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A甲企业分立为乙企业和丙企业,因乙企业的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乙企业和丙企业应列为共同诉讼人B李某、王某共有一房屋,后王某就该共有房屋涉诉,李某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C丁企业挂靠在戊企业名下,债权人请求由丁企业与戊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丁企业与戊企业为共同诉讼人D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E陈某为赵某的债权担任一般保证人,后债权人仅起诉陈某的,法院应当将赵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题目
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
A

甲企业分立为乙企业和丙企业,因乙企业的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乙企业和丙企业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B

李某、王某共有一房屋,后王某就该共有房屋涉诉,李某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C

丁企业挂靠在戊企业名下,债权人请求由丁企业与戊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丁企业与戊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D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E

陈某为赵某的债权担任一般保证人,后债权人仅起诉陈某的,法院应当将赵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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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

    若丙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被告诉讼地位的确立。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第6项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享有独立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因此,A市支行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其所属的城市银行应诉。故B、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C项错误,A项正确。

  • 第2题:

    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刘律师分别担任甲企业、乙企业的法律顾问,某日甲乙企业共同委托二律师根据共同负责起草某合同
    B、丙企业委托其法律顾问王律师起草了其与丁企业的供货合同。王律师与丙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解除3年后,王律师作为丁企业的代理人与丙企业协商解决该供货合同纠纷
    C、戊与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华律师接受戊的委托代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华律师的父亲
    D、宏成律师事务所与刑某发生律师费纠纷,该所律师何某担任该案中刑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A,B
    解析:
    A项因共同委托而符合规范。B项因超过1年而符合规范。C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2)情形,D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5)情形。

  • 第3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是()。

    A: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由甲、乙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D: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聘请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答案:A,B,C,D,E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4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其对林某的到期借款债权,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 第5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请回答: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 B、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 C、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 D、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B,C,D

  • 第6题: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经戊公司、乙公司和张某一致同意,戊公司转为普通合伙人,乙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公司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B、戊公司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乙公司对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D、乙公司对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 第7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尽管王某与陈某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但并非与债权人乙银行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其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为某上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故意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一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乙、丙、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B、由甲承担无限责任
    • C、乙、丙、丁对该笔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D、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E、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均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B,C

  • 第9题:

    不定项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请回答:若丙一并对A市支行也提起诉讼,则关于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可以将A市支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B

    可以将某城市银行与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C

    A市支行和甲企业只能分别作为被告

    D

    只能由某城市银行和甲企业分别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开发某大型商贸楼项目,乙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中,乙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消防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秦某,导致消防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可以将()提起诉讼。
    A

    乙公司列为被告

    B

    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C

    乙公司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

    D

    乙公司、丙公司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

    E

    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秦某列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B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公司既可以单独起诉总承包人乙公司、分包人丙公司和违法分包人秦某,也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但将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缺乏法律依据。故A、B、C、D为正确选项。

  • 第11题:

    多选题
    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B

    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C

    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D

    企业丁由于未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故企业丁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聘用丁担任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 )
    A

    B

    C

    D


    正确答案: D
    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13题:

    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刘律师分别担任甲企业、乙企业的法律顾问,某日甲乙企业共同委托二律师根据共同负责起草某合同
    B.丙企业委托其法律顾问王律师起草了其与丁企业的供货合同。王律师与丙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解除3年后,王律师作为丁企业的代理人与丙企业协商解决该供货合同纠纷
    C.戊与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华律师接受戊的委托代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华律师的父亲
    D.宏成律师事务所与刑某发生律师费纠纷,该所律师何某担任该案中刑某的诉讼代理人

    答案:A,B
    解析:
    A项因共同委托而符合规范。B项因超过1年而符合规范。C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2)情形,D项属于绝对禁止建立和维持委托关系的第(5)情形。

  • 第14题:

    下列选项中,构成共同侵权的是(  )。
    A.甲的人身伤害系甲本人和乙的行为共同所致
    B.丙唆使8岁的丁殴打戊,丙、丁构成共同侵权
    C.己指使庚打辛
    D.赵某挑开钱某家的蜂窝蜇伤孙某,赵某和钱某构成共同侵权


    答案:C
    解析:
    【精解】A项属混合过错,而不是共同侵权。混合过错是指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A项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B项不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D项不构成共同侵权。故选C项。

  • 第15题:

    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 B、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 C、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D、企业丁由于未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故企业丁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正确答案:B,C

  • 第16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

    • A、甲企业分立为乙企业和丙企业,因乙企业的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乙企业和丙企业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 B、李某、王某共有一房屋,后王某就该共有房屋涉诉,李某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 C、丁企业挂靠在戊企业名下,债权人请求由丁企业与戊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丁企业与戊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D、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 E、陈某为赵某的债权担任一般保证人,后债权人仅起诉陈某的,法院应当将赵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C,D,E

  • 第17题: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成为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戊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庚公司进行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
    • B、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不承担责任
    • C、戊公司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乙公司和张某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D

  • 第18题: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王某退伙,王某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丙企业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退伙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B、以原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C、以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 D、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一般保证人(王某、陈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 第20题:

    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
    A

    甲企业分立为乙企业和丙企业,因乙企业的民事活动引发的纠纷,乙企业和丙企业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B

    李某、王某共有一房屋,后王某就该共有房屋涉诉,李某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C

    丁企业挂靠在戊企业名下,债权人请求由丁企业与戊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丁企业与戊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D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E

    陈某为赵某的债权担任一般保证人,后债权人仅起诉陈某的,法院应当将赵某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乙企业的纠纷是分立后产生的,不应将丙企业列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A错误。【该题针对“必要共同诉讼”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21题:

    问答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自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了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在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非专属于人身),且宣称自己没有财产,陈某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乙银行的债权,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不属于应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形?(  )
    A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B

    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C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D

    因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诉讼,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诉意见》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①挂靠关系;②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③个人合伙问题;④企业法人分立问题;⑤借用关系;⑥保证合同关系;⑦继承遗产关系;⑧代理关系;⑨共有财产关系。因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诉讼,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戊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哪些说法不正确?(  )
    A

    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

    B

    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

    C

    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

    D

    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据此,水电费的个别清偿有效。
    CD两项,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24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其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为某上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时,故意出具了虚假报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一损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由甲、乙、丙、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B

    由甲承担无限责任

    C

    乙、丙、丁对该笔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乙、丙、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均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 C,E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