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秋天一个假日,王携带女友游森林公园,为了向女友表白爱慕,王摘几支花赠与女友,王摘花的行为属于()行为。

题目

在秋天一个假日,王携带女友游森林公园,为了向女友表白爱慕,王摘几支花赠与女友,王摘花的行为属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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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摄影社职工余某因嫉恨其女友王某与他人相好,遂将王某在其摄影社拍的照片复印若干张经涂抹丑化后张贴到王某的工作单位。余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何种权利?()

    A. 名誉权

    B. 财产权

    C. 荣誉权

    D. 肖像权


    标准答案:D

  • 第2题:

    十七岁的何树因为女友被欺负,为了替女友报仇,当街将曾经欺负女友的人砍死,何树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成立寻衅滋事罪

    C 构成故意杀人罪

    D 应当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C

  • 第3题:

    张三有一只手表在旅游期间遗失,另一游客李四拾得后以市价卖给了王五,王五又赠给自己的女友。两年半前张三已经得知了以上事实,期间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假设李四没有卖给王五而一直保有该手表,则张三仍然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手表
    B.现在张三有权利要求王五或者王五的女友返还该手表
    C.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
    D.王五的女友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却反遭流氓攻击,王某便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来得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想防卫

    答案:D
    解析: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题中王某以为李某是流氓团伙而将其刺成重伤属于假想防卫,故选D。

  • 第5题:

    甲赠与女友一部手机。该行为属于

    A.单方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无偿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法律行为的类型。(1)依法律行为是否可以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依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甲与其女友双方的意思表示,故非单方法律行为,由此可排除A项。(2)依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本题中的赠与合同显然不属于此,故可排除B项。(3)依当事人获得财产利益是否必须进行对待给付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付出的相当代价。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无须为对待给付的行为。赠与合同就是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由此可排除C项,选 D项。 [错误防范] 本题考察对概念的理解。注意理解并区分各种类型法律行为的具体含义。

  • 第6题:

    王某出国前将自己的房屋书面赠与女友李某,李某拿到了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并搬入居住。由于王某仓促成行,故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姐姐认为该房屋赠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不成立,并强行占住其中一间。该房屋赠与合同()。

    • A、效力待定
    • B、无效
    • C、有效
    • D、未成立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 B、过失伤害
    • C、正当防卫
    • D、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D

  • 第8题:

    某局副局长王某在国庆节期间参加大学同学酒店聚会,费用2万余元均由王某用公务卡支付,事后以接待费名义向单位报销。以下评价正确的有:()

    • A、王某的行为属于假公济私行为
    • B、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犯罪
    • C、王某的行为违反《廉政准则》
    • D、王某的行为属于铺张浪费行为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

    故意伤害

    B

    过失伤害

    C

    正当防卫

    D

    假想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王某出国前将自己的房屋书面赠与女友李某,李某拿到了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并搬入居住。由于王某仓促成行,故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的姐姐认为该房屋赠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不成立,并强行占住其中一间。该房屋赠与合同()。
    A

    效力待定

    B

    无效

    C

    有效

    D

    未成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在秋天一个假日,王携带女友游森林公园,为了向女友表白爱慕,王摘几支花赠与女友,王摘花的行为属于()行为。

    正确答案: 侵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李某与女友王某去看花展,未注意到展厅内挂着“严禁采摘”的牌子。王某看到一盆牧丹花非常鲜艳,便对李某说“去给我摘一朵”,李某便去摘花,导致该盆牧丹花死亡,该盆花价值400元。对此损失,责任应()
    A

    由李某承担

    B

    由王某承担

    C

    由李某、王某分别承担200元

    D

    由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厅副厅长王某在国庆节期间参加大学同学酒店聚会,费用2万余元,事后王某以接待费名义向单位报销。其行为属于:()。

    A.王某的行为属于假公济私行为

    B.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错误

    C.王某的行为违反《廉政准则》

    D.王某的行为属于受贿错误


    正确答案:ABC

  • 第14题: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过失伤害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正确答案:D
    28.D【解析】李某本来是便衣,但王某假想其为流氓团伙,所以王某的行为属于假想的防卫

  • 第15题:

    甲的女友向甲提出分手,甲因爱生恨,欲与女友同归于尽。某日,甲携带匕首约女友见面。当女友再次表示断绝关系后,甲掏出匕首朝女友胸部刺去。当甲看到女友痛苦地倒下时,又心存不忍,急忙将女友送到医院,但其女友终因伤势过重死亡。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不属于犯罪预备,排除D项。甲停止犯罪并非意志以外的原因,排除A项。甲的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且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排除C项。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16题:

    甲赠与女友一部手机。该行为属于( )


    A.无偿行为

    B.从行为

    C.实践行为

    D.要式行为

    答案:A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事行为的分类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报酬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需向对方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

  • 第17题:

    甲扬言要杀死抢走自己女友的乙,甲的行为属于

    A.犯意表示
    B.预备行为
    C.实行行为
    D.教唆行为

    答案:A
    解析: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现实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A选项说法正确。

  • 第18题:

    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恋爱而毁了女友的容貌。在法庭辩沦中,公诉人分析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 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里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 公诉人也当即反驳:“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正确答案:辩护律师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 第19题: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 B、过失致人重伤
    • C、正当防卫
    •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 A、应当不处罚
    • B、应当从轻处罚
    • C、应当减轻处罚
    • D、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A

    应当不处罚

    B

    应当从轻处罚

    C

    应当减轻处罚

    D

    应当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对中止犯的处罚。赵某持刀要剁掉王某一只手,是故意伤害,但是在女友的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因没有造成损害,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 第22题:

    单选题
    甲的女友向甲提出分手,甲因爱生恨,欲与女友周归于尽。某日,甲携带匕首约女友见面。当女友再次表示断绝关系后,甲掏出匕首朝女友胸部刺去。当甲看到女友痛苦地倒下时,又心存不忍,急忙将女友送到医院,但其女友终因伤势过重死亡。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既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恋爱而毁了女友的容貌。在法庭辩沦中,公诉人分析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 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里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 公诉人也当即反驳:“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正确答案: 辩护律师违反了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解析: 同律要求人们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保持同一,违反这一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叫“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
    在本案例中辩护律师把公诉人所说的犯罪思想误以为是思想犯罪,而加以反驳,的确是混淆了二者的含义。诚如公诉人所述,犯罪思想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力面。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概念表明,作为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故意是指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第二,主体的心理态度是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两者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第二个特征:主体的心理态度与实施犯罪行为需具有同时性和关联性,缺少了这一特征,就不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因此,不具有犯罪行为面仅仅是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存在于思想领域中的想法、意识等等,不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但只要其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转化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犯罪思想”与“思想犯罪”是有着原则性的区别的,本案的辩护律师棍淆了这两个概念,使自己陷人了被动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