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A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 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A、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

题目
单选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
A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

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A、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D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司不用负责


相似考题

2.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更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相关问题
  • 第1题:

    A公司与自然人B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向B借款5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4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于2005年9月5日向债务人A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B只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没有向保证人C公司主张权利,因此,C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由于B直到2005年9月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人C不承担责任

    C.由于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主合同无效,故C公司不负保证责任

    D.C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正确答案:D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责任免除;无效保证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C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这说明C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故本题D项表述正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由于C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A项表述不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起2年。故本题B项表述不正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约定的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借款合同,并非全部无效,而只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故本题C项表述不正确。

  • 第2题:

    2002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其从A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02年1月2日至2004年1月1日起,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公司3次向A支行借款1500万元。2005年,A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公司,并向B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A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B.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有效

    C.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D.B有权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正确答案:AB
    A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高额抵押以及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A选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答案为AB。

  • 第3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 第4题:

    (2016年)甲公司向乙公司临时拆借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甲公司支付利息8万元。已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月利率为0.3%,同期存款的月利率为0.1%。甲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借款利息允许扣除的金额为( )万元。

    A.8
    B.2.4
    C.0.8
    D.0.6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一般扣除项目。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准予扣除的利息为200×0.3%×4=2.4(万元)。

  • 第5题:

    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利达公司先后向源发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源发公司将其对利达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达公司。此前源发公司欠利达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利达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利达公司对源发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源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利达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利达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利达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6年8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利达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8年1月3日,利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深公司抵销1500万元?为什么?
    5.利达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源发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源发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该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债务清偿(或以物抵债)的复合合同。合同有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①双方建立房屋买卖关系,且源发公司1000万元购房款的履行义务完成;②双方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清偿而终止;③魏某对该项借款的保证责任消灭(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2018年1月23日确定。因为最高额抵押中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成立。
    3.2500万元。因为在该债权确定之前,其间实际发生的借款为3500万元;但向第三人云深公司依法转让了1500万元;2016年10月双方发生的500万元借款,若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纳人本案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总额中。据此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变化因素的情况下,涉案债权余额最多可以是2500万元。
    4.有权主张抵销。理由是:利达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对让与人源发公司享有20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故利达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向受让人云深公司主张相应数额(1500万元)的债务抵销。
    5.源发公司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①与利达公司协商解决;②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③适用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第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 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应严格遵守担保公司客户集中度约束,即:()

    • A、单个借款人被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 B、单个借款人及关联方被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
    • C、单个借款人及关联方被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20%
    • D、单个借款人发行的债券被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0%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问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提供50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购买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合同,丙公司自愿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甲银行当日亦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三方均已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依约划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没有依约按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余下100万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本案主要涉及某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贷款保证合同规定,保证期间应从2001年8月27日起两年内。当2003年10月12日甲银行提起诉讼时,视为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丙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2019年4月,甲商业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注明借款金额500万元,年利率为5%;当月甲商业银行还与丙银行签订了一份同业拆借合同,合同注明借款金额1000万元;此外,甲商业银行与戊公司签订无息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已知,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甲银行上述业务应纳印花税()元。
    A

    262.5

    B

    250

    C

    750

    D

    1000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

    A.有权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B.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C.有权要求乙信用社返还其替甲公司偿还的15万元借款

    D.替甲公司偿还其余5万元借款后,才有权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


    参考答案:ABCD

  • 第1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临时拆借资金2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甲公司支付利息8万元。已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月利率为0.3%。同期存款的月利率为0.1%。甲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借款利息允许扣除的金额为( )万元。

    A.8

    B.2.4

    C.0.8

    D.0.6


    正确答案:B
    该项借款利息允许扣除的金额=200×0.3%×4=2.4(万元)。

  • 第15题:

    2017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 万元借款合同。10 月 1 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 月 31 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 年 12 月 1 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 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
    解析:
    有效。汪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000 万元合同在担 保债权总额之内,故合同有效;4000 万元借款合同虽然超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汪某代表权的 限制,但该限制系甲公司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银行。

