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3年9月份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子公司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变更,还是办注销?(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4年4月发

题目
问答题
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3年9月份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子公司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变更,还是办注销?(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4年4月发生欠税2万元,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但其中有一项资产在2014年1月被设置了抵押权,现在抵押权人提出了异议,请问这项业务如何处理?(4)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三家子公司,分解前,有一百万元的欠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一百万元的税款,请问是否正确?(5)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以隐匿收入方式少缴税款70000元,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税务机关处理是正确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不管是否有增值税纳税行为发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2)企业从A县迁到B县,已经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故要办理注销登记,而不是变更登记;如果该企业是从A县的某乡镇迁到A县的其他乡镇,那办理变更登记即可。(3)税款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关系:看先后顺序,欠税发生在前,则税款优先。本例中,抵押权发生在2014年1月,而欠税发生在4月,故本例中应该是抵押权在前,故税务机关不能对该设置抵押权的资产实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他未设置担保债权的资产按规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纳税人有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未缴清税款的,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这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5)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是正确的,但是其处罚是错误的。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以隐匿收入方式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应在35000元~350000元之间,显然,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集团所属某”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8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8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8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8年6月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2008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小王从何时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小王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4)杜某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5)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小王从2008年5月29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某与丁某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丁某取得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小王在王某死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某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小王履行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4)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小王将继承的房屋出卖给杜某并办理过户登记,杜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5)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 第2题:

    公民王某准备乘坐某航运公司的客轮,由于来不及买票,王某向轮船上的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后直接上了船。当王某上船后准备补票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工作人员说:“你可以坐这趟船,但若出现意外的事故,根据我们单位的规定,我们概不负责。”王某连连答应。客轮运行途中,与一货轮相撞,王某受伤。经查明,引起事故的责任人是客轮一方。王某要求航运公司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航运公司表示,已经同王某有免责的约定在先,因而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王某无钱购票,航运公司可否拒绝其乘船?并说明理由。

    (2)航运公司同王某的免责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航运公司可以拒绝张某乘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客应当支付票款,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本题中,在王某无钱购票的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拒绝运输。 (2)免责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航运公司在与王某的口头协议中,附加上了免除作为承运人主要义务的免责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

  • 第3题:

    王某的父亲死后,其母亲李某将王家住宅独自占用。王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李某支付赡养费。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王某每月向李某提供生活费200元。 请结合材料试回答下列问题: (2)分析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及其类型。


    答案:
    解析:
    引起这些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是王某父亲的死亡事件以及法院的判决事仵。

  • 第4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时,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 第5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24%计算利息。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为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
    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第6题:

    王某为某企业员工,2017年发生了如下经济行为。
    (1)单位依照国家标准为王某办理了企业年金并缴费800元。
    (2)年初取得该企业年金计划分配的上年投资收益2000元,王某将该部分收益存入年金个人账户。
    (3)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00万元,在领取奖金时当场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捐款10万元。
    (4)取得持有期满两年的某A股股票分红6000元,另取得持股期6个月的另一A股股票分红8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单位为王某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否应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回答王某取得上年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时是否应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3)判断王某向贫困地区的捐款是否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说明理由。
    (4)计算王某取得的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王某取得的股票分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单位为王某缴纳的企业年金不需要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王某取得上年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时不需要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王某向贫困地区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理由: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题应纳税所得额的30%=100×30%=30(万元),大于捐款支出10万元,所以王某向贫困地区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4)王某取得的彩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10)×20%=18(万元)。
    (5)王某取得的股票分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50%×20%=800(元)。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7题:

    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牛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牛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理由:
    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
    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 第8题:

    《胡同史话》一书由王某编纂,李某提供史料和咨询意见,于某进行书稿录入,张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胡同史话》一书的著作权属于()

    • A、王某
    • B、王某和李某
    • C、王某和于某
    • D、王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A

  • 第9题:

    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企业解散,关于清算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有权自行清算
    • B、王某有权委托张某清算
    • C、乙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D、清算结束后,应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

    正确答案:A,C,D

  • 第10题:

    单选题
    王某,怀疑自己因为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现在王某到其所在县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咨询和检测,则
    A

