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

题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后诉讼如何进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通常其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至兼并公司,被兼并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同时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消灭,这时应当由宇宙公司作为当事人承担原开发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
更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栋高级公寓工程。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工程进度要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落后,乙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第一期工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拒绝向乙建筑工程公司全额支付约定的工程款。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为的法律依据是行使()。

    A.不安抗辩权

    B.检索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根据背景案例,回答 9~10 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写字楼建设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此同时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工程保函。对此:

    第9题:由银行提供的工程保函属于( )。

    A.主合同

    B.从合同

    C.无偿合同

    D.计划合同


    正确答案:B

  • 第3题:

    2002年5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城市市区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崔某是该地块的被拆迁人之一。拆迁工作完成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商品住宅小区。外地人伍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该住宅小区一套住房。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时,与被拆迁人崔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崔某反悔不愿搬迁,下列做法正确的为(    )。

    A.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B.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
    C.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D.若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答案:B,C,D
    解析:

  • 第4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一小区,该小区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主要由中小户型组成,分多期开发。一期由4栋小高层住宅组成。该开发公司委托A工程监理公司对一期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委托B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一期工程进行工程审计。该开发公司委托C、D两家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各两栋小高层住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了保证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开发公司对涉及门窗、电梯和室内装修工程的部分材料和设备选择了较好的品牌和产品作为甲供物资,对涉及上述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选择了若干专业施工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单位。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向分包单位付款的说法中,正确的为( )。


    A.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B.由开发公司直接支付,但需要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认可

    C.由开发公司直接支付,且无须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认可

    D. 一般由开发公司支付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总承包管理。

    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如果由业主直接支付,需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而当采取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 第5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 第6题:

    2010年4月25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则丙建设施工公司的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承担。

    A.甲建筑工程公司
    B.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C.丙建设施工公司
    D.作业人员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235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故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

  • 第7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工程价款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8题: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丙建设施工公司的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承担。

    A.甲建筑工程公司
    B.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C.丙建设施工公司
    D.作业人员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262 / 2019版教材P261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 第9题: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领取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应当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开发公司在建设某商品房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开发公司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附近小区居民主张该开发公司从市规划局获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故应依法撤销。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A、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 B、人民法院应当对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效力不予认可
    • C、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D、某开发公司是本案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后诉讼如何进行?


    正确答案: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通常其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至兼并公司,被兼并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同时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消灭,这时应当由宇宙公司作为当事人承担原开发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

  • 第11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应当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确定,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该地法院所属高级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确定的级别管辖而确定。

  • 第12题:

    问答题
    200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设计院承接开发公司发包的关于某大楼建设的初步设计,设计费20万元,设计期限为3个月。同时,双方还约定,由开发公司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和提交时间。设计院按进度要求交付设计文件,如不能按时交付设计文件,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向设计院交付定金4万元。但是在提供基础资料时缺少有关工程勘察报告。后经设计院多次催要,开发公司才于10天后交付全部资料,导致设计院加班加点仍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在工程结算时,开发公司要求设计院减少设计费。设计院提出异议,遂产生纠纷。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正确答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 第14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了由开发公司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和提交时间,设计院按进度要求交付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在提供基础资料时缺少有关工程勘察报告。后经设计院多次催要,开发公司才于10天后交付全部资料。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因勘察报告不是由开发公司自己完成的,开发公司对该报告的瑕疵不承担违约责任
    B.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设计院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D.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设计院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答案:B,C
    解析:

  • 第15题:

    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此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提供包括市场分析、项目融资、开发进度、营销计划以及投标报价等内容的咨询报告。双方协定,开发公司在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向估价机构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在估价机构完成和提交咨询报告后支付。

    关于估价机构与开发公司所达成协议性质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

    A、 双方达成的是一种单务合同
    B、 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和咨询报告
    C、 估价机构提交咨询报告后享有获得余款的债权
    D、 开发公司开始支付的款项是一种定金

    答案:B,C
    解析:

  • 第16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 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 第17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 第18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35 / 2019版教材P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第19题: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座高层公寓的建设工程,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甲建筑工程公司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丙建设施工公司。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丙建设施工公司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承担。

    A.甲建筑工程公司
    B.乙房地产开发公司
    C.丙建设施工公司
    D.作业人员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 第20题:

    某开发公司是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某建筑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某采石场是为建筑公司提供建筑石料的材料供应商。2007年9月20日,住宅小区竣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该于2007年10月2日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按照材料采供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该于同一天向采石场支付材料款。2007年9月30日,建筑公司负责人与采石场负责人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公司代替建筑公司向采石场支付材料款。建筑公司将该协议内容书面通知了开发公司,2007年10月2日,采石场请求开发公司支付材料款,但开发公司却以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支付。就此问题,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 建筑公司与采石场私下达成一致并未经得开发公司同意,所以开发公司有权拒绝
    B . 住宅小区竣工,但未经监理单位出具证书,所以开发公司不用支付工程款,所以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采石场的请求
    C . 采石场与开发公司并没有签订合同,所以采石场仍应向建筑公司而不是开发公司索款,开发公司可以拒绝
    D . 建筑公司已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开发公司,所以,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工程款

    答案:D
    解析:
    2016教材P138页,《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建筑公司是开发商的债权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经得其同意。因此,在建筑公司将该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书面通知开发商后,采石场就可以向建设单位所要材料款,建设单位必须予以支付。答案选D。

  • 第21题: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B

  • 第22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如果可以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漏判属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为了保障漏判事项的两审终审程序权利,法院可以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第23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50%的工程款,承诺余款3个月后支付。3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2003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正确答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了上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都是上诉人。

  • 第24题:

    单选题
    A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周期为1年的建设工程合同,2017年5月20日A建筑工程公司垫资进场施工,2018年2月4日A建筑工程公司向B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工程价款,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为由拖延付款,2018年4月30日,A建筑工程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和利息。下列时间为利息计付时间的是(  )。
    A

    2017年4月12日

    B

    2017年5月21日

    C

    2018年2月5日

    D

    2018年5月1日


    正确答案: B
    解析: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