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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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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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48~53题。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答案:B
    解析: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其还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赵女士能够分到财产40/2=20(万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且婚后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题意,分割时房产价值已增值到200万,所以赵女士可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夫妻二人共有该公司70%的股份(50+20)/(50+20+30)=70%,现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即夫妻二人共同分得140万元,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平均分割,即每人可分得7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出资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夫妻共同持有原公司70%的股份平均分割,分割后每人将持有公司35%的股份,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

  • 第2题:

    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成家,但均未生育子女。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儿成家后一直与蒋先生夫妇共同居住。5年前,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婿便承担起了对蒋先生夫妇的主要赡养义务。目前,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亲属中有关继承蒋先生遗产的是(  )。

    A.妻子、儿子、儿媳
    B.妻子、女婿
    C.妻子、儿子、儿媳、女婿
    D.妻子、儿子、女婿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3题:

    蒋女士由于一次工伤,卧病在床,其先生因无力负担家庭费用及6岁女儿的生活及教育,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蒋女士和其女儿就由蒋女士的哥哥代为照料。一年后蒋女士死亡,她的女儿正式由蒋女士的哥哥来抚养。6年后,蒋女士丈夫又突然回来,表示这几年出去是为了挣钱,现在想接回女儿。但蒋女士的哥哥没有同意,因自己没有孩子,已经把这个孩子当作亲生孩子来看待,并且办理了正式的领养手续,是合法的,所以不同意蒋女士的丈夫将孩子带走。 无效收养是指()。

    • A、收养当事人不合格
    • B、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C、收养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D、以收养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正确答案:B,C

  • 第4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 第5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 第6题:

    张先生和王小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由于都想早点结婚,因此认识时间不到一个月就草率结婚了,婚后发现两个人价值观存在天壤之辈,每天吵闹不断,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请问张先生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 第7题:

    成先生和卫小姐婚后不久发现怀孕,因为二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在成先生提出离婚,请问成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能否受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卫小姐现在在怀孕期间,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请,这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女性及胎儿安全健康。

  • 第8题:

    问答题
    冯女士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请问冯女士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不定项题
    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  )万元。
    A

    115

    B

    165

    C

    210

    D

    330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周女士和郑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郑先生无所事事,逐渐迷上了赌博,后来赌博成性,请问周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3月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下列情形中,王先生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

    张女士于2009年12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

    张女士和与王先生在2009年8月生育一女

    C

    张女士在2010年3月时已怀孕3个月

    D

    张女士于2009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


    正确答案: D
    解析: 张女士于2009年8月因车祸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要求的限制条件。
    【命题点拨】本题是对诉讼离婚特别规定的考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 第13题:

    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李先生隐瞒了真实的婚姻状况,其与郑女士已于两年前进行婚姻登记,且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张女士的婚姻()。

    A:已经登记,有效
    B:是无效婚姻,李先生重婚
    C:是可撤销的婚姻,李先生重婚
    D:是可撤销婚姻,李先生欺诈张女士

    答案:B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 第14题:

    蒋先生本月的信用卡透支超过了其信用额度200元,那么蒋先生需缴纳超限费()超额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

    A:5元
    B:10元
    C:15元
    D:20元

    答案:B
    解析:

  • 第15题:

    冯女士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请问冯女士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准予离婚。

  • 第16题:

    周女士和郑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郑先生无所事事,逐渐迷上了赌博,后来赌博成性,请问周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 第17题:

    2007年3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2008年5月张女士作为投保人为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同时张女士为惟一受益人。2008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后无子女。同年年底王先生发生交通意外不幸遇难。王先生父母尚在。请问()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 A、王先生的父母
    • B、张女士
    • C、王先生的父母和张女士
    • D、王先生的父母或张女士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 第19题: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该房屋的产权()。

    • A、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 B、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 C、如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则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 D、以上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张先生和王小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由于都想早点结婚,因此认识时间不到一个月就草率结婚了,婚后发现两个人价值观存在天壤之辈,每天吵闹不断,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请问张先生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成先生和卫小姐婚后不久发现怀孕,因为二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在成先生提出离婚,请问成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能否受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卫小姐现在在怀孕期间,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请,这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女性及胎儿安全健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条、第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 )
    A

    夫妻同居义务

    B

    人身自由权

    C

    夫妻忠实义务

    D

    计划生育义务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