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将价值5万元的平房1间出租给某乙开设商店。某乙未与某甲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7万元。3年后租期届至,乙要求甲支付7万元装修费,甲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向乙支付装修费7万元 B.房子归甲所有,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 C.如装修方案已经过甲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担 D.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应由乙支付5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题目
某甲将价值5万元的平房1间出租给某乙开设商店。某乙未与某甲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7万元。3年后租期届至,乙要求甲支付7万元装修费,甲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向乙支付装修费7万元
B.房子归甲所有,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
C.如装修方案已经过甲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担
D.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应由乙支付5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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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和某乙赌博,输给某乙3万元,某甲认为某乙作弊,不愿将钱给某乙。某乙未拿到这笔钱,将某甲打伤,将钱抢走。则某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某甲将价值5万元的平房1间出租给某乙开设商店。某乙未与某甲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7万元。3年后租期届至,乙要求甲支付7万元装修费,甲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应向乙支付装修费7万元

    B.房子归甲所有,乙应根据甲的要求将房子恢复原状

    C.如装修方案已经过甲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担

    D.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应由乙支付5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A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装修行为问题。依《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某乙未与某甲商量,将房屋擅自装修,并改变了房屋的内在结构,某甲可要求某乙恢复原状,当然,如果装修方案经过甲的同意,则某乙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的约定分担。如果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也可根据添附原理,由某乙支付房款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入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诈骗罪
    B:甲某因为乙某与其妻通奸,就找到乙某索取20万元“赔偿费”。乙某不从,甲某就对其进行殴打。乙某无奈,只好写出一份承认与甲妻通奸并承诺自愿赔偿20万元损失费的保证书。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某听说某别墅区的人很有钱,便撬开一座别墅的院门,进去后窃得人民币5万元。刚走出别墅区的大门,保安见其形迹可疑,遂叫其站住。甲某为逃脱,使用撬锁的铁棍对保安连击数下,将保安击倒后趁机脱身。甲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
    D:现役军人某甲潜入军营的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一支、子弹100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发现,喝令某甲站住。某甲情急之中开枪将执勤军入射杀后逃离军械库。某甲构成抢劫罪

    答案:B,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 第4题:

    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每年向乙收取租金2万元,乙向丙收取租金3万元,乙向丙的转租期限为5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乙享有
    • B、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甲享有
    • C、转租期限应为5年
    • D、转租期限最多为4年

    正确答案:A,D

  • 第5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 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根据材料回答 96~100 问题:

    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第3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2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 96 题

    设甲每年向乙收取租金2万元,乙向丙收取租金3万元,乙向丙的转租期限为5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乙享有

    B.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甲享有

    C.转租期限应为5年

    D.转租期限最多为4年


    正确答案:AD
    依据《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租金应归乙所有。转租延长租期应得到出租人的特别同意,否则以原租期为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 第7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 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 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 如何解除意见不一。
    关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 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 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8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拦路抢劫乙某,结果发现乙某身无分文,很不甘心逼迫乙某写下5万元欠条1张。甲某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
    B:甲某因为乙某与其妻通奸,就找到乙某索取20万元“赔偿费”。乙某不从,甲某就对其进行殴打。乙某无奈,只好写出一份承认与甲妻通奸并承诺自愿赔偿20万元损失费的保证书。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某听说某别墅区的人很有钱,便撬开一个别墅的院门,进去后接着撬房门。这时恰巧主人回家,上前将其抓住。某甲使用撬门的铁棍朝主人连击数下,将主人击倒后乘机脱身。某甲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
    D:现役军人某甲潜入军营的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1支、子弹100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发现,喝令某甲站住。某甲情急之中开枪将执勤军入射杀后逃离军械库。某甲构成抢劫罪

    答案:B,C
    解析: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
    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
    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
    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
    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
    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

  • 第9题:

    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 装修费应当如何承担?()

    • A、由出租人甲承担
    • B、由承租人乙承担
    • C、由买受人丁承担
    • D、由甲、乙、丁合理分担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