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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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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答题试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相关问题
  • 第1题: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其立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和移植西法,尚欠自身创新,与实际脱节严重。第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普通法和特别法两类,普通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北洋政府广泛制订了特别法和利用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而特别法明显强于普通法。第三,在法律编纂上,初步形成了约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框架的基础。

  • 第2题:

    “五五宪草”出台于()

    • A、清政府时期
    •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 C、北洋政府时期
    •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正确答案:D

  • 第3题:

    单选题
    “五五宪草”出台于()
    A

    清政府时期

    B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

    北洋政府时期

    D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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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问答题
    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高等学校的管理基本措施的意义。

    正确答案: ⑴经过改革的北京大学,面貌焕然一新,成为一所名副其实的近代高等学府,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⑵许多改革的思想和措施被吸收到《国立大学条例》等新立的法规中,促进了高等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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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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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大学管理体制进步的表现。

    正确答案: 1.学科设置方面。1924年《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分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可设数科或单设一科,此外可暂设预科。
    2.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设董事会,恢复教授会,添设教务会议,取消各科学长,代之以教务长。
    3.课程管理方面。规定“大学实行选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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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

    正确答案: 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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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1.方便民众
    “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这是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根据地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一切机关能简化者尽量简化,因而司法机关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人员配备均采取方便人民、及时快捷的简化原则。
    2.形式多祥
    由于各个时期根据地成立的时间不同,根据地之间除统一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外,在政权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多样化。如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包括革命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等。此外,诸如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也拥有着一定的审判权。
    3.事实上独立
    这里讲的事实上的独立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同国民政府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属地方性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它只执行边区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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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元朝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元朝统治者为了使蒙古人尤其是蒙古贵族地主获得可靠的司法保障,建立了一套充满民族压迫色彩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对"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罪重囚悉掌之","且遥领诸路刑狱".到秦定帝时,才将审判权分别归还刑部和地方政府,但宗正府对两京师的蒙古人以及集赛,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仍行使审判权。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机关也掌有一定的审判权。地方上的司法审判权,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手中。由此可知,元朝司法审判机关设置繁杂,职掌混乱,互不统摄。
    (二)诉讼制度。元朝的诉讼制度大体采用唐、宋制。对人民的诉讼权也有种种限制:奴婢、佣雇者除对主人犯恶逆、侵损己身允许告诉外,其余不得控告评价,违者处杖刑;如告言私事,等于评价自首,而奴婢还要处杖刑。妻子对丈夫也是如此。告诉只能自下而上,不得越诉;但允许对官吏"受赂不法"的行为径赴宪司控告,而不以越诉论罚;有冤者可击登闻鼓申诉,并允许诣乘舆诉。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决的,由监察御史及廉访司纠治;若故入人罪,以其罪罪之;听讼之官吏在"事关有服之案并婚姻之家曾受业之师与所嫌之人"时,应回避。元朝的"恤囚"制度有所发展,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管官吏要坐罪。对拷讯也作了限制,规定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然而在军事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元朝,官吏害法任情,恣意妄为,贪赃受贿,滥施酷刑,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原则都不过是一纸具文而已。
    (三)监察机关。元朝的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全国分为二十七道监察区,又置提刑按察使,监察官员人数之多,品极之高,超过历代。御史台的职掌是"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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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秘书机构的特点。

    正确答案: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机关,均普遍设置有秘书机构或秘书人员;秘书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趋向一致;各机关大多只设一个机构负责全部秘书事务,只有少数机关才分置几个秘书机构,主要是将起辅助决策作用的高级参谋顾问人员和负责机密或重要文书的高级文书工作人员分开;秘书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秘书机构的级别名称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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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日耳曼法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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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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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1)完善人民法院体制。各行政大区一般都建立了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2)确定各级公安机构职责。规定对于汉奸、特务、内乱、反革命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紧急必要措施,然后将案犯、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3)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
    (4)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 第14题:

    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 第15题:

    问答题
    3.试述北洋军阀政府的黑暗统治。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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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 (1)完善人民法院体制。各行政大区一般都建立了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判体制,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2)确定各级公安机构职责。规定对于汉奸、特务、内乱、反革命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紧急必要措施,然后将案犯、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3)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
    (4)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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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试述北洋军阀政府的黑暗统治。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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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行政执行的基本趋向和行政执行混乱的原因?

    正确答案: (1)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各届政府,基本上都是军人控制下的政府,因而其行政执行必受到军阀势力的影响,呈现出如下两个基本的趋向:
    一、决策能否执行往往以掌权军阀的意志为依归。符合掌权军阀意志的决策,即使完全违背民意也能畅通无阻;不符合掌权军阀意志的决策,即使完全符合民意也是寸步难行;
    二、决策能否执行往往以掌权军阀的实力消长为依归。当掌权军阀得势时,即使是错误的决策也能够顺利执行;当掌权军阀失势时,即使是正确的决策也无人去执行它。
    (2)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行政执行,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混乱的,造成混乱的原因十分复杂,仅从行政管理的层面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混乱,权限不清。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由于体制不断变化,各种机构职责权限十分混乱,到皖系军阀统治时,府院权限纷争已到了兵戒相见的地步。
    二、政出多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袁世凯统治时期,北京政府的政令尚能保持基本的统一。袁世凯死后,各派军阀各自为政,纷纷以军事实力干预政府事务,造成政出多门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混乱书面。
    三、内阁派系复杂,互相牵制。袁世凯死后,段祺瑞任国务总理,组成联合内阁,除北洋派阁员外,段祺瑞很难控制其它阁员。
    四、内阁更迭频繁,政局动荡。在北洋军阀统治的16年中,内阁迭了40余次,平均每年更迭近3次,内阁最长的不过年余,最短的只有几天。内阁的频繁更迭,无疑给行政执行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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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秘书机构的特点。

    正确答案: (1)袁世凯时期,将总统府秘书厅改为带有封建皇权色彩的“内史厅”。
    (2)军阀混战时期,安排亲信担任秘书长。设有专职的英文秘书、日文秘书,以适应频繁的外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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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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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多选题
    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是()
    A

    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B

    设置平政院

    C

    取消领事裁判权

    D

    军法审判重于普通审判

    E

    大量适用判例和解释例


    正确答案: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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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北洋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他们所以强调使用特别法,因为它制定方便,修改容易,针对性强,便于灵活运用,是北洋政府用来维护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阶级的权益的工具。
    2)恢复封建法制
    第一,1914年7月颁布《治安警察条例》,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
    第二,1914年11月公布《易笞条例》,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
    1914年2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重新恢复了大清新刑律中删除的《保卫皇室罪》和《暂行章程》。
    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下令将辛亥革命以来所有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彻底清查删修。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按照《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的规定,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以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军法会审审判。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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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其立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和移植西法,尚欠自身创新,与实际脱节严重。第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普通法和特别法两类,普通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北洋政府广泛制订了特别法和利用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而特别法明显强于普通法。第三,在法律编纂上,初步形成了约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框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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