  • 第16题:

    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期限为 1 个月,月利率为 5%。借款期 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本息合计 105 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 误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C.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2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3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
    A 选项表述错误,民间借贷合同无法定无效事由,原则上有效;B 选项表述错 误,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C 选项表述正确,D 选 项表述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前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年利率超过 36%部分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甲公 司可以请求乙公司返还年利率超过 36%部分利息 2 万元。

  • 第17题:

    某企业2019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以货换货合同,合同约定,以价值520万元的产品换取500万元的原材料,甲公司补差价20万元。
    (2)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为其加工一批商品,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金额300万元,另外收取加工费150万元。
    (3)与金融机构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一个年度内的最高借款额为每次4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借款3次,累计借款额为370万元。
    (4)与丙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注明转让金额共计100万元。
    (5)与丁公司(非金融企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6%,借款金额为100万元。
    (6)以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抵押贷款7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年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按合同约定将房产产权转移给银行抵偿所欠银行款项本息共计80万元,银行另支付给该企业20万元差价款,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
    (7)该公司研发部为戊公司开发适用软件,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取得的报酬为1200万元,其中包括研究开发经费500万元。
    (8)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次月因购买方资金困难减少采购数量,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金额修改为80万元。
    (9)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审计费为30万元。
    (10)新增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
    要求:
    <1>、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则说明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适用税目及计税金额并简述相关政策规定。


    答案:
    解析:
    (1)与甲公司签订的以货换货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020万元。
    以货换货合同属于“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2)与乙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加工费部分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50万元,原材料部分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300万元。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400万元。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4)与丙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00万元。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5)与丁公司(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6)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与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
    抵押贷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70万元;
    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金额为100万元。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7)与戊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700万元,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8)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120万元,已税合同修订后减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9)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报审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缴纳印花税。
    适用“营业账簿”税目,计税金额为2500万元,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第18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 第19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就保证范围而言,乙公司对利息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合同只约定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 第20题:

    问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此借款合同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此借款合同如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而属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提供50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购买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合同,丙公司自愿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甲银行当日亦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三方均已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依约划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没有依约按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余下100万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正确答案: 根据物上代位性的原则,抵押人在以其抵押物之价值实现抵押权人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则转移与抵押人,于是抵押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因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抵押人的特殊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3款的规定,抵押人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97年9月1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丙集团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出质人丙集团以其持有的15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出质,作为以上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1997年12月24日,甲银行与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9张,每张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4日,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当日,三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丙集团对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拥有的800万股"恒泰芒果"法人股作为该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质押期限为1997年12月25日至年12月25日止。在《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如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银行对不足部分的票款转作乙股份公司申请逾期贷款。 以上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公证,并在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部分别办理了质押登记。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已逾期,仅偿付30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4500万元承兑汇票的利息100万元。 本案中的股票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表明了可作为股权质权的标的的股份、股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为法律所禁止;一是具有可转让性。本案中丙集团持有的法人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可以质押。但是,以股票设定质权除满足一般质押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1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之规定的要求办理。本案中,两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均采用了书面形式,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因此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2011年5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借款担保业务:A公司从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为3年,甲公司为其提供70%的担保,2014年12月31日发现A公司近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则甲公司因上述担保业务而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为()万元。
    A

    210

    B

    300

    C

    90

    D

    0


    正确答案: D
    解析: A公司的债务将在一年内到期同时很可能不能偿还,所以甲公司要确认连带责任,确认预计负债300×70%=210万元。

  • 第24题:

    多选题
    2010年,某国有商业银行A支行与B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8公司以一幢价值2000万元的楼房为其从A支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自2010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都以该楼房抵押。签订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约定期间内,B公司3次向A支行借款1500万元。2013年,A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C公司,并向B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A支行与B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B

    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有效

    C

    支行转让债权及抵押权的行为无效

    D

    B有权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