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

题目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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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关问题
  • 第1题:

    辛亥革命期间率部与民军作战的北洋将领是()。

    • A、王士珍;唐绍仪;倪嗣冲
    • B、张作霖;徐世昌;张勋
    • C、段祺瑞;曹锟;冯国璋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学生在读期间或毕业后,如需要办理各类证明,可以与中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联系。

    • A、教学部
    • B、技术部
    • C、资源部
    • D、学院办公室

    正确答案:A

  • 第3题:

    被后人称为“八女投江”的革命烈士是()。

    • A、冷云、杨贵珍
    • B、安福顺、胡秀芝
    • C、郭桂琴、黄桂清
    • D、李凤善、王惠民

    正确答案:A,B,C,D

  • 第4题:

    在读秀平台上,王其亨主编的《古建筑测绘》有()种获取途径

    • A、4
    • B、3
    • C、2
    • D、1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四大南戏之一的《拜月亭》是根据元代剧作家()的杂剧《闺怨佳人拜月亭》改编的,剧中描写了蒋世隆与王瑞兰、陀满兴福与蒋瑞莲聚散悲欢的爱情故事。


    正确答案:关汉卿

  • 第6题:

    1990年4月,梁萍5岁时其父病故,其母巩翠珍于1992年与蒋山根再婚。蒋与巩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视梁萍为亲生,夫妻和睦,继父女关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会上,巩翠珍认识了某公司营销员蔡亮。巩翠珍喜欢跳舞,蔡经常邀巩出入舞厅、下餐 馆,两人关系日渐亲密,以致发展到通奸而被抓获。此事传到蒋山根耳里,蒋多次对巩好 言相劝,巩仍我行我素。为达到与蔡结婚的目的2003年4月巩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蒋山根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巩翠珍与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响了与蒋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对巩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但虽经审判 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巩仍坚决要求离婚。蒋山根见巩已变心,和好无望,便与巩达成离婚 协议。在协商梁萍的抚养问题时,巩要求抚养梁萍。但当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见时,梁萍因 痛恨母亲与人通奸的不道德行为,表示不愿意随母生活,而愿意随继父蒋山根共同生活。 蒋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梁萍。但巩翠珍认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权抚养女儿。蒋山 根是继父,无权抚养梁萍。对离婚后梁萍由谁抚养的问题审判人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继父蒋山根与继女梁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随生母巩翠珍与其离婚而消灭。因 此,蒋山根不可以抚养梁萍。另一种意见为,继父蒋山根与继女梁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 并不因生母与蒋离婚而消失。因此,蒋山根可以抚养梁萍。并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巩翠珍与人通奸,道德品质不好,如梁萍随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长。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随生母生活,愿随继父生活。蒋山根也自愿继续尽 抚养义务,故梁萍应由蒋山根抚养。梁萍究竟由谁抚养为宜?


    正确答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但是,本案中,继父同意继续抚养,怎么处理呢?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l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原则上也不消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批复》指出,尽管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基于生父(母)带子女再婚后,继母(父)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的事实而产生的.。所以,它不能随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自然终结。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尽管梁萍的生母巩翠珍与继父蒋山根离婚,但蒋山根与梁萍之间已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并不随之消失。鉴于巩翠珍与人通奸,生活作风不好,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出发,考虑到原告蒋山根视梁萍为亲生,继父女关系一直很好,与巩翠珍离婚后仍愿意抚养梁萍,梁萍又自愿与继父共同生活,故法院应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梁萍本人的意见,判决由蒋山根抚养梁萍为宜。

  • 第7题:

    教师以爱对待学生,学生则对教师产生好感,也以爱对待教师,有人称这种爱为()。

    • A、爱的奉献
    • B、爱的给予
    • C、爱的回流
    • D、爱的感恩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宋末四大家”指的是:()

    • A、姜夔,吴文英,蒋捷,张炎
    • B、姜夔,蒋捷,张炎,周密
    • C、吴文英,蒋捷,周密,张炎
    • D、周密,张炎,蒋捷,王沂孙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填空题
    四大南戏之一的《拜月亭》是根据元代剧作家()的杂剧《闺怨佳人拜月亭》改编的,剧中描写了蒋世隆与王瑞兰、陀满兴福与蒋瑞莲聚散悲欢的爱情故事。

