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

题目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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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在甲市拥有一套临街商铺,由于急需用钱,将商铺卖给王某,由于王某长期居住在乙市,随即将商铺交给其朋友刘某使用,目前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 )。

    A.李某
    B.王某
    C.刘某
    D.王某和刘某

    答案:C
    解析: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王某长期居住在乙市,而其商铺在甲市,故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房产使用人刘某。

  • 第2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 第3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C项正确。

  • 第4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5题:



    (本题20分)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参考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考点】管辖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


    2.【参考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考点】证据的分类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


    3.【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考点】一审程序


    【详解】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


    4.【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


  • 第6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 第7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 第8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 A、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 B、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 C、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 D、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后,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卖给刘某。事后,王某要求刘某退房,刘某不同意。对该房屋,在法律上()
    A

    刘某应当退房,张某应当将收到的房款退回

    B

    应宣布买卖房屋无效,确认王某拥有产权

    C

    刘某应退房,但张某不仅应当退还房款,而且还应赔偿刘某受到的损失

    D

    应当维护刘某的权益,由张某向王某作出赔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
    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
    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 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 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 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 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贍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 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以下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
    b. b区法院
    c. c区法院
    d. d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 第14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曱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 第15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乙市C区 D.均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 1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钱某经常居住地乙市C区的法院管辖。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王某有一套三居室的住宅,委托该住宅附近的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售,刘某从甲公司网站上获得这一比较合意的房源信息,并与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张某取得联系。根据以上内容,回答96~100题。

    刘某与王某见面后,张某为防止跳单,应该(  )。
    A:让刘某与王某交换联系方式
    B:避免刘某与王某单独沟通
    C:让刘某使用王某的手机
    D:避免刘某与王某同时离开

    答案:B,D
    解析:

  • 第17题:

    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刘某应付给王某双倍价格
    • B、刘某无须付给王某双倍价格
    • C、王某应承担刘某医药费
    • D、王某无须承担刘某医药费

    正确答案:A,C

  • 第18题:

    王某,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吉安市龙槐小区,无前科劣迹。叶某,女,汉族,1980年4月2日生,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吉安市新区,无前科劣迹。王某怀疑其妻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某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 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要钱。于是将刘某掳至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后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王某让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某边防派出所报警,带领民警去公园捉拿王某。民警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叶某放掉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属于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必须有效地防止本人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叶某与王某属于共同犯罪,叶某放掉刘某并与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叶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对叶某放走刘某并现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 第19题:

    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王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王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刘某等5人
    • B、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
    • C、刘某
    • D、5人均不承担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
    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
    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 第21题:

    单选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E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

    甲市A区

    B

    甲市B区

    C

    乙市C区

    D

    均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E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
    A

    依法审理

    B

    不予立案

    C

    驳回起诉

    D

    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