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汉初立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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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汉初立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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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汉初的社会救济分类。


    正确答案: (1)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状况而采取的宏观社会救济措施。
    (2)针对百姓个体的社会救济措施包括招抚流亡、.轻徭薄赋、尊老、恤鳏寡孤、复除即免除徭役税收等。

  • 第2题:

    试述宋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从宋初到仁宗末年这一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从法律上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宋初的统治者,一方面从理论上总结五代十国以来君权旁落的历史教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制在加强中央集权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把厉行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一一贯彻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司法诸方面。具体而言,
    ①统治者改变了旧有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把宰相统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事最高行政权,由枢密院行事最高军政权,由盐铁、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
    ②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了官、差遣、职的区分。居官者只有官衔、官阶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再行事与官相应的职权。差遣则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没有相应的官衔、官阶。职,一般指倌阁中的官职,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的权责。
    ③对宦官、女后、外戚、宗室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职,防止他们专权。
    (2)面对五代以来刑罚苛酷、宋初社会动荡的局面,统治者为收拾人心、树立新政形象,提出了“临下以简,务必哀衿”的立法思想,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具体而言,
    ①轻刑薄赋,宽简待民。统治者不仅多次下诏要求减轻各地赋税、徭役,还制定了“折杖之法”以改变刑罚苛酷的弊端。
    ②恤狱慎刑,务存仁恕。选拔儒臣主管州郡司法;删除五代以来法律中的严酷条文;改善监狱管理制度,善待囚徒。
    ③“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就是立法不崇尚严刑峻罚,而贵在能贯彻执行。
    (3)重惩贪墨。因为官吏贪赃枉法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又侵害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把官吏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 第3题:

    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以传说中的黄帝、老子为祖师而得名。据《汉书•艺文志》介绍,这个学派喜用历史上“成败、存亡、祸福”的道理,阐发老子“我无为,而民自正”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这一学说,正适合汉初经济凋敝,君臣上下要求安定,发展生产,渡过难关的想法。汉初统治者将这种学说运用实践中,收到达了显著成效。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发,严历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陆贾的《新语》为汉初黄老无为之治提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治国理论。他认为“无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并建议汉高祖实行轻徭、薄赋、缓刑的政策。《汉书•刑法志》颂扬萧何、曹参时说:“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轻徭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由此可见,“无为而治”是汉初统治者在战乱之后,为了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方针策略。(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重视儒家德刑相济的思想。陆贾向高祖说:“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所谓文武并用,也就是德刑兼施,二者相济为用。特别是在秦朝恃武尚力、严刑峻法之后,更应当以德治为本、刑罚为末,即所罚“积礼义”而不“积刑罚”。文帝在位期间,“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同时也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可见汉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要高明一些。汉初统治者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人们的压迫。刘邦入关时,“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陆贾劝告高祖:“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即位后废除连坐收孥法和诽谤妖言令,尤其是命令废除肉刑,常为后人所称颂。
    (3)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对农民的剥削。陆贾向高祖说:“国不兴无事之功,家不藏无用之器,所以稀力役而省贡献也”。惠帝、吕后时期,“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贾谊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帝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劝趣农桑,减省租赋”。文帝的大臣晁错认为,以粟为赏可以促进农业的以展,“万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指官府)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并予以施行。

  • 第4题:

