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影响老年期夫妻关系的因素包括()A妻子的就业状况B退休后的财务状况C情感的亲密及相互依赖D身体健康及休闲活动

题目
多选题
影响老年期夫妻关系的因素包括()
A

妻子的就业状况

B

退休后的财务状况

C

情感的亲密及相互依赖

D

身体健康及休闲活动


相似考题
更多“影响老年期夫妻关系的因素包括()”相关问题
  • 第1题:

    问答题
    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正确答案: 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题:

    判断题
    1966年向美国国会递交的“科尔曼报告”是专门调查研究美国黑人家庭教育状况的报告。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3题:

    单选题
    美国家庭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理财教育经验不包括()。
    A

    教育孩子自力更生,不能坐享其成

    B

    教导孩子克制欲望,合理消费

    C

    强制孩子通过劳动满足消费欲望

    D

    体会“给予”的快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判断题
    体验教育是帮助孩子感受“真实情景”中人物的各种情绪,体会其中的喜怒哀乐,理解别人的需求和处境,进而学会体谅别人,学会与人共处。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手机拍的照片能够成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正确答案: 如果手机拍的照片与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成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其法律效力归属自己的部分有效,但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情况下处理的财产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正确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成年子女选择与父母同住的原因有()
    A

    经济原因需要父母财务上的支持

    B

    离婚

    C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影响

    D

    人类各民族共同的传统。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判断题
    各层次需要不是相互离散的,而是相互依赖和重叠。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的程度减小。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可应准予离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D

    曾经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结婚后房产过户,配偶一方是否可独立完成?

    正确答案: 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属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任何一方在处置房产时,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能证明婚前财产的除外),并且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原产权人夫妻双方需到受理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工作人员对原产权人提供的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结婚证书进行核对以确认身份,如结婚证遗失,可以到居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婚姻证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 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读者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读者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判断题
    只有语言和肢体冲突才算冲突,夫妻之间意见不合,不当着孩子的面吵闹就行。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4题:

    问答题
    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5题:

    问答题
    如何惩处卖儿卖女的行为?

    正确答案: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该亲生子女不满14周岁,对于这种出卖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父母应当领回被出卖的子女;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处罚会严厉得多。
    (二)如果该亲生子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情节严重的,出卖人甚至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判断题
    邻里间存在习惯的差异性,为了避免矛盾,应尽量减少邻里间的往来。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多选题
    下列说法中()是影响成功婚姻的因素。
    A

    恋爱方式

    B

    亲友支持度

    C

    婚龄

    D

    教育程度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有效?

    正确答案: 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内的共同财产的权属性质的财产分割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处理中,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协议都是有效的。关于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才有效,一般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定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2、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符合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即双方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公平,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会认定为无效。
    3、在表述上,一定要明确,不可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否则就是有瑕疵的约定,很难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在家庭中,男性角色被定义为()
    A

    情感性的

    B

    权威性的

    C

    工具性的

    D

    父权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家庭的功能包括()
    A

    教育与社会化的功能;经济功能

    B

    生理功能;情感功能

    C

    保护及照顾功能;宗教功能

    D

    娱乐功能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正确答案: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⑤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法院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法院做出亲子关系的推定须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正确答案: 首先,无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还是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提起诉讼的人均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主张利己事实者负举证责任的证据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对其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所举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第二,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举出的证据虽不充分,但足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如果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的程度,则根本不具备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直接被驳回。这时其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亦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这是指被告虽然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其中拒绝做亲子鉴定,既可以是其本人拒绝配合收集亲子鉴定所必需的检材,也包括利用其直接抚养或控制未成年子女的条件,拒绝让未成年子女提供检材进行亲子鉴定。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推定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种情形下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正确答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