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XX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XX千克,买方须于X年X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

题目
问答题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XX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XX千克,买方须于X年X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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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日本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大米,双方约定“2010年通则CIF价格条件,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依据”,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该批货物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品质。但是,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米生虫,致使该批货物失去商销性。日本乙公司对该批大米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批大米本身没有问题,是中国甲公司提供的装大米的袋子含有虫卵,那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有、

    A、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为准的做法
    B、中国甲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因为其对货物损失有过失
    C、日本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因为大米商检合格,并且风险在货物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之时已发生转移
    D、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商品检验有离岸检验、到岸检验和双重检验三种,其中在卖方所在地的检验为离岸检验,所以A项正确。判断B、C两项,首先要明确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本案中由于大米生虫是因为卖方提供的米袋含有虫卵,即卖方违反了其提供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此外,因为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所致,所以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故D正确。

  • 第2题:

    中国B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陶瓷餐具。中国B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并支付货款。过后,中国B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全部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中国B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正确答案: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 第3题:

    如合同中检验条款规定:如买方有品质/质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后3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则一旦发生货损,买方最佳索赔顺序为()

    • A、卖方、保险公司、船方
    • B、船方、保险公司、卖方
    • C、保险公司、船方、卖方
    • D、卖方、船方、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D

  • 第4题:

    以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卖方有权凭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而且事后买方没有索赔权。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Incoterms@2010)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 第6题: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1:3合同,应由()负责派船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

    • A、买方
    • B、卖方
    • C、承运方
    • D、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正确答案: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 第8题:

    判断题
    以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卖方有权凭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而且事后买方没有索赔权。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中国B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陶瓷餐具。中国B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并支付货款。过后,中国B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全部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中国B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正确答案: 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1:3合同,应由()负责派船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
    A

    买方

    B

    卖方

    C

    承运方

    D

    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我方拒绝退款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交易双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万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签约时买方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卖方获悉买方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向菲律宾转销,卖方遂要求买方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的保函或改为CFR或CIF条件交货。买方承认有转售的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其理由是:“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件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你认为买方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买方的理由能够成立,其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这意味着卖方只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在上海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由此可见,买方将大米转售并不对卖方构成实质性损害,买方是否转卖大米,卖方的义务都是一样的。买方的理由“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件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是成立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只是保证不转售,但并未在合同上订立此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行为。除非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将此条款写进合同,买方才构成违约。
    当然,尽管买方的行为虽不构成违约行为,但鉴于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做过保证,买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行事。
    综上所述,买方的理由能够成立,但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中国宏达公司与英国玛雅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300吨,单价为每吨65英镑,CFR曼彻斯特,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玛雅公司又要宏达公司提供货物样品,宏达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玛雅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宏达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宏达公司应承担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B、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C、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D、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答案:A,C,D
    解析: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凭文字与图样。凭样品是指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凭文字与图样包括:(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2)凭说明书:(3)凭商标、牌名或产地。本题合同中约定了商品规格,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并且宏达公司明确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故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对商品检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2)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港检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本题合同中约定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属于上述第一种做法,即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故C选项错误。

  • 第14题: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 第15题:

    我国A公司与荷兰的B公司以FOB条件成交一批货物,但由于B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某年6月8日派船来接货,直到6月20日才派船来接货。A公司可要求B公司支付由于货物积压港口所带来的费用。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1999年10月,中国公司向法国公司出售10000公吨一级大米,由于装载问题,中国公司实际交付了11000公吨,按照公约的规定法国公司可以()

    • A、拒收全部11000公吨大米,宣告合同无效;
    • B、收取11000公吨大米,无须就对方多交付的1000公吨大米支付货款;
    • C、收取11000公吨大米,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1000公吨大米按合同规定的单价付;
    • D、收取11000公吨大米,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1000公吨大米按市场价格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 第18题: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便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你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是正确合理的。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 第19题:

    问答题
    买卖双方以CIF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30美元,信用证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完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续之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同规定不符而向买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和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卖方的看法不正确。因为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国商检局出具的口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挺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投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 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 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XX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XX千克,买方须于X年X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 000英镑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便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你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是正确合理的。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