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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理论。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历史上有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在“法的精神”的诸多因素中,孟德斯鸠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为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孟德斯鸠的有关思想被人们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这种观点虽然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确有积极的意义。

  • 第2题:

    战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国孟德斯鸠撰写了《论法的精神》,这两个“法”对君权的影响()

    • A、基本一致
    • B、正好相反
    • C、相辅相成
    • D、继承发展

    正确答案:B

  • 第3题:

    人为法(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把人类历史描述为平等——不平等——平等的过程,即从自然平等到社会的不平等,然后又借助于法律使平等得以恢复的过程。
    他指出,位于一切法之先的是自然法,他们是唯一从我们存在的结构派生出来的。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没有知识为自然所支配。自然法包括四条:一是和平;二是设法养活自己;三是对他人的爱慕感情;四是对社会生活的愿望。
    总之,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和平、自由和平等的。但是,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之后,人们之间原有的和平、自由和平等关系就此终止,战争状态就开始了,于是才有必要制定各种法律如政治法、民法和国家法等。

  • 第4题:

    法国最有代表性的法治论者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卢梭思想的核心是()

    • A、法的精神
    • B、天赋人权
    • C、分权制衡
    • D、人民主权学说

    正确答案:D

  • 第5题: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

    • A、狄德罗
    • B、康德
    • C、伏尔泰
    • D、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D

  • 第6题: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积27年辛勤劳动写出来的巨著()。

    • A、《法的精神》
    • B、《波斯人信札》
    • C、《罗马盛衰的原因》
    • D、《利维坦》

    正确答案:A

  • 第7题:

    法(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为“法”所支配。肯定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自然界是运动着的物质,是受自然界的固有的规律支配的。孟德斯鸠否定上帝的万能,认为上帝也为“法”所制约。他所说的“法”是泛指事物固有的法则、规律,有时也指人们制定的法律。
    上帝和万物一样,都受自身固有的“法”所支配。在政治上,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事,平等也不是意味着否定命令和服从,真正的自由只在于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真正的平等也只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政治观点的政论基础,便是他的“法”的历史观。

  • 第8题:

    名词解释题
    法的定义(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严复将__的__以《法意》之名移译到中国。 ( )
    A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B

    孟德斯鸠,法理学与法哲学

    C

    奥斯丁,论法的精神

    D

    奥斯丁,法理学与法哲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孟德斯鸠提出的著名观念是()。
    A

    法的威慑

    B

    法的作用

    C

    法的权利

    D

    法的精神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内涵。

    正确答案: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论法的精神》出自()之笔。

    • A、洛克
    • B、卢梭
    • C、伏尔泰
    • D、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论法的精神》是谁的作品?()

    • A、卢梭
    • B、霍布斯
    • C、孟德斯鸠
    • D、休谟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孟德斯鸠提出的著名观念是()。

    • A、法的威慑
    • B、法的作用
    • C、法的权利
    • D、法的精神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孟德斯鸠提出,人为法优于自然法、自然法应遵循人为法。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7题: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学说的述评?


    正确答案: 盂德斯鸠使用历史方法:力图以事实为根据,探寻社会、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表达他对法的精神的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体、自然环境等等之间的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即法的精神就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
    关于政制和法律观念以理性为依归,理性实质就是他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法律分为四种:自然法、国际法、政治法、民法。法律可以纠正客观因素带来的弊端,政体的优劣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法律的性质。
    德斯鸠在谈到规律和法律时,是把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混同起来了,孟德斯鸠的历史方法也有其缺陷,主要是只从历史上搜求片段例证,根据理性原则加以整理,得出的结果不能真正揭示政治活动背后的连贯的、完整的历史发展过程。

  • 第18题: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写的。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名词解释题
    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政体、自然条件、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等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名词解释题
    法(孟德斯鸠)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为“法”所支配。肯定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客观性,认为自然界是运动着的物质,是受自然界的固有的规律支配的。孟德斯鸠否定上帝的万能,认为上帝也为“法”所制约。他所说的“法”是泛指事物固有的法则、规律,有时也指人们制定的法律。
    上帝和万物一样,都受自身固有的“法”所支配。在政治上,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事,平等也不是意味着否定命令和服从,真正的自由只在于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真正的平等也只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政治观点的政论基础,便是他的“法”的历史观。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1748年,孟德斯鸠发表了积27年辛勤劳动写出来的巨著()。
    A

    《法的精神》

    B

    《波斯人信札》

    C

    《罗马盛衰的原因》

    D

    《利维坦》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理论。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以法哲学的形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研究了历史上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期寻找和建立一种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历史上有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
    在“法的精神”的诸多因素中,孟德斯鸠尤其强调地理环境的重要意义,认为地理环境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孟德斯鸠的有关思想被人们称为“地理环境决定论”。这种观点虽然是错误的,但在当时的确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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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正确答案: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他用历史的和比较(整体的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和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应。
    (5)法律自身要保持和谐——立法目的与法律内容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体系的和谐。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就是这些关系综合起来的所构成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