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A.标准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基本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

题目

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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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
    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

  • 第2题: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袖口穿过,恰巧击中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A
    解析:
    此题涉及行为误差,理论上也称之为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例如,甲开枪向乙射击.因枪法不准,却将乙附近的丙击毙(不同于目标的错误认识,如甲把丙当作乙击毙,则属于目橱的错误认识)。又如,甲从楼上扔石头想砸毁乙的汽车,刚好住在楼下的丙从窗口探头向外张望,把丙头部击成重伤。只有当这种误差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时,才能称之为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纯属客观行为的失误或行为误差,实际上并不属于刑法上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范围。打击错误在主观上并不影响客体的性质,在客观上也不影响客体的性质,因此,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并无影响,应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丙在治疗过程中因感染而死亡与甲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 第3题:

    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A.普通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减轻的犯罪构成

    D.加重的犯罪构成


    B

  • 第4题:

    (2010年真题)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  )。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答案:B
    解析: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B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为了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击中,在能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射击。甲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