    问答题
    简述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正确答案:
    (1)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后的康熙、雍正朝对大清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校正、增损和更定工作。乾隆即位,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定名《大清律例》,刊布全国。
    清代条例的制定
    《大清律例》定本以后,律文未再修改,通过条例随时修例补充律文内容的不足。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清代审判官员重视律文的基本精神,但在司法操作上更重视条例的指导作用,故条例不但对律文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对司法判决也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③《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清会典》的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更为丰富,是清代重要的行政法典。
    ④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单行法律
    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清代还制颁了《理藩院则例》。
    (2)清代立法的特点
    ①实行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
    大清律所附条例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把奏疏不当或触犯圣讳称为“丧心病狂”“妄议朝政”,按大逆定罪处刑;为防止利用宗教或结拜兄弟的形式聚众反抗,专定条例以谋反或谋叛罪行论处。
    为强化皇权,防止臣下结党为奸,清律继续沿袭明律中的“奸党”专条,限制八旗诸王与所属官员同外任官拜见往来,内外官员不得交结营私,甚至彼此私通书信、求索借贷,也要交宗人府计赃论处。
    清代在实行政治高压政策的同时,在思想方面加强控制,严格管理,严格限制异端邪说,对于有损皇权至高无上和封建正统思想统治地位的思想言论,清律都作为妖书妖言罪论处。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一律处斩。若私存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律在继承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维护满族人的特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保护满族的优越地位。在政治上,清代律例保证满人控制国家主要职位,让满人世代作高官。在经济上,法律保障满人(旗人)特殊的经济地位,并给予旗地旗产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除宗室贵族可以享受“八议”等特权优待外,一般满人犯法亦由专门设置的司法机关审理。
    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清政府为遏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稳固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通过制定律、例,规定严刑峻罚以限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长。主要表现在:a.清初颁布“禁海令”“迁海令”,实行禁海政策,以重刑禁止沿海对外贸易;b.采用法律手段,限制民间工矿业的发展;c.继续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实行重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d.实行冶矿业管制,限制其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简述国际劳动立法的含义、主要内容和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国际劳动立法的含义
    国际劳动立法泛指由若干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标准的规范的总和。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前,国际劳动立法主要由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制定和通过。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之后,则主要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供会员国立法机关批准和国内劳动立法借鉴参考,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构成了国际劳动立法的主体。
    (2)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各项建议书内容丰富,覆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劳动关系、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特殊群体就业以及各类劳动安全技术卫生标准等广泛领域,形成了全面而系统的国际劳动法律体系。
    (3)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
    ①国际劳工公约以保护雇员为主要目的,兼顾了国家和雇主的利益与可能,但其总的指导思想是保护各国劳动者。
    ②国际劳工公约内容非常广泛,覆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国际劳工公约既然是通过国内法起作用,那么国内劳动立法包含多少领域,国际劳工公约就要覆盖多少领域。
    ③国际劳工公约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措施的灵活性,便于各国根据国情参照实施。
    ④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批准国发生效力,对会员国劳动立法有规范指导作用。
    ⑤某些国际劳工公约偏离了会员国的政治结构、政治体制的特点。某些规定与一些国家的国内体制不相一致,不符合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
    ⑥国际劳工公约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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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关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此外,还有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特殊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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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汉初的社会救济分类。

    正确答案: (1)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状况而采取的宏观社会救济措施。
    (2)针对百姓个体的社会救济措施包括招抚流亡、.轻徭薄赋、尊老、恤鳏寡孤、复除即免除徭役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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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 1、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治国策略;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的法律思想;
    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的施行方针;
    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的经济政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有哪些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以传说中的黄帝、老子为祖师而得名。据《汉书•艺文志》介绍,这个学派喜用历史上“成败、存亡、祸福”的道理,阐发老子“我无为,而民自正”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这一学说,正适合汉初经济凋敝,君臣上下要求安定,发展生产,渡过难关的想法。汉初统治者将这种学说运用实践中,收到达了显著成效。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发,严历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陆贾的《新语》为汉初黄老无为之治提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治国理论。他认为“无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并建议汉高祖实行轻徭、薄赋、缓刑的政策。《汉书•刑法志》颂扬萧何、曹参时说:“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轻徭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由此可见,“无为而治”是汉初统治者在战乱之后,为了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方针策略。(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重视儒家德刑相济的思想。陆贾向高祖说:“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所谓文武并用,也就是德刑兼施,二者相济为用。特别是在秦朝恃武尚力、严刑峻法之后,更应当以德治为本、刑罚为末,即所罚“积礼义”而不“积刑罚”。文帝在位期间,“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同时也重视发挥法律的作用。可见汉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要高明一些。汉初统治者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人们的压迫。刘邦入关时,“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陆贾劝告高祖:“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即位后废除连坐收孥法和诽谤妖言令,尤其是命令废除肉刑,常为后人所称颂。
    (3)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对农民的剥削。陆贾向高祖说:“国不兴无事之功,家不藏无用之器,所以稀力役而省贡献也”。惠帝、吕后时期,“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贾谊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帝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劝趣农桑,减省租赋”。文帝的大臣晁错认为,以粟为赏可以促进农业的以展,“万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指官府)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文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并予以施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汉初黄老思想在法律、政治方面的表现。

