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述汉代的司法机构。
正确答案:
汉代的司法机构主要有中央和地方两套机构,下面分别论述: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承秦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最终裁决。不仅如此,汉代皇帝还经常直接审理案件。
①廷尉
汉代仍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以及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下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官佐,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另外,汉代在发生重大案件时,还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此外,汉成帝年间首开先例,在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开始掌握部分司法审判权。东汉时期提高尚书台的地位,使“事归台阁”。尚书台正副长官以下分设六曹,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为隋唐创建刑部打下了基础。
②御史大夫
汉代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下设属官有治书侍御史,执掌律文解释;侍御史,负责察举不法官吏,弹劾公卿违法等多项工作。到东汉以后御史中丞权力进一步加强,除负责察举不法官吏、举劾公卿违法失职外,还参与法律的修订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成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发挥了司法审判与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
③司隶校尉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具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的双重职责。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等事,司隶校尉都有权加以监督。轻者具有处罚权,重大案件直报皇帝裁决,而不经过丞相。
④刺史
西汉武帝时又设刺史之职,使其位次九卿,高于郡县,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职能也发生了变化。
(2)地方司法机关
①汉代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分为郡、县两级。郡守为一郡行政长官,又是本郡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县令为一县行政长官,也是一县司法长官,下设“曹”,协助县令审理具体案件。汉代地方司法机关权力较大,郡守与县令不但掌握本地案件的批准权与上报权,而且有死刑案件审判权,但重大疑难案件须报奏中央与皇帝裁决。
②汉初各封国具有审判权,由内史辅佐诸侯王审理案件。景帝以后,封国地位降同郡县,各封国改为丞相执掌司法权。从东汉灵帝时起,原为刺史监察范围的州,渐演变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统辖郡县,其长官州牧掌握本州司法审判大权,并负责审理郡县上报的重大案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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