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 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 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 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

题目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
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
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
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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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合同约定分四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全部款项的四分之一。甲公司在支付了首期价款后,未支付第二期价款,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 B.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 C.乙公司可不解除合同,但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 D.乙公司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点是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合同撤销是指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导致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被当事人撤销的结果。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不但成立而且有效,但是一旦撤销,则合同自始无效。本案不属于合同撤销,故A错误不选。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第三,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合同解除包括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合同的法定解除。本案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C、D正确当选。至于B项,前半句与后半句意思冲突,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又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全部履行)。

  • 第2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详解】甲与乙约定,乙先付20万元,余款10万元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两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与乙约定,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两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又为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以,在乙分期付款期间,甲虽然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乙尚未取得所有权,汽车仍归甲所有。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形是无权处分,本题中,甲享有汽车所有权,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据此,所有权人甲可以将汽车指示交付给丙,丙依此取得所有权。所以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汽车,总价款20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0万元,每月15日支付。甲公司按期支付6次共计120万元后,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停止付款,现甲公司已有2个月未按期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0万元价款
    B.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C.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甲公司汽车使用费
    D.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120万元价款

    答案:D
    解析: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20×2=40万元;40÷200×100% =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选项A正确)或者解除合同(选项B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选项D错误),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C正确)。

  • 第5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按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支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扣留。丙向戊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诉讼。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效力及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
    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期限买卖合同
    E.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B
    解析:
    选项AE:没有特殊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选项B: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选项CD: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甲乙之间的合同非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

  • 第6题:

    甲购买乙的汽车,价款30万元,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丙以自己的汽车为甲的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3月1日,甲、丁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甲的30万元付款义务由丁承担”。甲通知了丙,丙未置可否。2013年4月1日,乙同意甲、丁的协议。2013年5月1日,乙请求丁先行支付30万元价款,否则拒绝向甲交付汽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丁间债务承担协议于 2013年4月1日生效
    • B、2013年5月1日,丁有权对乙主张拒绝支付30万元价款
    • C、若丁拒绝支付价款,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30万元
    • D、若丁拒绝支付价款,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B

  • 第7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

  • 第8题:

    多选题
    下列买卖合同中,应由乙承担风险是()。
    A

    甲将一批大米交给丙运输,甲听说丙起运后不久部分大米被海水浸泡,在丙运至目的地之前,甲于3月1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全部大米出卖给乙,合同订立前,甲告知乙部分大米被浸泡的事实,乙同意购买

    B

    甲、乙约定甲将一头牛交给乙试用,价款5000元,试用期1个月,乙试用半个月后,乙将该牛出租给丙,约定租期6个月,丙使用期间,该牛因雷击死亡

    C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5年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乙后不久,该汽车在地震中毁损灭失

    D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约定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风险由乙承担,甲将房屋建好后,尚未向乙交付房屋,房屋因泥石流毁损灭失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

    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

    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

    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零首付,乙分30期支付价款,每月1日支付2万元,分30个月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若乙连续3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甲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乙如期支付了前24期共计48万元,但爆发金融危机,出现“钱荒”,乙未支付第25、26、27期到期价款共计6万元(第28、29、30期尚未到期)。对此,关于甲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
    A

    甲有权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

    B

    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期价款12万元

    C

    甲享有取回权,有权请求从乙处取回汽车

    D

    甲有权请求乙实际履行支付6万元到期价款的义务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A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关于“若乙连续3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甲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损害了乙的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其次,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仅占全部价款的10%,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B项,《合同法》第167条规定,乙欠缴的到期价款仅达到标的额的1/10,甲不享有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
    C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已经支付的价款为48万元,占总价款60万元的80%,超过了75%,甲不享有取回权。
    D项,《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乙欠甲的第25、26、27期价款已经到期,甲有权请求乙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且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买卖合同中,应由乙承担风险的是(  )。
    A

    甲将一批大米交给丙运输,甲听说丙起运后不久部分大米被海水浸泡,在丙运至目的地之前,甲于3月1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全部大米出卖给乙,合同订立前,甲告知乙部分大米被浸泡的事实,乙同意购买

    B

    甲、乙约定甲将一头牛交给乙试用,价款5000元,试用期1个月,乙试用半个月后,乙将该牛出租给丙,约定租期6个月,丙使用期间,该牛因雷击死亡

    C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分5年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乙后不久,该汽车在地震中毁损灭失