    正确答案: 汉初黄老思想在法律、政治方面的表现是: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社会经济凋敝,人民生计艰难,“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初君臣都从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出发,严厉批判了秦朝实行的“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黄老学派主张把“文”和“武”、仁义教化和法律法令结合起来,“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在推行“无为而治”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思想,更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
    (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减轻对人民的压迫。高祖入关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后来制定《九章律》,恢复秦法,但还是比秦法简约。惠帝、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即位后废除连坐收孥法和诽谤妖言令,尤其是废除肉刑,常为后人所称颂。
    (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统治者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高租先后须布“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的法令,把大量田宅赏赐给军卒,免除他们的徭役,鼓励农耕。并规定田租减为十五税一,文帝时又减为“三十两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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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陕甘宁边区地租有四种,即定租,活租,伙种,按庄稼、按原租额减10%至12%。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减少租额。
    减租条例定有四项收回租地的条件,除此条件之外,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租地。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现存债务一律实行减息,禁止高利贷。具体减息办法是:一般以年利率不超过10%为计息标准,如付息累计已经超过原本1倍者,停利还本;付息已经超过原本2倍者,本利停付,债务取消,借贷关系视为消灭。债务人减息之后不得拒不交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先秦后期至汉初的小说类型。

    正确答案: 1、史书中带想象性的散文故事(左传中郑伯克段于鄢,是对《春秋》郑伯克段于鄢条文的具体铺写,晋侯梦大历是对春秋晋侯獳卒一条的幻想描述;国语·晋语中的骊姬谗申生、战国策中的邹忌讽齐王纳谏、鲁仲连义不帝秦、唐且劫秦王;逸周书中的世俘、克殷、王会、太子晋);
    2、杂记中的想象性散文故事(琐语、国语);
    3、子书中的单篇散文故事和短篇故事集(论语中四子侍坐、子路从而后;墨子中墨翟公输伐宋;庄子中渔盗跖、说剑;田子方、知北游、让王则是散文故事汇编;韩非子、说林、储说、晏子春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汉代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1)行为能力的规定;
    (2)确认所有权,包括土地、财物、遗失物等;
    (3)确认契约关系,包括买卖、债务等契约;
    (4)赋税立法等。

  • 第14题:

    简述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正确答案: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 第15题:

    问答题
    简述汉代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行为能力的规定;
    (2)确认所有权,包括土地、财物、遗失物等;
    (3)确认契约关系,包括买卖、债务等契约;
    (4)赋税立法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问答题
    简述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正确答案: (1)十恶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2)《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试述宋初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从宋初到仁宗末年这一时期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从法律上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宋初的统治者,一方面从理论上总结五代十国以来君权旁落的历史教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制在加强中央集权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立法上把厉行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一一贯彻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司法诸方面。具体而言,
    ①统治者改变了旧有的行政体制,在中央实行“两府三司制”,把宰相统一行使的权力予以分割,分别由中书门下行事最高行政权,由枢密院行事最高军政权,由盐铁、户部、度支三司行使最高财政管理权。
    ②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予以分离,规定了官、差遣、职的区分。居官者只有官衔、官阶和相应的俸禄,但是不再行事与官相应的职权。差遣则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其有权却没有相应的官衔、官阶。职,一般指倌阁中的官职,大学士、学士等,是授予高级官员的荣誉头衔,不负有实际的权责。
    ③对宦官、女后、外戚、宗室采取种种限制,不允许参与国事或禁止担任某些官职,防止他们专权。
    (2)面对五代以来刑罚苛酷、宋初社会动荡的局面,统治者为收拾人心、树立新政形象,提出了“临下以简,务必哀衿”的立法思想,即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具体而言,
    ①轻刑薄赋,宽简待民。统治者不仅多次下诏要求减轻各地赋税、徭役,还制定了“折杖之法”以改变刑罚苛酷的弊端。
    ②恤狱慎刑,务存仁恕。选拔儒臣主管州郡司法;删除五代以来法律中的严酷条文;改善监狱管理制度,善待囚徒。
    ③“立法不贵太重,而贵力行”,就是立法不崇尚严刑峻罚,而贵在能贯彻执行。
    (3)重惩贪墨。因为官吏贪赃枉法既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又侵害了封建统治秩序;所以统治者把官吏的贪污腐败、徇私枉法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正确答案: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②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③"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④"轻徭薄","以粟为赏罚",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倡导"以农为本",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正确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就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汉初郡国制的组织架构及其职官配置。

    正确答案: 汉初有异始王国七个,高祖即帝位后,用数年时间依次翦灭了异姓诸王,随之又封同姓子弟为王,即所谓同姓王国,这些王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王国拥有行政、军事独立权,自统郡县,宫室百官,制同京师,分置太傅、丞相、御史大夫等,除太傅、丞相由中央任命外,御史大夫以下皆由王国自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老聃为学派的创始者,以“黄老之言”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故名黄老学派。黄老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它既讲道德,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既以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又强调“道生法”,要求统治者“虚静谨听,以法为符”,不受任何干扰,一切均以法律为准绳。史籍载一些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如申不害、慎到、韩非等大都“学本黄老”,可见黄老学派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而在法律思想上更多地倾向于先秦法家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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