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位于A市的甲工厂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通过铁路交货。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A 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B 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C 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领导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云南省内客户的需要D AB之间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题目
单选题
位于A市的甲工厂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通过铁路交货。对于该合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A

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

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

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领导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云南省内客户的需要

D

AB之间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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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为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参考答案:A,B

  • 第2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 第3题:

    A市甲厂因购买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

    A.A市为交货地

    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付款地

    D.B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就交货地和付款地而言,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交货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付款地。

  • 第4题: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加约定,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下列关于付款地或交货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A市为交货地

    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付款地

    D.B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C

  • 第5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大豆,双方在D市进行交付。但合同未约定大豆的价格,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关于大豆的价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照A市价格确定
    B.应按照B市价格确定
    C.应按照C市价格确定
    D.应按照D市价格确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题不存在政府指导定价问题,合同价款应按照合同履行地价格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6题:

    甲市的A公司与乙市的B公司在丙市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位于丁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市人民法院。

    A.甲 B.乙 C.丙 D. 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诉讼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7题: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 A、A市为交货地
    • B、B市为交货地
    • C、A市为付款地
    • D、B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 第8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甲的交货地点。该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此产生分歧,后经协商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交货地点,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下列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 A、A市
    • B、B市
    • C、C市
    • D、A市和B市中间的地方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t,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

    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

    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

    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

    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A

    A市为交货地

    B

    B市为交货地

    C

    A市为付款地

    D

    B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A

    A市为交货地

    B

    B市为交货地

    C

    A市为付款地

    D

    13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所在地履行。所以交货地和付款地均为B市。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市A公司,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大米,后因交货地点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下列地点中,不属于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地点的有(  )。[2013年真题]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人民法院指定地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偿协议规定履行地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作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应当在B公司所在地乙市履行合同义务。

  • 第13题: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14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考点」履行地点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本题中A市甲厂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点应为A市;A市也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钢材为动产,交货地点也应在A市。

  • 第15题: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正确答案:D
    87.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中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题中的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因而排除A。B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是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项,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

  • 第16题:

    位于西安的甲工厂与位于上海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项材料定购合同,约定甲于1月10日通过铁路向乙方交货。对于该合同的履行而言,以下事件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是( )。

    A.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因乙所在地进入雨季,现场难以进货

    D.西安运载上海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和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位于D市的设备进行维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其后甲公司依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乙公司以设备没有恢复原有生产性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则甲公司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A,C
    解析: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约定按约定,双方约定的是向甲公司住所地(A市)或合同签订地(C市)法院起诉。

  • 第18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甲市A公司,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大米,后因交货地点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下列地点中,不属于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地点的有()。

    • A、甲市
    • B、乙市
    • C、丙市
    • D、人民法院指定地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 B、交货地点为A市
    • C、付款地点在B市
    • D、交货地点在B市
    •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 第21题:

    多选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和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位于D市的设备进行维修,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其后甲公司依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乙公司以设备没有恢复原有生产性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则甲公司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A

    A市

    B

    B市

    C

    C市

    D

    D市


    正确答案: C,D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未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甲的交货地点。该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此产生分歧,后经协商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交货地点,则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在下列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A

    A市

    B

    B市

    C

    C市

    D

    A市和B市中间的地方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市A公司,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大米,后因交货地点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下列地点中,不属于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地点的有()。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人民法院指定地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