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题目

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相似考题
更多“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方甲企业与外方乙企业经协商,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场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部分现金出资。

    (3)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场地使用权,折合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现金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期出资为现金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OOO万(含l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2)中方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期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

  • 第2题:

    天津某食品公司与加拿大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2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加拿大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加拿大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外商技术、设备出资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1987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如该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并且外商用技术出资,作价不得超过20%。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美元,所以应追加注册资本50万美元。而且外商的技术、设备作价为200万美元,其中技术的出资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即不得超过500万美元的20%,100万美元。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外投资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无论在哪一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这是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所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因此在解决其与国内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或者侵权争议时,无论通过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进行,其适用的实体法律都应当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的组织或个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因此,该合营企业要求适用涉外合同法解决其与某市食品厂之间的争议的请求,理应被驳回。

  •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l20万美元,现金l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 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 000万~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以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 第4题:

    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向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合资企业中方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问:本案中关于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是()

    • A、错误的,应适用中国法律
    • B、错误的,应由双方协商选择法律适用国
    • C、正确的
    • D、错误的,应适用美国法律

    正确答案:A

  • 第5题: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请问:关于该企业的组织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可以不设股东会
    • B、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 C、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 D、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向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合资企业中方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问:该合营公司董事长的担任,()

    • A、只能由中方担任
    • B、只能由出资多的一方出任
    • C、只能由投资双方协商确定
    • D、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正确答案:C,D

  • 第7题: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请问: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下列()是应提交的法定文件之一。

    • A、验资证明
    • B、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C、董事长人选名单
    • D、协议和章程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系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与美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美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共同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102万美元,占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美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美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问: 本案中双方的出资方式表述正确的是()

    • A、外方的出资方式合法
    • B、外方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 C、中方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 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D

  • 第9题:

    中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拟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发如下: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 (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营企业协议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题目中投资总额900万,则注册资本至少是450万,因此题目中注册资本400万,不符合规定。
    (2)外方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中国某机电设备公司准备与英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分期出资方式,其中外方以技术方式出资,评估价为90万美元,首期出资4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土地所有权出资,作价310万美元,首期出资45万美元。 (2)双方若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其内容为: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英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相关仲裁规则的约束,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时,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来双方在履行合营企业合同时发生争议,外方决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中方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双方关于出资及认缴的约定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出资约定不合法。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中外投资者投资应该不少于100万美元。
    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的约定不合法。分期缴付出资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所以中方的出资至少46.5万美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0万美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解决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美国法律。合同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问:(1)该合同中企业资本构成是否妥当?为什么?(2)该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而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显然不妥,注册资本至少应占800万美元。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另外,仲裁机构只能选定一个,既然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规定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这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 第14题:

    中、美双方依法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l 000万美元,其中美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4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6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则美国合营者第一期交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

    A.45

    B.60

    C.100

    D.200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70万美元。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比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关系两个法律问题。 (1)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本题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为31.82%(70÷220=31.82%),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比例,符合规定;(2)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也是符合规定的。

  • 第16题:

    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向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合资企业中方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请问:关于本案中股东出资及公司资本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美方出资比例应提高
    • B、既然新的公司法没有就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作出限制,本案中的公司同样不必限制
    • C、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 D、既然是协议,只要中外双方就出资协商一致即可

    正确答案:A,C

  • 第17题:

    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系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与美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美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共同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102万美元,占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美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美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问: 本案的合营合同中,还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 A、中外双方的股权分布不合法
    • B、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资金比例安排不合法
    • C、双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的行为不合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出资
    • D、没有其他不合法之处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请问:该协议中存在错误的条款有()

    • A、美方出资120万美元,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低于法律规定的外方出资比例
    • B、美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
    • C、美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
    • D、该合同约定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请问:关于该合资经营企业,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有()

    • A、合资经营企业为法人企业
    • B、企业管理制度只能采取董事会制
    • C、该企业设立登记受公司法调整
    • D、外方的出资额必须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一处不合法:就是不能以劳动力作出资,其他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案件中的约定是一种涉外仲裁的约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及所适用的实体法,但前提是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其仲裁机构、选择美国纽约州的法律作为实体法是可以的。

  • 第21题:

    我国某市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已抵押给本市丙公司的厂房作出资,出资额为320万美元,乙公司以货币和正在本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出资,出资额为100万美元,以甲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并约定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经营一年后,从利润中拨出20万美元先行返还乙公司的投资,双方一旦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选择适用乙公司所在国的法律。 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该合营企业的协议存在下列问题: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本案当中,甲、乙两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而注册资本只有420万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没有达到l/2 (2)甲公司用已抵押给丙公司的厂房出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以实物出资,该实物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本案当中,甲公司已将自己的厂房抵押给丙公司,即已在厂房上设立了担保物权,所以该厂房不能再做出资 (3)乙公司以正在本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做为出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自己所有或自己独立支配,出资者应当提供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而乙公司的商标还没有获准注册,还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能作价出资 (4)乙公司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对上限不做规定。本案当中,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而乙公司(外方)的出资额为t00万美元,低于25%,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5)合营企业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是不可以的。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借入资金。而本案当中,合营企业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的,而不是以甲、乙两公司所设立的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因此违反法律规定 (6)财政局不能作为这笔贷款的担保人。因为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企业提供担保。所以本案由财政局提供担保是不可以的,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 (7)在合营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注册资本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8)双方约定的在企业经营一年后,从利润中先行返还乙公司投资的作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先行返还投资是合作企业的特有方式,合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9)双方约定一旦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则选择适用乙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是错误的。因为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遵照中国法律设立,是中国法人,适用的是中国法律。新合同法也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甲乙双方一旦因合营企业合同引起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提起诉讼的,应由中国有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22题:

    问答题
    中国某机电设备公司准备与英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分期出资方式,其中外方以技术方式出资,评估价为90万美元,首期出资4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土地所有权出资,作价310万美元,首期出资45万美元。 (2)双方若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其内容为: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英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相关仲裁规则的约束,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时,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来双方在履行合营企业合同时发生争议,外方决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中方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中方能否将双方的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正确答案: 中方可再向法院起诉。若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且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中双方虽然存在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所以仲裁协议无效,中方可再向法院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中国某机电设备公司准备与英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分期出资方式,其中外方以技术方式出资,评估价为90万美元,首期出资4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土地所有权出资,作价310万美元,首期出资45万美元。 (2)双方若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其内容为: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英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相关仲裁规则的约束,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时,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来双方在履行合营企业合同时发生争议,外方决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中方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不合法。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是仲裁协议只能明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案例中约定了中国或者英国的仲裁机构,以上约定不明确,所以不合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003年11月25日,中国山东A集团公司与美国B公司拟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本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投资项目类型为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合同未规定合营期限。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金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其中中方的主要出资方式为:场地使用权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厂房1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美方出资的方式为:工业产权10万美元、现金210万美元。双方约定,董事会会议需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双方可以增减注册资本,出资方可以自由转让出资给第三方。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以上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董事会。
    (3)合营合同中应规定合营期限。
    (4)美方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即225万。
    (5)合营企业的一些事项(如增减注册资本)需经董事会全体一致同意方可通过,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6)董事长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合营企业的乙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8)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