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大学士生张某到某超市购买东西,出了 收款口后被超市保安拦住,说她身上有未 交款的商品,该士生声明自己没有,仍被超 市保安带至地下室强行搜身。后该女生以 超市侵害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该女生精神损失 费人民币25万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超 市认为赔偿数额太高,遂向上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 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符合客 观事实,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欠妥当,不符 合中国国情。  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题目
问答题
某大学士生张某到某超市购买东西,出了 收款口后被超市保安拦住,说她身上有未 交款的商品,该士生声明自己没有,仍被超 市保安带至地下室强行搜身。后该女生以 超市侵害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该女生精神损失 费人民币25万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超 市认为赔偿数额太高,遂向上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 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符合客 观事实,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欠妥当,不符 合中国国情。  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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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本题25分)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问题:1.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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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居住东大街42号5问北房的王×搬走,并确认该房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后,刘x不服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经双方同意后,法院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在调解书送达时,刘×拒绝签收,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于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解协议书,将此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x×县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刘×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刘×继续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本案在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哪些问题?(5分)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例中的调解书刘X拒绝签收,所以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应对此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告知刘X调解书无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2)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即使把调解书看成是生效的,能提起再审,也应该按照二审程序来审理。因为调解书是二审的结果,审判监督程序要依照二审的程序进行,不能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应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用二审程序来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不能撤销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节协议书,而是裁定中止一审判决书、二审调节协议书的执行。经过再审后,做出合法的新的法律文书后,才能撤销原法律文书。

  • 第2题:

    毕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毕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毕某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毕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毕某认为法院  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 第3题:

    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 )

    A.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109条第6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

  • 第4题:

    上海某外国语大学某女生到上海某外资百货公司超市购买东西,出了收款口后,被商场保安拦住,说她身上有未交款的商品。该女生声明自己没有,仍被商场保安带至地下室强行搜身。后来,该女生以商场侵害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外资百货公司赔偿该女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外资百货公司认为赔偿数额太高,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符合客观事实,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欠妥当,不符合中国国情。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A.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C.应该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D.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答案:A,B,D
    解析:
    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不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适用于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及事实、证据认定的案件的上诉。

  • 第5题:

    县政府以某化工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为由,决定强制关闭该厂。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县政府决定违法,予以撤销,但未对赔偿请求作出裁判,县政府提出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第一审应由县法院管辖

    B.二审法院不得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该上诉案件

    C.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D.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给予该厂赔偿的,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答案:C,D
    解析:
    选项 A 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可知,起诉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 B 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选项 C 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6题:

    案情:
    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
    问题:
    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
    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
    (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 第7题:

    某年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最后没有合适物品,决定离开超市。在超市门口,被保安人员拦住,并被告之有偷盗嫌疑,要求到保卫科交涉,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但商场人多势众,无奈只好随保安人员到保卫科接受检查。最后没有发现任何商品。此时保卫科的负责人说:“对不起,你可以走了”。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事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任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起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面向该青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 第8题: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正确答案: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又改判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同一事实下,两次判决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偏差,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引发的法治现象。
    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审判制度的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商事和经济审判中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富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大法治问题。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个案作出裁判的权力。在诉讼中,裁判的具体结果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对该案件的唯一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不仅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也大量体现在适用法律问题上。
    稳定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既是法律的特点,法律不明确和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所难免。大量立法历史也表明,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见的问题。尽管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可是其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也愈来愈突出,而审判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不能拒绝审判。可见,正是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自由裁量是法官的职责,法官不但要大胆行使,也要谨慎行使。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权力机构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来行使公共权力,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法官自由裁量不仅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作出,还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约束,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从11万到1万,两次判决的差距虽然巨大,但是我们依然应当尊重法官合法的自由裁量权。法的适用过程,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没有自由裁量,法就无法适用。自由裁量是法制通向法治的唯一桥梁。

  • 第9题:

