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汉早年丧妻,其下有三子: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在刘老汉的精心抚养下,三个儿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刘老汉一直随着刘老二生活,但也经常到刘老大和刘老三家小住。1985年5月12日刘老汉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刘老三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8年初,经检查发现刘老汉患有癌症。刘老汉住在刘老大家进行治疗。因老大侍侯周到,刘老汉便亲笔立下遗嘱,由老大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时1989年1月10日。1990年刘老汉的病情加重,由刘老二护送至老家,路上老二对刘老汉照顾的很好。刘老

题目

刘老汉早年丧妻,其下有三子: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在刘老汉的精心抚养下,三个儿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刘老汉一直随着刘老二生活,但也经常到刘老大和刘老三家小住。1985年5月12日刘老汉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刘老三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1988年初,经检查发现刘老汉患有癌症。刘老汉住在刘老大家进行治疗。因老大侍侯周到,刘老汉便亲笔立下遗嘱,由老大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时1989年1月10日。1990年刘老汉的病情加重,由刘老二护送至老家,路上老二对刘老汉照顾的很好。刘老汉让老二把他抬到老家的乡政府,口述遗嘱,有乡秘书作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的内容是将祖传的房屋有老二继承。事情隔了不久,刘老汉不治身亡。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刘老汉的祖传房屋有谁继承?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刘老汉的祖传房屋应由刘老三继承。
2.理由如下:
(1)本案因为刘老汉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
(2)因为刘老三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
(3)由长子刘老大继承的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其前有公证的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4)由刘老二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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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刘某,张某死亡后刘某表示接受遗赠,但是在遗产分割前刘某死亡,则【】

    A.该古玩由张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刘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张某子女、刘某子女共同继承

    D.如张某子女同意可由刘某子女继承


    正确答案:A

  • 第2题:

    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参考答案:1.刘三为原告,刘四为被告,刘恩义为第三人。刘三提起诉讼,是原告,刘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刘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主张权利,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刘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刘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如果没有继承人,应裁定终止诉讼。
    3.刘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3题:

    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 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 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 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 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 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 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 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B.按口头遗嘱继承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 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 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 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4题:

    (四)
    路东社区的王老汉一家共有三口人,王老汉从企业退休多年,老伴没有退休金,女儿没有固定收入,全家生活比较困难。王老汉向居委会刘主任递交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刘主任以工作忙为由让王老汉自己把申请书交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此事非常重视,要求居委会协助到王老汉家入户调查,刘主任认为居委会不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不便协助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进行了入户调查后,认为王老汉一家符合低保条件,经过相关程序后上报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拟批准王老汉一家享受低保待遇,并进行了公示。有些居民看到公示后,向区民政局反映了王老汉家不符合低保条件。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第106~1109题: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王老汉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

    A. 本人直接提交 B. 委托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
    C. 委托志愿者代为提交 D. 委托邻居代为提交

    答案:A,B
    解析:
    根据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书面申请。故选AB。

  • 第5题:

    刘明强今年65岁,立下遗嘱:“大女儿读完大学,已经找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大专刚毕业,目前待业没有生活来源,我百年之后,所遗两居房屋,在X X路X X号,由小儿子继承。”刘明强亲自签名,记某年月日,不久其去世。关于本例,(  )说法正确。

    A.刘明强的遗嘱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无效
    B.刘明强的遗嘱无见证人,无效
    C.刘明强的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D.刘明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遗嘱的有效须具备的条件为:①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④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第6题:

    刘明强今年65岁,立下遗嘱:“大女儿读完大学,已经找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大专刚毕业,目前待业没有生活来源,我百年之后,所遗两居房屋,在××路××号,由小儿子继承。”刘明强亲自签名,记某年月日,不久其去世。关于本例,()说法正确。

    A:刘明强的遗嘱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无效
    B:刘明强的遗嘱无见证人,无效
    C:刘明强的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D:刘明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遗嘱的有效要件有: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的内容合法;④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资料:薛明(男)的叔叔1998年1月过世,在遗嘱中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薛明将来结婚居住。1998年5月,薛明与温惠结婚。1998年11月,房屋过户手续正式办理完毕。后夫妻二人又对房子进行了翻修,共花费4万元。2005年3月,薛明在某刊物上发表了一部长篇小说,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2005年5月,温惠所在单位机构改革,温惠离开单位,并获得一笔再就业补贴金。2006年3月,薛明和温惠协议离婚。2006年5月,出版社寄给薛明稿费5万元。根据资料回答26~29题。

  • 第7题:

    刘龙、刘虎、刘豹是同胞兄弟。1994年,刘的妻子因难产而死,婴儿活了下来,取 名刘波。妻子死后,刘豹因过度伤心,精神失常,偶尔清醒时,也不能照顾刘波。经治 疗,病情未好转。刘龙、刘虎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由村委会指定 刘龙为刘波的监护人。1996年7月,刘龙与吕放夫妇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将刘波送给吕 放夫妇收养。此事被刘虎知道后,他要刘龙把刘波抱回来,否则就上法院。刘龙却说: “我是监护人,送养刘波是合法的。”刘龙的送养行为是否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不符合。对本案送养的合法性的考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收养法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成为送养人。本案中,刘波的父亲仍在世,刘波并非孤儿,因此,刘龙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的条件。二,收养法1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案中,刘豹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未对其子有任何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出于保护父母、子女权益的要求,是禁止监护人送养的。因此刘龙的送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 第8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刘山、刘河和刘江系兄弟,其父母早亡,刘河和刘江随长兄刘山一家共同生活。刘河、刘江和刘山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9间。5年后,刘河和刘江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2011年,刘山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刘山之子刘云将9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王某对刘云如何获得9间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不久,刘江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回答下列问题:本案被告是:()

