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论选择与责任。”相关问题
  • 第1题:

    什么是义务论的人性论基础?()

    • A、快乐论
    • B、善良意志
    • C、自由与责任
    • D、效果论

    正确答案:B

  • 第2题:

    试述社会责任论的长处与不足


    正确答案: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对传播进行控制,认为“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带来危险”;另一方面又表明,这种控制是建筑在自由传播基础之上的。并且这种控制不是由外界强加到媒体身上,而是媒体主动对自己实施的。因此,从理论上讲,社会责任理论较为完善。另一方面,它又不过是一厢情愿的主张。因为它把希望寄托在媒介的自律上面,要是人家不自律,社会责任理论就只剩下一纸空文了。由于社会责任理论天生的缺陷,至今尚未形成足以与自由论传播体制相抗衡的传播体制,也就是说它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

  • 第3题:

    问答题
    简述环境决定论、可能论、适应论与生态论、和谐论。

    正确答案: 环境决定论,它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可能论,也称或然论,它不是强调环境在人地关系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是注重人对环境 的适应与利用方面的选择能力。
    适应论与生态论——适应论认为人文地理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群对他们的自然环境的适应;二是居住在一定区域内人群及其和地理区域之间的关系。生态论与适应论都是试图借助生物学上有关生态学的一些观点来分析人地关系的特点,彼此之间的论点大体相同。
    和谐论,认为人地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人类应顺应自然规律,充分合理地利用地理环境;而,要对已经破坏的不协调的人地关系进行优化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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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问答题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 (1)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指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屐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2)传统归责原则法律分析。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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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论公平责任特征和适用范围。

    正确答案: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1)公平责任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平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公平责任是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第四,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案件。
    (2)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法律规定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第三,紧急避险人应承担的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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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简要解释公共选择增长论

    正确答案: 这是公共选择理论对财政支出规模扩张的解释,它试图从财政支出决策方式的角度来解释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张,即财政支出的政治性扩张。这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分析:
    A.首先,从选民的角度看,选民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财政上,就是要实现纳税最小化和公共商品受益最大化。
    B.其次,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政治家的目标是选票最大化。为此,他们总想取得骄人的政绩以赢得选民的选票,这就需要更多的财政支出作为基础。
    C.最后,从官僚的角度来看,官僚行为的特征是预算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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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论述课程论与教学论的关系。

    正确答案: 一:我国的课程与教学论研究出现了四种不同的理论。
    (1)教学论包含课程论:1949年前后,学习苏联的教育学,只有教学论,没有课程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课程论学科才逐步恢复起来,有些人就把课程论纳入教学论之中。这种理论又称“大教学论”。
    (2)课程论包含教学论:改革开放以来,吸收西方的课程论思想,又产生了课程论包含教学论的理论。认为教学的根本问题是课程问题,教学问题只是课程论的延伸,应该附属于课程论。这种理论又称作“大课程论”。
    (3)相互独立论:另一些学者提出,课程研究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课程论是独立于教学论的一门教育学的下位分支学科。在教育学这门应用知识领域中,教学理论,课程理论同属其下位的平行理论。
    (4)课程与教学整合论:课程与教学,课程论与教学论相互独立的主张,在促进课程与教学研究发展的同时,也在教学研究实践中加剧了课程研究和教学研究互相割裂的倾向。于是,人们冷静分析和探讨后,提出了课程与教学,课程论与教学论整合的新主张。
    二:现代课程论与教学论之间的关系,正通过整合,达到统一。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把课程论和教学论统一为“课程与教学论”,是把二者统一起来的标志,在课程论与教学论研究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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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分析“社会责任论”与西方新闻道德自律的关系。

    正确答案: 社会责任论问世后,西方新闻自律的道德信条获得了理论上的支撑,新闻行业开始构建较为完善的新闻自律体系。新闻的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而盛行于西方国家的。它从新闻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新闻传播的合理性。随之出现的理论研究书目包括《自由与负责的报刊》,《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报刊
    的四种理论》及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制定的《报业信条》,其中将新闻道德自律信条总结为七条,即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信、公平、正直和庄重。
    (1)责任:“社会责任论”认为大众传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新闻业应负责陈述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强调报刊要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服务,对社会负责,实行“有控制的新闻自由”,政府可以“干预和控制”新闻活动。
    (2)新闻自由:“社会责任论”拓展了原有的新闻自由的概念。社会责任论主张新闻自由不仅指消极的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而且也指积极的自由(做/致力于……的自由);将新闻自由视为伴随有义务和社会责任的道德权利而不是不附带条件的自然权利;提出新闻自由不仅意味着保护媒介的自由,而且意味着保护作为受众的广大社会成员的自由。唯有对社会承担义务,负有“责任”的自由才是有实效的“积极的自由”。
    (3)独立:“社会责任论”认为媒体保持财政的自给自足,以免受到特定势力的压力。此外,媒体应该对政府进行监督,维护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
    (4)诚信和公平:“社会责任论”认为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等专业标准。新闻界应该不满足于仅仅只是客观地报道“事实”,而且还必须报道事实的真相。
    (5)正直和庄重:“社会责任论”认为媒介必须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煽动社会犯罪,不能传播宗教或种族歧视的内容。另外,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位的传播活动,这种干预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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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系统论、控制论与信息论创立的意义。

