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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第2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是( )

    A.特种刑事法院
    B.地方法院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答案:B,C,D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机构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特种刑事法庭。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 第3题:

    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系统包括()。

    • A、大理院
    • B、普通法院
    • C、特别法庭
    • D、督察院

    正确答案:B,C

  •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正确答案:错误

  • 第5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 A、二级二审制
    • B、三级三审级制
    • C、四级三审制
    • D、四级四审制

    正确答案:B

  • 第6题:

    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 第7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包括()。

    • A、特种刑事法院
    • B、地方法院
    • C、高等法院
    • D、最高法院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系统包括()。
    A

    大理院

    B

    普通法院

    C

    特别法庭

    D

    督察院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
    A

    特种刑事法院

    B

    地方法院

    C

    高等法院

    D

    最高法院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为保证实体法实施,法院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
    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 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认院。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审级制度上采取四级三审制的政权有(  )。
    A.清末政府
    B.北洋政府
    C.南京国民政府
    D.南京临时政府


    答案:A,B
    解析:
    【精解】在中国近代史上,在审级制度上采取四级三审制的政权有两个,即清末政府和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而南京临时政府则没有确立审级制度。

  • 第14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
    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
    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


    答案: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B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C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

  • 第15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

    • A、特种刑事法院
    • B、地方法院
    • C、高等法院
    • D、最高法院

    正确答案:B,C,D

  • 第16题:

    抗日战争初期各抗日根据地一般在名义上实行三级三审制,其第三审级为()。

    • A、县地方法院
    • B、边区高等法院
    •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 D、省裁判部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 第18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 第19题:

    简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为保证实体法实施,法院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
    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都是终审案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包括()。
    A

    特种刑事法院

    B

    地方法院

    C

    高等法院

    D

    最高法院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