双腿残疾而拒绝。
    ②文化生活权。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袁某想要参与社区活动,但因自身残疾遭受社区拒绝。
    ③社会保障权。袁某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工伤范围,但单位拒绝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
    ④无障碍环境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社区缺失残疾人设施,严重影响了袁某的出行。
    2.社会工作者可以为袁某提供的服务有:
    (1)维护合法权益
    ①帮助袁某处理好与原单位工伤认定问题,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为袁某争取可能的工伤赔偿。
    ②帮助袁某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使其免遭就业歧视。
    ③在社区进行残疾人权益保障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社会公平,使袁某能在社会、文化、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他人平等的权利。
    (2)改善生活质量
    ①配置特殊用具。整合社会资源为袁某提供轮椅、假肢、支助具等,为袁某行动方便创造条件。
    ②协助袁某社区建设无障碍环境,对公共建筑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正常出行。
    ③创造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组织袁某加入社区残疾人群体,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的交往能力和获得社会的认可,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3)改善夫妻关系
    为袁某提供婚姻关系辅导服务,协助其解决与妻子之间的情感问题,恢复幸福和谐的夫妻关系。
    (4)提供心理疏导,改善个人认知
    为袁某提供情绪辅导服务,舒缓其焦躁抑郁情绪,给予支持与关心,帮助其改善对自我厌恶和对他人社会抵触不满的情绪。协助其重建积极心态,恢复对他人及社会的信心。

  • 第19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许某不认识袁某,林某要求13周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轻微伤。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 B、林某作为教唆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C、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由于其是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 D、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某交通局工作人员罗某拦住驾车行驶的袁某,以乘客的身份要求将其送至某地,到达后,罗某向袁某表明了自己是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并扣留该车,以袁某无运营证为由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执法人员利以诱方式取证,取得证据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2题:

    多选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

    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

    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

    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B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C项,《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C,因法律修改,现答案为BC。

  • 第23题:

    单选题
    以下不符合公务人员有关回避规定的情形是
    A

    张某为甲市教育局局长,其妻为该市某小学教师

    B

    李某在乙市出生长大,现担任该市公安局刑警队长

    C

    王某为丙县委副书记,其妻及子女都已经加入外国国籍

    D

    江某为丁县工商局局长,其亲弟弟为该局财务科科长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陆某卖车的行为(  )。[2002年真题]
    A

    侵害了袁某的财产权

    B

    当然无效

    C

    可因袁某的追认而有效

    D

    有效,因为钟某是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卖车属于无权处分,钟某不知情可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