    正确答案: (1)它科学地揭示了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这三个领域中许多现象的一致性,揭示了用机器模拟人的某些思维活动的可能性,从而更具体地论证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意识现象有其物质基础,充实和丰富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
    (2)同时,这些学科也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哲学问题,深入研究这些学科并加以概括必能进一步揭示出相互作用与因果性、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有序与无序等方面的辨证内容,并使我们对现代技术革命的性质和意义有更加具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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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论违约责任的构成?

    正确答案: (1)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须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合同是一种债权,债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债权人需要借助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债权人就不能享受权利。
    (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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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正确答案: 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但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的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民事责任则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违约责任,一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违约金的交付及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要件;而构成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一是否须有过错,依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有所不同,但一定损害后果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3)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由于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责;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即使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的过失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得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的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责任只限于财产损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和其他的非财产损害,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额,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应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收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伤害。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且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法定的,不能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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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科尔曼理性选择论的意义。

    正确答案: ①他提出了社会理论研究与发展的新方向。科尔曼的社会行动理论为社会理论奠定了全新的基础,是具有深远影响的新思维。
    ②科尔曼的理论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我们可以看出,科尔曼的理论观点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结合经济学的原理,强调人类行动的理性原则;
    二是避免分析过程中微观行动与宏观结构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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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请谈谈通才教育论与专才教育论的内涵及两种教育的现实选择。


    正确答案:通才是指学识广博、具有多种才能的人。通才教育是培养通才为目的的教育。通才教育论注重理智的培养和情感的陶冶,其主张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的基础性和经典性;
    2)内容的综合性和广泛性;
    3)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专才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有很深造诣、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专才教育是以培养专才为目的的教育,所谓专才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有很深造诣、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专才教育论注重学问的专深、技能的专精,其主张具有以下特征:
    1、人才主要是通过专业进行培养,培养的人才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
    2、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紧密联系,偏重技能应用;
    3、比较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锻炼,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社会职业的需要。
    现实选择:必须走两者相结合的道路。因为:
    1、当代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和学科交叉整合的趋势,要求大学在人才培养上走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相结合的道路;
    2、人的和谐发展与健全人格的形成需要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相结合的道路;
    3、两者结合是现有国情决定的。

  • 第14题:

    请谈谈英才教育论与大众教育论的现实选择。


    正确答案:就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现实状况看,应吸取英才教育论和大众教育论的长处,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大众教育和英才教育并重的发展思路。

  • 第15题:

    问答题
    论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担保,仅指债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确保债权履行的保证行为,它像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合同不再履行,但必须明确相应的担保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实际操作是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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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论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 (1)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要件还是民事责任的要件
    (2)目前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几种观点
    (3)探讨归责原则应当把侵权行为的类型、民事责任的类型联系起来
    (4)停止侵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5)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适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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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选择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需要比较以下七个方面:
    1.归责原则。
    2.举证责任。
    3.责任构成要件。
    4.免责条件。
    5.责任形式。
    6.损害赔偿范围。
    7.对第三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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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论选择与责任。

    正确答案: (1)由于人有着意志自由,任何人在面对着自己的前景、自己的行为目标、以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时,不可能不作出自己的选择。即使你不选择,也是选择了不选择。选择使得个人命定的承担了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道德的责任。
    (2)一般来说,凡是承认选择自由的理论观点也都承认人应该为这种选择负责。只有行为者自己有这种自由才能使选择者自己负有责任,而只有责任才能说明选择者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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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正确答案: 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
    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
    (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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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论《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正确答案: (1)制定《侵权责任法》,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侵权责任法》全面张扬民事权利,对各种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的民事权利意识,进一步调动了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化和规范化。它也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完善的依据,避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冲突;
    (2)《侵权责任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依法治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受到民事侵害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各种侵权责任纠纷,正是《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之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3)《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是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一次全新总结。侵权法实际上是一部权利保障法,他保护一系列重要的利益,防止这些权益被侵犯。《侵权者任法》的最终颁布实施正是对上述理论的最权威的肯定,对我国侵权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无疑意义非凡;
    (4)《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前颁布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共同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从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次补充和调整,对日后民法典的出台也具有非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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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经济论关于汇率制度选择的分析。

