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达)欲向该市某信托投资银行(下称投资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投资银行的要求博达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投资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以其新购买的—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投资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且已办理了登记。在博达与投资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在三丰与

题目

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达)欲向该市某信托投资银行(下称投资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投资银行的要求博达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投资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以其新购买的—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投资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且已办理了登记。在博达与投资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在三丰与投资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条虽规定三丰以其一块位于该市开发区的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据三丰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投资银行与丁某订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资银行发现该轿车已经为他人设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该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达不能清偿债务。投资银行因将博达的房产拍卖以后仅获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的200亩土地,以清偿剩余的200万元的债务(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遭到三丰拒绝,投资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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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秦岭公司,因业务扩张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张某贷款200万元,张某以其一处在建房屋作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若秦岭公司不能按期还款,则该在建的房屋归建行所有,以充抵借款,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与此同时,秦岭公司又以该同一在建房屋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20万元,为减少抵押登记的开支,双方约定仅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的公证,而未登记。后来,秦岭公司又以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绿林公司借款20万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秦岭公司无法偿还上述三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的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2.秦岭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3.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4.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5.若该在建房产在折价以后价值220万元,则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1.可以。《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扣)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流质条款无效。但应该注意的是,流质条款的内容仅仅涉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3.抵押权无效。《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行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秦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生效。
    4.抵押权无效。因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因此秦岭公司与绿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当然无效。所以即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仍不能设立。因此,该抵押权无效。
    5.该220万元,应由中国建设银行受偿2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与绿林公司分别受偿10万元。因中国建设银行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绿林公司与秦岭公司之间的抵押权均为无效,所以二者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受偿次序相同。因此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 第2题:

    (一)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l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做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71.关于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因登记而有效

    B.A银行的抵押权因登记而设立

    C.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D.A银行抵押权因抵押物被查封而无法实现


    正确答案:BC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抵押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物权法适用优先。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选项A表述不正确,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并非因登记才有效。由此,选项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l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l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l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法律教\育网/整理]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A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具有优先于丙公司债权的效力,故即使该财产被银行查封,A银行的抵押权仍能够实现,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C.

  • 第3题: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刘某租赁了一个仓库,要求李某为其租金债务提供担保,李某答应以其与朋友赵某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以下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如果李某以其在该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则抵押有效
    C:如果赵某知道李某以该财产作抵押而没有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
    D:如果李某以该财产份额设定抵押,应当经过赵某的同意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担保法》第42~43条的规定,李某与赵某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因此该抵押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故A项说法正确。《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同此,B,C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错误。另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处分自己共有份额的权利,此不以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为必要。

  • 第4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

    答案:B
    解析:
    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 第5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问题:
    (1) A银行何时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因抵押厂房被法院查封而失效?说明理由。
    (2) B信用社的抵押权何时取得?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4)李某可否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


    答案:
    解析:
    (1)A银行A办理抵押登记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B信用社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乙公司可以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于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4)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的方式,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 第6题:

    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解析: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选项B错误。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选项C错误

  • 第7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轿车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好友丙同意以其居住的一套房屋为甲提供担保,丁愿意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B.乙可以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C.乙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向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答案:B
    解析:
    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①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③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 第8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做生意,由赵某提供价值45万元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某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而经李某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张某还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质押给李某,并订立了质押合同。李某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某处。1年后,张某无力还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问:本案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 B、抵押、质押均无效
    •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可能有效的条款是()。

    •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 B、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C、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 D、甲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抵押的房屋即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成立
    •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有效,抵押权成立
    •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成立

    正确答案:A,B,D

  • 第11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 第12题:

    多选题
    张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张某将其在市区的私有房屋作抵押物,双方遂签订抵押合同。对该项抵押,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2002年真题]
    A

    该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

    B

    如果张某的房屋未办理财产保险,银行不得接受该项抵押

    C

    如果张某的房屋被他人毁损,张某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D

    银行不得将其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正确答案: B,D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有效。

  • 第13题:

    (二)

    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应李四的要求,张三以其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小汽车做质押,王五以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李四与两人分别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假设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抵押权未设立

    B.抵押权已设立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C.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有效合同

    D.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AC

  • 第14题:

    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正确答案:AD

  • 第15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答案: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此为动产浮动抵押。选项 B 正确,选项 C 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 D 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16题:

    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解析:
    【考点】财团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如该养殖户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故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本题中的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选项B错误。根据前述条款,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17题:

    某农村养殖户赵某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赵某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答案:A,D
    解析: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选项B表述错误;尚未确定抵押财产的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选项C错误。

  • 第18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向丙借款5万元,并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第19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有关甲公司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该抵押合同属于浮动抵押合同;(2)选项BC: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D: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20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有关甲公司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正确答案:B,D

  • 第21题:

    若担保合同中出现以下条款,该条款可能有效的是:()

    • A、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购买一设备,双方在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未来1年内利用该设备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作为借款的担保
    • B、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其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乙表示同意
    • C、甲和乙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甲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否则抵押权人乙即可实现抵押权
    • D、甲以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约定:甲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即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A,B,C

  • 第22题:

    陈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其朋友梁某借钱。梁某于是同意借给陈某20万元,借款期一年,但要陈某提供借款抵押。陈某于是找到了另一个朋友张某帮忙作担保,张某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陈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梁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由于经营不善,一年期满陈某无钱归还借款,梁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按合同履行,张某认为借款人是陈某,与本人无关。无奈,梁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借款、张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陈某向梁某借款20万元,有陈某与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梁某借款20万元,张某将自己房屋抵押给梁某,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张某是否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不用,张某与梁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张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张某与梁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 第23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正确答案:根《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 第24题:

    问答题
    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2002年3月19日至2003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4月18日止,若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踪影。2003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什么是抵押期间?抵押权与抵押期间的关系如何?

    正确答案: 所谓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其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简言之,就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我国《担保法》并没有像规定保证期间那样对抵押权存续期间作出专门规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比如抵押期限。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届满后,抵押权继续存在。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