    • A、刘云
    • B、王某
    • C、刘江
    • D、刘河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他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3套房子和15万的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刘某的遗产应该由()
    A

    刘某的儿子继承

    B

    刘某的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C

    刘某的儿子和养儿子共同继承

    D

    刘某的儿子、女儿、养子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由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案例】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7个月之久等原因,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 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8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人民币,直至2001年7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正确答案: 退休职工“失踪”的情况本不常见,像本案例中,因“失踪”而引起的养老保险争议实属罕见。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退休职工“失踪”以后,其退休金究竟该不该发。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刘老汉“失踪”以后,赵彩霞老人领不到设备厂的退休金,生活陷入窘境,因此,由设备厂暂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不失为一种正确的处理方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 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 年刘乙因车 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 年刘甲病故, 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 年刘某病重,立下自 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 2 万,房屋 1 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 1 万元。 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 8 间(设每间价值 2 万元) ,存款 20 万元及家用 电器等物品(折价 4 万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参考答案刘某去世后首先将 20 万元存款和 8 间房屋折价 16 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 4 万元 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 20 万元, 然后按照刘某的遗 嘱给刘戊现金 2 万元,房屋 1 间折价为 2 万元,赵玉山 1 万元,剩余的 15 万元 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 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 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 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 某代继承。

  • 第14题:

    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l2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刘建仍享有继承权

    B.刘钊也享有继承权

    C.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D.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D
    [考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D。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因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1)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依题意,D项当选。

  • 第15题:

    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
    B:刘小男
    C:刘小女
    D:刘女

    答案:B,C
    解析:
    被继承人刘男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而且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女是刘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是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于刘男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刘男的父母对刘男的遗产就不享有继承权了。而刘小男、刘小女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则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刘女作为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其应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如果接受遗产必须积极地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刘女没有作任何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因此,刘男的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应由刘小男和刘小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

  • 第16题:

    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两个月后刘某遇车祸死亡,则张某(  )。

    A.经刘某的单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B.经刘某的父母同意,可以继承刘某遗产
    C.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D.能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承刘某遗产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刘某与张某已经办理完结婚姻登记,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张某作为刘某的配偶,是刘某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此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

  • 第17题:

    刘天顺与王凡系夫妻,膝下一儿一女,儿子为刘二,女儿为刘兰。刘天顺早年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女平分。1996年,刘天顺患肝癌后。刘二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女儿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当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其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回来,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一位医生和两位护士的面,表示他的遗产全部由其妻王凡和刘兰平分。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子儿女到外地游玩。刘天顺死后,继承人因继承权发生纠纷。问:
    如何确认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应当按照哪个遗嘱执行?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中一共有三份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分配刘天顺的遗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其他遗嘱形式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是《继承法》第20条。本案例主要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故较为容易作答。

  • 第18题:

    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案例】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1997年6月9日,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遂乘车前去看望,从此,下落不明。1998年4月20日,鉴于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7个月之久等原因,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 停发退休金后,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设备厂,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但未得到解决。因女儿生活困难,在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赵彩霞老人于同年8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立即组成仲裁庭,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主持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人民币,直至2001年7月止;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发放。至此,因老人“失踪”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正确答案: 退休职工“失踪”的情况本不常见,像本案例中,因“失踪”而引起的养老保险争议实属罕见。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退休职工“失踪”以后,其退休金究竟该不该发。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刘老汉“失踪”以后,赵彩霞老人领不到设备厂的退休金,生活陷入窘境,因此,由设备厂暂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不失为一种正确的处理方法。

  • 第19题: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儿子为被告,二儿子为原告,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大儿子是二儿子起诉的对象,所以为被告。二儿子认为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为原告。在本案中,女儿因持有其母亲的亲笔遗嘱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属于第三人参加之诉,但因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20题:

    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 B、按口头遗嘱继承
    •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拜刘备为父的刘封与刘泌什么关系?

    • A、刘封是刘泌的弟弟
    • B、刘封是刘泌的侄子
    • C、刘封是刘泌的儿子
    • D、刘封是刘泌的外甥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可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拜刘备为父的刘封与刘泌什么关系?
    A

    刘封是刘泌的弟弟

    B

    刘封是刘泌的侄子

    C

    刘封是刘泌的儿子

    D

    刘封是刘泌的外甥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某、李某与刘某一家并无利益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

    按公证遗嘱继承

    B

    接口头遗嘱继承

    C

    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

    先依法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正确答案: A,B
    解析: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刘某口头遗嘱与之前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由于第三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必须给第三子保留必要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