    正确答案:
    关于汇率制度的选择,目前影响较大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论”;二是“依附论”。
    汇率制度选择的“经济论”,主要是由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国际经济顾问罗伯特·赫勒提出来的,他认为,一国汇率制度的选择,主要由经济方面的因素决定。这些因素主要有:①经济开放程度;②经济规模;③进出口贸易的商品结构和地域分布;④国内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及其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程度;⑤相对的通货膨胀率。这些经济方面的因素与汇率制度选择之间的具体关系是:经济开放程度高,经济规模小,或者进出口集中在某几种商品或某一些国家,一般倾向于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或钉住汇率制度。经济开放程度低,进出口商品多样化或地域分布分散化,同国际金融市场联系密切,资本流出入较为可观和频繁,或国内通货膨胀与其他主要国家不一致的国家,则倾向于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或弹性汇率制度。根据赫勒对一些国家汇率政策的比较,浮动汇率制明显趋于同一国进出口对GNP的低比率(即开放程度低)、进出口贸易商品结构和地域分布的高度多样化、相对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以及金融国际化的高度发展相联系。
    汇率制度选择的“依附论”,主要是由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者提出的。这一理论认为,一国汇率制度的选择,取决于其对外经济、政治、军事等诸方面联系的特征。它集中探讨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汇率制度选择问题,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实行钉住汇率制时,采用哪一种货币作为“参考货币”,即被钉住货币,取决于该国对外经济、政治关系的“集中”程度,亦即取决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对外依附关系。从美国的进口额在其进口总额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国家,或者从美国得到大量军事赠予及从美国大量购买军需物资的国家,还有同美国有复杂的条约关系的国家,往往将本国货币钉住美元。同法国有传统殖民地联系的非洲国家,则趋于钉住法国法郎。而同美国等主要工业国的政治经济关系较为“温和”的国家,则往往选择钉住合成货币。这一理论同时还指出,选择哪一种参考货币反过来又会影响一国对外贸易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各方面关系的发展。
    经济发达国家目前基本上实行由市场调节的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对发达国家而言,汇率制度的选择并不是汇率政策中的主要问题,而对汇率的管理则是这些国家主要关注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对外经济活动受国际浮动汇率的消极影响比发达国家严重,如关键货币汇率的剧烈波动、储备资产管理困难、偿还债务负担加重、贸易收支难以平衡等。选择何种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汇率制度以稳定与发展国民经济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目前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多样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了钉住汇率制度,少部分国家采用弹性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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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正确答案: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存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行为人存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不法侵害。而这在责任基础、产生的原因、行为的性质、侵权的客体、违法行为的表现、责任承担的范围之不同。
    同一行为,既表现为违约行为,也表现为侵权行为,因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所以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学理上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法律规定,不法行为人一般仅就其中之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首先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发生侵权责任而不发生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其次,在存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须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若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则仅发生违约责任而不发生侵权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若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特征,权利人既可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而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这种存在权利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在学理上称为权利的竞合。
    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权利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只允许权利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救济。而且这一选择权仅属权利人所有,被告或人民法院均无选择权。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既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实施权利救济时行使请求权选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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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论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依据。

    正确答案: 第一,根据调查的范围进行选择,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全面调查是对所有研究对象都进行观察与调查,从而掌握整个单位的全部资料。非全面调查是在全部研究对象中只调查其中一部分。其中最常用的是抽样调查,即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抽样方法,即在一定的科学方法指导下,从总体中客观地抽取一部分个体来加以研究,以获得对于总体性质的论断。在全面调查的条件下,一般使用统计描述。在非全面调查中抽样调查的情况下,由于社会调查资料随机性的特点,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结论直接引用到总体上去当做总体的结论。根据不完全数据对全体做出正确推论的方法称为统计推论或统计推断。
    第二,根据变量的多少进行选择,分为单变量、双变量和多变量。若是单变量,则调查的内容仅包括几个或多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对每个独立的变量进行研究分析它的变动情况,频次构成与相对频次构成,探讨其集中趋势特征与离散趋势特征。若是双变量的情况(即研究对象本身是一个命题),则除了对每一变量分别进行考察之外。还须研究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关系。若是多变量的研究,我们就需要更高级更高层次的统计技巧。
    第三,根搪变量本身的层次进行选择,在社会学研究中,我们共有4种层次的变量,分别是定类变量、定序变量、定距变量、定比变量。定类变量的取值只有类别层次之分,而无大小、程度之分,是最低层次的变量、根据变量值,只能知道研究对象是相同或不同的。定序变量的取值除了类别属性之外,还有等级次序的差别,所以其变量层次比定类变量高。定距变量的层次高于前二者,起变量取值除了类别,次序属性之外,取值之间的距离还可以用标准化的距离去量度它。定比层次的变量时最高级层次的变量。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各领域对变量的划分是不统一的。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中,一般承袭的数学上的划分法,即将变量分为离散型和连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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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论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

    正确答案: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其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事先约定的,并都具有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但就违约定金来说,不能认为与违约金是一样的,也不应当将违约定金视为违约金。因为一方面,违约定金是预先交付的一笔金钱,设立定金的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其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而违约金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违约金的实际交付,而只需要事先约定具体数额。另一方面,违约金可以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它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而违约金主要具有惩罚性,一般不能将其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
    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这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为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有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
    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因此在一方违约以后,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不得免除其继续履行的义务,可见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