    D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约定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风险由乙承担,甲将房屋建好后,尚未向乙交付房屋,房屋因泥石流毁损灭失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项,《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若当事人未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项,《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第2款规定,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乙的出租行为应视为乙认可试用买卖,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且甲已经相当交付买卖标的物,风险应由乙承担。
    CD两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将其汽车以20万元的价款出卖于乙,约定乙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首付款8万元,余款每个月1万元且一年内付清。同时,双方约定:在乙支付完90%的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若乙未付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30%时,甲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合同成立后,甲将汽车交付于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分期付款7次后,无力清偿余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因甲、乙买卖合同保留了所有权,在乙支付全部车款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B

    因乙未依约定支付余款,甲有权解除合同

    C

    因乙无力清偿余款,甲有权取回汽车

    D

    若甲支付首付款后一直不支付余款,甲有权取回汽车并另行出卖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乙支付完90%的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B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为30%,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因此约定有效,此时甲未支付的价款仅为全部价款的12.5%,甲无权解除合同。
    C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时,出卖人不得要求取回标的物。本题中,因买受人支付价款达到75%,出卖人不得要求取回汽车。
    D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7条第1、2款规定,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可以主张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因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不得径行另行出卖。

  • 第13题: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14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
    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15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 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 第16题:

    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方甲支付了80%价款后无力继续支付,卖方乙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


    答案:错
    解析: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7题:

    甲向乙购买价值25万元的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甲先交付10万元,乙即将车交付甲,其余款项由甲分三次付清,乙保留汽车所有权至甲付清全部车款之时。收到甲交付的10万元车款后,乙将车交付甲,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又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按约定由丙直接向甲请求返还该汽车。丙向乙付清30万元车款后即向甲请求支付,方知该汽车已被甲出质给不知情的债权人丁,丁因保管不当致车毁损,遂将汽车送戊修理厂维修,因丁无力支付8万元维修费,汽车被戊扣留。丙向戊请求返还汽车遭拒,遂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向甲完成汽车交付,甲即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B.甲付清汽车余款前,该汽车所有权仍属于乙
    C.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对汽车质权
    E.丙继受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D,E
    解析:
    选项 AB: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 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但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如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选项CE:乙将该汽车转让给丙属于有权处分,所以丙不适用善意取得;丙通过指示交付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D:甲将不享有所有权的汽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丁,丁可善意取得质权。

  • 第18题:

    关于合同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三与李四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5000元。后张三将10万元借款交付李四。该借款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 B、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则甲赠与乙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生效。该合同属于射幸合同
    • C、甲、乙约定,甲以一辆汽车给乙设立质权,半个月后甲交付汽车。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 D、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20万元,乙分五期支付,每期4万元,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该买卖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单选题
    2015年甲公司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出售某汽车给乙公司,并约定:总价款100万,在乙公司付钱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甲公司将汽车交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首期支付价款30万,余款3年内付清。2016年乙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受理,下列错误的是()。
    A

    如乙公司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则甲公司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受偿

    B

    如乙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80万时,则甲公司不能主张取回权

    C

    如乙公司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此时该汽车仅值80万,则甲公司返还首付价款时,可扣除相应的损失

    D

    如乙公司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此时该汽车因驾驶不当已经报废,则甲公司的损失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乙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约定:“本合同自有关机关批准时生效。”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乙于2009年6月1日开始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该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

    C

    甲、乙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甲向乙赠与BMW汽车一辆。该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该合同属于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D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但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汽车,总价款20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0万元,每月15日支付。甲公司按期支付6次共计120万元后,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停止付款,现甲公司已有2个月未按期付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0万元价款

    B

    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C

    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甲公司汽车使用费

    D

    乙公司若解除合同,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120万元价款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20×2=40万元;40÷200×100%=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选项A正确)或者解除合同(选项B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选项D错误),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选项C正确)。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乙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手续。对于甲实施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有()。
    A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自甲对丙完成现实交付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B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该车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现实交付,在甲对丙完成现实交付时,丙取得汽车质权

    C

    因汽车质量问题,乙将汽车交给甲修理期间,甲将汽车交给不知情的丙修理,若甲不对丙支付到期修理费用,丙对该汽车可行使留置权

    D

    假设在乙直接占有汽车期间,甲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对丙谎称汽车系出租给乙的),并对丙完成指示交付,则甲对丙完成指示交付时,丙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之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

    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

    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

    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 B,A
    解析:
    AB两项,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乙在分期付款期间,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项,甲作为所有权人将汽车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项,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因此,丙可以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