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什么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有限制?”相关问题
  • 第1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自由原则,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对离婚诉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下列哪一项不是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A.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B.夫妻一方过失致另一方遭受重大伤害,受害方在住院期间,施害方不得提出离婚

    C.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D.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女方在手术分娩过程中胎儿死亡,双方父母因此发生矛盾,并影响到夫妻关系,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男方的离婚诉权受限制吗?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一定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的利益。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女方分娩时胎儿死亡或分娩后婴儿死亡的,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仅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一般也应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原则办理。同样道理,女方分娩后即将婴儿送养的,为了使此时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健康得到保护,避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对男方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有些案件只有在受理后经过审查才知道是应当不予受理的案件,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何把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标准的问题,一般来说,女方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或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通处理而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2.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已经怀孕,以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的,在查明事实后,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起诉,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精神,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因为婚姻关系尚未建立时,男女双方之间并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这与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性质不同。
    我们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及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暂时限制男方行使诉权,行政诉讼同样也应暂时限制男方行使诉权,通过民事诉讼不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通过行政诉讼同样也不能达到,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男方所提诉讼请求实为离婚之目的,虽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但因其诉权依婚姻法规定受特殊时间限制,故在行政诉讼中同样也暂时限制诉权,对男方提出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


  • 第3题:

    简述法律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参考答案:

    限制:
    ⑴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⑵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⑶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婴儿死亡的,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
    ⑷女方流产的,也应受到保护,限制男方一定的时间内不予离婚。
    ⑸原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 第4题: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基本措施的特点是,监狱( )行使申诉权。

    A.限制

    B.不限制

    C.有部分限制

    D.对限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正确答案:B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基本措施是监狱不限制罪犯行使申诉权,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 第5题:

    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下列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B: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
    C:男方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D:男方在女方失业后三个月内提出离婚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第6题: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正确答案: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①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②一方要求离婚的;③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④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第7题:

    根据日本目前的法律:同样离婚后的再婚,男方可以在离婚以后马上结婚;但女方要等半年才可以再婚,为什么?


    正确答案:因为怕女方怀有前夫的孩子。

  • 第8题:

    我国法律对离婚诉权规定了哪些限制?


    正确答案: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现行《婚姻法》
    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和获准离婚的权利。(3)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9题:

    问答题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正确答案: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女方在手术分娩过程中胎儿死亡,双方父母因此发生矛盾,并影响到夫妻关系,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男方的离婚诉权受限制吗?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一定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的利益。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女方分娩时胎儿死亡或分娩后婴儿死亡的,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仅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一般也应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原则办理。同样道理,女方分娩后即将婴儿送养的,为了使此时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健康得到保护,避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对男方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有些案件只有在受理后经过审查才知道是应当不予受理的案件,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何把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标准的问题,一般来说,女方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或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通处理而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2.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已经怀孕,以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的,在查明事实后,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起诉,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精神,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因为婚姻关系尚未建立时,男女双方之间并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这与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性质不同。
    4.男方因女方分娩不到1年而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急欲离婚的目的,转而以行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结婚证书。我们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及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暂时限制男方行使诉权,行政诉讼同样也应暂时限制男方行使诉权,通过民事诉讼不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通过行政诉讼同样也不能达到,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男方所提诉讼请求实为离婚之目的,虽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但因其诉权依婚姻法规定受特殊时间限制,故在行政诉讼中同样也暂时限制诉权,对男方提出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 ⑴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⑵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⑶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⑸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参考答案: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 第14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参考答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得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不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他人代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便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干涉。但是,在配偶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或者加害行为致使婚姻的存续只会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权益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其离婚的诉请。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根据民法上的“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则,配偶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自己进行离婚诉讼。“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法律行为。法律原则“禁止自己代理”的理由,缘于“自己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每一方都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的过程达到利益平衡。而“自己代理”,法律行为实际操纵于代理人一人之手,代理人极有可能会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立场,厚此薄彼,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问题上,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时,往往不按照民法特别程序事先变更监护人,而是直接选择或由一方亲友推举一名代理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这样处理既方便诉讼,也可以避免诉累。
    另一种观点认为。先走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实践中,有些地方贪图省事的做法并不可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由于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如不重新确定监护人代为起诉,则法院对起诉主体的认定缺乏标准而难以操作。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另一种观点,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如果婚前就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从这个救济途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 第15题:

    甲乙夫妇闹离婚,因为女方常常对男方及男方的父母进行欺压,甚至殴打.其中女方家长一直支持离婚.

    女方家长甚至极力贬低男方的工作能力,无奈男方生性懦弱,一直想着两个孩子太小才5,6岁的缘故,重来不反抗,逆来顺受.但终于忍无可忍,想要离婚.但是女方怀有身孕(第三胎,男方不准生),还躲起来了!(担心被"计划生育"抓)有次,女方的妹和爸竟闯到男方的家去打人,男方一人在洗澡时小姨子还将门打烂!如何处理才能对孩子,男方等人有最好的结果?


    要为孩子着想,不能再生第三胎啦,想办法找到她,把胎儿打掉。另外想问楼主,女方本人的意见怎样,她的家人不能代表她哦。
    要为孩子着想,不能再生第三胎啦,想办法找到她,把胎儿打掉。另外想问楼主,女方本人的意见怎样,她的家人不能代表她哦。现在重要的是男方和女方的当事人,不是家人,如果他们已没有感情了,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还是离了算了,孩子每人负责一个。如果女方不想离婚,而男女还有感情,只是家人反对的话,我觉得他们不应该草草离婚,他们可以带着孩子消失在女方家人的视线里。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回女方,阻止她再生第三个了。


    希望可以帮到您~愿您生活愉快!!
    要为孩子着想,不能再生第三胎啦,想办法找到她,把胎儿打掉。另外想问楼主,女方本人的意见怎样,她的家人不能代表她哦。
    现在重要的是男方和女方的当事人,不是家人,如果他们已没有感情了,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还是离了算了,孩子每人负责一个。
    如果女方不想离婚,而男女还有感情,只是家人反对的话,我觉得他们不应该草草离婚,他们可以带着孩子消失在女方家人的视线里。
    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回女方,阻止她再生第三个了

  • 第16题:

    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下列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是( )。

    A.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B.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
    C.男方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D.男方在女方失业后三个月内提出离婚

    答案:D
    解析:

  • 第17题: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特殊的保护,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下列不属于该情形的是()。

    A:女方分娩不到一年
    B:女方怀孕
    C:女方生病住院
    D:女方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后六个月内

    答案:C
    解析: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 第18题:

    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了在“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进化论女方是基于何种理由终止妊娠的,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并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相比于修订前,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体恤妇女的生理特点,对生育期间的妇女提供了更全面的特殊保护。

  • 第19题:

    试述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 ⑴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⑵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⑶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⑸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 第20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法律在特定期问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在一定期间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 ⑴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⑵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⑶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⑸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我国法律对离婚诉权规定了哪些限制?

    正确答案: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现行《婚姻法》
    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和获准离婚的权利。(3)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