    正确答案: 关汉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男:见到你真高兴!你已经硕士毕业了吧?女:是的,我去年就毕业了。男:那你现在在哪儿工作呢?女:我还没参加工作呢,毕业后直接读博士了。问:关于女的,可以知道什么?
    A

    在读博士

    B

    在读硕士

    C

    在找工作

    D

    想出国留学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宋末四大家”指的是:()
    A

    姜夔,吴文英,蒋捷,张炎

    B

    姜夔,蒋捷,张炎,周密

    C

    吴文英,蒋捷,周密,张炎

    D

    周密,张炎,蒋捷,王沂孙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能否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本案中蒋国富以其舅父在赠与合同中载明其为受赠人的2万美金购买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王秀珍无权请求分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毕业于湖南大学的著名道德模范是()

    • A、谭千秋
    • B、林秀珍
    • C、武秀军
    • D、刘霆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吴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与其女友谈恋爱期间,为女友蒋某拍摄了许多相片。后因双方争吵而分手,吴某事后反悔欲与蒋某和好,但蒋某坚决不同意。吴某在家贴挂蒋某的各式相片,并随身携带蒋某的相片,经常展示给他人看,并称相片上的人是其不幸病亡的前女友王某,自己如何地思念,并打算一辈子独身等,造成很大影响,以致蒋某因此与新结识的男朋友分手。蒋某很气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某侵犯了蒋某的什么权利?蒋某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手段?


    正确答案:吴某侵犯了蒋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于其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吴某擅自拿蒋某的相片四处展示,侵犯了蒋某自主决定使用其相片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只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造成侵害的,均要承担责任。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公民的姓名是属于其专用的权利,具有专属性。本案吴某擅自把应为蒋某的相片说成王某的相片,实际上就是变更了蒋某的姓名,侵犯了蒋某的姓名权。蒋某可以要求吴某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第15题:

    在读秀中通过图书的ISBN编号可否找到这本图书()

    • A、可以
    • B、不可以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下列关于工龄计算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钱某大学本科在读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 B、赵某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 C、孙某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 D、李某从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计算工龄

    正确答案:A,B,D

  • 第17题: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8题:

    汉代的()被称为“贵州文坛之祖”

    • A、王训
    • B、盛览
    • C、尹珍
    • D、谢三秀
    • E、杨文聪

    正确答案:B,C

  • 第19题:

    告警上报时前转方式是指()

    • A、符合条件的告警上报时就立即进行前转
    • B、不符合条件的告警上报时就立即进行前转
    • C、符合条件的告警上报后,会经过一段时间延迟才前转
    • D、不符合条件的告警上报后,会经过一段时间延迟才前转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多选题
    被誉为“黔中二隽”的是()?
    A

    谢三秀

    B

    杨文聪

    C

    孙应鳌

    D

    王训

    E

    尹珍


    正确答案: B,D
    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汉代的()被称为“贵州文坛之祖”
    A

    王训

    B

    盛览

    C

    尹珍

    D

    谢三秀

    E

    杨文聪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昆曲、淮剧、锡剧、扬剧分别对应的代表人物是(  )。
    A

    梅兰珍、马秀英、高秀英、张继青

    B

    石小梅、筱文艳、梅兰珍、高秀英

    C

    王彬彬、石小梅、筱文艳、金运贵

    D

    张继青、高秀英、梅兰珍、金运贵


    正确答案: D
    解析:
    梅兰珍,女,著名锡剧表演艺术家;马秀英,女,上海淮剧团国家一级演员,著名淮剧表演艺术家;高秀英,女,著名扬剧表演艺术家,扬剧“高派”创始人;张继青,女,江苏省苏昆剧团国家一级演员;石小梅,著名昆曲表演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筱文艳,原名张士勤,淮剧女演员;王彬彬,锡剧泰斗、宗师,是最顶级的锡剧小生表演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金运贵,著名扬剧表演艺术家,为扬剧“金派”(金调)创始人。

  • 第23题:

    问答题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若调解无效,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2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