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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包括()

    A平等权

    B财产权

    C自由权

    D参政权

    E受益权


    A,B,C,D,E

  • 第2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 A、参政权
    • B、罢免权
    • C、选举权
    • D、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C,D

  • 第3题:

    试论《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


    正确答案: (1)地位:《明治宪法》深受德国《普鲁士宪法》的影响,是一部典型的钦定宪法。是日本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明治维新和法制细化的主要成果,对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其民主程度有限。
    (2)主要内容:共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
    (3)基本特点:
    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
    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
    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
    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即为有限。

  • 第4题:

    试论遵义会议及其在中国革命史上的地位。


    正确答案: (1)遵义会议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地解决自己内部问题的开端:从酝酿到决议的起草、通过,都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自己的力量纠正党所犯的严重错误;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独立自主地解决党中央的领导机构问题。
    (2)遵义会议是中国革命历史的转折点问题: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实现了思想路线的转变;遵义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由失败开始走向胜利的转折点;这个转折还体现在
    (3)遵义会议与毛泽东在全党全军领导地位的确立党中央领导核心由王明左,倾冒险主义的领导转变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的新领导:应该把毛泽东领导地位的确立看作一个过程,而遵义会议仅仅是这个过程的开始。理由是:在遵义会议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毛泽东的领导地位并不完全稳固;遵义会议开过后的一段时间内,无论是组织形式上,还是实际上,毛泽东都不是主要负责人,还不能完全起核心领导作用;自遵义会议到1936年12月扩大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毛泽东担任军委主席,确立了毛泽东在军事上的领导地位,1937年的洛川会议对此进一步加以肯定;1938年的六届六中全会,肯定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央政治局的政治路线,确立了毛泽东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1943年延安中央政治局会议,从组织上肯定了毛泽东在全党全军的领导地位;经过整风运动到七大,肃清了王明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确立毛泽东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

  • 第5题: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 第6题:

    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正确答案:(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 第7题:

    ()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 A、公民参政权力
    • B、民主管理权利
    • C、公民决策权力
    • D、公民管理权力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单选题
    ()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A

    公民参政权力

    B

    民主管理权利

    C

    公民决策权力

    D

    公民管理权力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公民的参政权及其宪法地位。

    正确答案: (1)公民的参政权又称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2)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性质受到民主制度具体方式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能动的性质。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必须在不断的政治实践中才能获得。
    (3)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2条第2款),以及各种形式的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2条第3款)等。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传统而典型的类型。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也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在第35条又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它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又反过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整个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大多为实体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法律秩序的创造。因此,在宪法学中,政治权利又被视为具有一定程序意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一种为实现其他基本权利而存在的基本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A

    参政权

    B

    罢免权

    C

    选举权

    D

    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正确答案: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正确答案: 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即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的组成方式和运作程序,因而是一国政治关系建立和运行的根本依据。因此,没有宪法,国家政治关系中的基本制度、政治组织和运行机制就无从建立,更无法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2)宪法也是确认和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制度,为公民设定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这是一国民主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宪法确立国家的代议制度,使公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决策有了制度保证,为现有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下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选举制度、监督制度和政治责任制度,使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督促,为国家机关在民主轨道上运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宪法还规定和确认国家的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这些都对民主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具有重要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行和发展。由于宪法是一国的立法基础,国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出来的,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构成一国法制的核心,它通过规范、调整国家的法制体系,对政治关系及其不断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 第14题:

    建立公民的知情权制度的宪法依据不包括()。

    • A、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的内容
    • B、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权利的内容
    • C、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
    • D、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正确答案:D

  • 第15题:

    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正确答案: 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 第16题:

    公民在宪法中处于()地位,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 A、主体
    • B、客体
    • C、被动
    • D、管理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正确答案: 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 第18题:

    试论《天子游猎赋》的主题及其在汉赋史上的地位


    正确答案: 《天子游猎赋》前后两部分主题是统一的,即反对奢侈,崇尚节俭,抑诸侯而尊天子,维护汉帝国的统一。其间又有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关心,及对天子功德、帝国昌盛气象与风貌的热情歌颂。
    《天子游猎赋》在汉赋史上的地位:
    (1)确立了汉大赋虚构人物、设为问答、铺张扬厉的体制;
    (2)奠定了大赋讽劝兼杂、“劝百讽一”的主题模式;
    (3)其体制成为后世赋家学习模仿的典范。

  • 第19题:

    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的()上。

    • A、财产权
    • B、平等权
    • C、自由权
    • D、参政权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论《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

    正确答案: (1)地位:《明治宪法》深受德国《普鲁士宪法》的影响,是一部典型的钦定宪法。是日本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明治维新和法制细化的主要成果,对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其民主程度有限。
    (2)主要内容:共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
    (3)基本特点:
    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
    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
    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
    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即为有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的()上。
    A

    财产权

    B

    平等权

    C

    自由权

    D

    参政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公民在宪法中处于()地位,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A

    主体

    B

    客体

    C

    被动

    D

    管理


    正确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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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 《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包括()
    A

    平等权

    B

    财产权

    C

    自由权

    D

    参政权

    E

    受益权


    正确答案: E,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