    下列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王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王某以对抢劫数额的认定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略微数额差异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决定开庭审理
    • B、赵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
    • C、李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检察院认为李某犯罪性质恶劣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D、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仅就案卷材料进行审理评议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多选题
    上海某外国语大学某女生到上海某外资百货公司超市购买东西,出了收款口后,被商场保安拦住,说她身上有未交款的商品,该女生声明自己没有,仍被商场保安带至地下室强行搜身。后来,该女生以商场侵害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外资百货公司赔偿该女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外资百货公司认为赔偿数额太高,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符合客观事实,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欠妥当,不符合中国国情。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B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C

    应该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D

    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查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不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只适用于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以及事实、证据认定的案件的上诉。

  • 第11题:

    问答题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正确答案: 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
    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张某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县公安局对张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张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张某的行政拘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孙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孙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X元。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孙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孙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
    (1)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范围之内;
    (2)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3)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孙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 第14题:

    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
    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
    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

  • 第15题:

    下列情形中,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有:( )

    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安局改变处罚决定,原告不撤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为合法
    B.甲种苹果丰收,但当年水果市场过剩,甲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遂起诉其所在乡政府,认为乡政府未履行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的职责
    C.张某因违章建筑被市规划局罚款500元,张某不服,向法院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告知其应起诉市规划局,张某执意起诉市政府
    D.丁在起诉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判决未涉及赔偿问题,丁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丁不应获得国家赔偿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C项属于程序问题,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第16题:

    某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建设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作出的判决为( )。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B.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裁定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D.依法改判

    答案:A
    解析:

  • 第17题: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张某不服,针对第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不服,继续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部分
    B.仅审查第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部分
    C.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D.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答案:C
    解析:
    考点:全面审査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两次发回重审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故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 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D错误。

  • 第18题:

    上海某外国语大学某女生到上海某外资百货公司超市购买东西,出了收款口后,被商场保安拦住,说她身上有未交款的商品,该女生声明自己没有,仍被商场保安带至地下室强行搜身。后来,该女生以商场侵害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外资百货公司赔偿该女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接到法院判决后,该外资百货公司认为赔偿数额太高,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符合客观事实,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欠妥当,不符合中国国情。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B、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 C、应该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 D、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A,B,D

  • 第19题: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请就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申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正确答案: 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
    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
    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 第20题: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无罪,则()为赔偿义务机关。

    • A、做出二审判决的法院
    • B、做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
    • C、上级人民法院
    • D、下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孙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孙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孙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孙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孙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二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己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本案发生后社会反响颇大,引发了不少议论,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安保措施等诸多法律问题,请你任选一个角度简要论述。

    正确答案: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又改判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同一事实下,两次判决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偏差,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引发的法治现象。
    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审判制度的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商事和经济审判中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且富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大法治问题。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个案作出裁判的权力。在诉讼中,裁判的具体结果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对该案件的唯一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不仅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也大量体现在适用法律问题上。
    稳定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既是法律的特点,法律不明确和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所难免。大量立法历史也表明,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见的问题。尽管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可是其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推移也愈来愈突出,而审判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不能拒绝审判。可见,正是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自由裁量是法官的职责,法官不但要大胆行使,也要谨慎行使。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权力机构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来行使公共权力,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法官自由裁量不仅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作出,还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约束,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间不存在自由裁量的问题。
    从11万到1万,两次判决的差距虽然巨大,但是我们依然应当尊重法官合法的自由裁量权。法的适用过程,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没有自由裁量,法就无法适用。自由裁量是法制通向法治的唯一桥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年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最后没有合适物品,决定离开超市。在超市门口,被保安人员拦住,并被告之有偷盗嫌疑,要求到保卫科交涉,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但商场人多势众,无奈只好随保安人员到保卫科接受检查。最后没有发现任何商品。此时保卫科的负责人说:“对不起,你可以走了”。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事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任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起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面向该青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