    王某应当交咨询费和检测费

    B

    王某可以不交咨询费但是应交检测费

    C

    王某不需要交咨询费和检测费

    D

    王某可以不交检测费但是应交咨询费

    E

    王某是否交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负责咨询和检测的机构决定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胡同史话》一书由王某编纂,李某提供史料和咨询意见,于某进行书稿录入,张某协助联系出版事宜。《胡同史话》一书的著作权属于()
    A

    王某

    B

    王某和李某

    C

    王某和于某

    D

    王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2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2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12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2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2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6月1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如果该房屋于2012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该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小王从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房屋毁损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小王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5)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一同谋害周某丈夫赵某。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将赵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接约定的办法实施投毒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遭到拒绝,周某便揭发了王某的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中王某和周某是都犯了故意杀人罪,两人是共犯。其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教唆的作用,是教唆犯,周某承担的任务是投毒,所以是实行犯。
    (2)王某和周某为了杀害赵某,准备了毒药,但是还未曾投放毒药,也就是说还没有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为了杀人而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所以他们的共同犯罪还停留在犯罪预备的阶段。
    (3)周某为了怕误毒杀自己孩子,所以不曾投毒,这一举动是出于其自身意志作出的,而不是出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中止;王某的杀人目的最终没有得逞是因为周某最终没有实行,而不是出于他自身意志的考虑,所以王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当是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是共同故意杀人。其中,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预备。

  • 第14题:

    某国有企业供货商王某为了可以获得独家供货权,向该国有企业采购主管丁某提供了一款“特别定制”的理财产品:丁某购买10万理财,每月可以获得5万的利息(至案发丁某共收利息50万)。丁某儿子出国读书需要用钱,便与王某商量,让王某按正常价格(100万元)提供一批残次品,双方获利三七分(王某三成,丁某七成)。王某交付货物后,丁某以在仓储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受损为由向企业申请报废,成功蒙混过关。由于国企每年和王某结一次账,王某便用个人财产提前给了丁某70万。但不出一个月就因他人举报而案发,王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丁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2)分析王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丁某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丁某是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取王某贿赂,为王某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2)王某构成贪污罪(未遂),与丁某是共同犯罪,王某还单独构成行贿罪。丁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丁某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有财产,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二者并未实际取得国有财产,尚未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王某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王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犯罪事实,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第15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问题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题中,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题中,王某2013年刑满释放,2014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
    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李某尚未交付,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 第16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第17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 第18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抢劫案中,需要目击者王某出具证人证言,对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到王某的单位询问王某
    • B、到王某家询问王某
    • C、通知王某到公安局提供证言
    • D、通知王某到宾馆去提供证言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王某被A市某派遣公司派遣到B市某工厂工作,因为拖欠加班费,双方发生争议该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20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女,42岁)与王某有仇,早有杀死王某的想法。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了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已经把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虽后悔,又去王家想取回砒霜,但毕竟没有取回,没有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造成王某死亡,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和客观性的特征,不属于犯罪中止,已经属于犯罪既遂。

  • 第21题:

    问答题
    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牛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牛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理由:
    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
    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3年9月份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子公司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变更,还是办注销?(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4年4月发生欠税2万元,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但其中有一项资产在2014年1月被设置了抵押权,现在抵押权人提出了异议,请问这项业务如何处理?(4)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三家子公司,分解前,有一百万元的欠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一百万元的税款,请问是否正确?(5)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以隐匿收入方式少缴税款70000元,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税务机关处理是正确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不管是否有增值税纳税行为发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2)企业从A县迁到B县,已经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故要办理注销登记,而不是变更登记;如果该企业是从A县的某乡镇迁到A县的其他乡镇,那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3)税款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关系:看先后顺序,欠税发生在前,则税款优先。本例中,抵押权发生在2014年1月,而欠税发生在4月,故本例中应该是抵押权在前,故税务机关不能对该设置抵押权的资产实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他未设置担保债权的资产按规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纳税人有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未缴清税款的,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这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5)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是正确的,但是其处罚是错误的。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以隐匿收入方式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应在35000元~350000元之间,显然,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抢劫案中,需要目击者王某出具证人证言,对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到王某的单位询问王某

    B

    到王某家询问王某

    C

    通知王某到公安局提供证言

    D

    通知王某到宾馆去提供证言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