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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二人以上()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处罚。


    参考答案:共同过失;分别

  • 第2题:

    怎样理解河口的定义及其分段?


    正确答案: 河口是河流与海洋之间的过渡地带,包括河流下游的河口沿岸及海滨地带。
    分段:近口段:指潮区界与潮流界之间的河段,水动力为河流的径流作用,单向。
    河口段:从潮流界到口门,这里水流分叉或形成三角洲。
    口外海滨段:口门以外到滨海浅滩的前缘坡折处。

  • 第3题: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与刑罚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责任的确立的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
    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和程度是决定是否实际判处和执行刑罚以及实际适用刑罚轻重的标准。
    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 第4题: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方面:
    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训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 第5题:

    怎样理解市场体系及其构成?


    正确答案: (1)市场体系是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
    (2)市场体系的构成。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是最基础的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是生产上所需要的各种条件进行交易的市场,包括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新兴技术市场,及生产资料市场。

  • 第6题:

    怎样理解组织的概念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 (一)社会组织的含义:一种是广义的组织;一种是狭义的组织。
    (二)社会组织的特征
    (1)现代组织的非人格化特征
    (2)现代组织的整体合理性与个体非合理性特征
    (3)现代组织的道德与非道德性的两重性特征

  • 第7题: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
    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
    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 第8题:

    问答题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类型?他们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正确答案: 一、主犯
    (1)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人刑事责任:按照集团犯罪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一般主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或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刑事责任: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方面:
    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化,是各种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只要某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训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睥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
    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
    2、心理学标准。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河口的定义及其分段?

    正确答案: 河口是河流与海洋之间的过渡地带,包括河流下游的河口沿岸及海滨地带。
    分段:近口段:指潮区界与潮流界之间的河段,水动力为河流的径流作用,单向。
    河口段:从潮流界到口门,这里水流分叉或形成三角洲。
    口外海滨段:口门以外到滨海浅滩的前缘坡折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共同犯罪中,所有的主犯都是实行犯

    B.共同犯罪中,从犯也必须是实行犯,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C.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或教唆犯,A错误。共同犯罪中,从犯既可以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可以是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B错误。对于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C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选项为D。

  • 第14题:

    怎样理解新闻政策及其主要含义?


    正确答案:新闻政策是指关于新闻报道的政策界限的规定。新闻政策具体包括: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着重报道什么,一般报道什么,以及报道中应注意些什么等等。
    (1)新闻政策中外都有,只不过形式、内容有所不同罢了。新闻政策的某些重要内容,若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就成了新闻法。我国自1949年以来,至今还没有制定新闻法,也缺乏完整的新闻政策条文,但是,有关的新闻政策规定、原则等还是有的。在新中国的新闻法规尚未制定之前,这些新闻政策对我国的新闻事业,均起了积极的作用。
    (2)记者发现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并不意味着都能报道,还得靠新闻政策予以判别,新近发生的某个事实只有即具备新闻价值又符合新闻政策,才能报道。
    (3)新闻政策则存在多变性,因为它受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制约。因此,各国的新闻政策皆不同。同时,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新闻政策也随当时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记者只有深切地熟悉和掌握上述各个方面,发现新闻才能更为敏锐,判别新闻才能更为准确,敏感性、洞察力等才能不断增强。

  • 第15题: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睥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6题:

    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正确答案: 所谓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畴。即犯罪分子按照初建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所谓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祷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畴。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畴以外的犯罪人自己实施的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17题:

    怎样理解市场重点调查概念及其特点。


    正确答案:市场重点调查是从市场调查对象总体中选择少数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并用对重点单位的调查结果反映市场总体的基本情况。这里所说的重点单位是指,其某一数量标志值在总体标志总量中占的比重却比较大的单位。重点调查是对总体中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来认识总体的基本情况。
    重点调查的主要特点为:
    (1)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和了解总体的基本数量状况,其调查数字结果虽不是对全部单位的调查结果,但由于重点单位的数量标志在标志总量中占比重很大,且这个比重是相对稳定的,可以将重点调查结果看作总体的基本情况。
    (2)重点调查在人、财、物和时间上都比较节省。
    (3)重点调查适用的对象,是总体中确有重点单位存在的市场现象,若总体各单位发展比较平衡,就不能采用重点调查。因此说重点调查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

  • 第18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只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2个人以上就可以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正确答案: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款、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五类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其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形:①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的,应为无效;②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无效,应区分该强制性规范的性质,区别对待。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正确答案: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与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其自由意识的体现,除了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实施的行为均是其意识的自愿表达,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结果。
    (2)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a.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致人损害,适用民法的一般责任条款行为。现代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b.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在我国,特殊侵权行为大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
    a.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为对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人,以不法的作为损害他人的情形。
    b.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为对他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人,因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其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a.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b.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有三个:主体的复合性,即存在两个以上的加害人。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填空题
    二人以上()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处罚。

    正确答案: 共同过失,分别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社会美及其对人的审美教育作用?

    正确答案: 社会美育是我们接受美的教育的三种方式之一。
    1)社会美是直接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审美对象。它包括属于人的心灵美、形体美,有属于人际之间的语言美、服饰美,有属于群体活动的环境美、人情美等,具有历史继承性和社会群体性。
    2)人是社会的动物,生活二社会中,离不开社会,社会开卷有益垤人的教育和影响,就非常之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与刑罚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责任的确立的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
    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和程度是决定是否实际判处和执行刑罚以及实际适用刑罚轻重的标准。
    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有两种: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的,直接根据这些规定处刑。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分则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的,直接根据这些规定处刑。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