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纠纷应如何处理?
第1题:
A、刑事
B、房产
C、水事
D、经济
第2题:
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
第3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第4题: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5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无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第6题:
水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水行政调解,处理或复议,以解决()的行为。
第7题: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该如何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允许做哪些行为?
第8题: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水法》对各方面有何要求?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水事纠纷
水行政争议
建设管理
违法取水
第12题:
第13题:
包办、买卖婚姻纠纷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从法理上讲,该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的必备条件,应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据此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受强迫而与他人建立的婚姻关系属于前文所述的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予以法律制裁。
在我国,由于受封建家长制的残余思想的影响。尤其在农村,父母在家中的权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处理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纠纷时,司法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包办、买卖婚姻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第14题:
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第15题:
处理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第16题:
根据《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流域内发生的市际之间的水事纠纷,由()处理。
第17题: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何处理?
第18题:
简述我国《水法》关于解决水事纠纷方式的规定。
第19题:
水事纠纷如何解决?
第20题:
如果同商家发生购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