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题目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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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并说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 (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解析: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 犯罪,B项说法正确。同时,本案中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 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 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D项说法错误。乙本想杀 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 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无论乙杀死的是丙 还是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此,甲乙都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A、C两项说法错误。

  • 第2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 第3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B.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
    C。乙丙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系共犯。甲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他虽然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然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 第4题:

    甲雇杀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破,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A项,甲教唆乙杀丙(故意杀人罪),乙也实施了杀丙的故意杀人行为,故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即使乙后来用爆炸方式杀丙可能涉嫌爆炸罪,因为爆炸罪与杀人罪有竞合关系,在重合范围内(故意杀人)仍成立共犯。B项,乙在实施犯罪时发生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丁也属于杀人罪对象的“人”,故甲照样对丁死亡结果负责,应定性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错在“未遂”。C项是具体符合说的结论,不符合法定符合说。D项,无论如何都是错。如果成立爆炸罪,则丁死亡结果作为爆炸罪的加重结果,没有成立数罪的余地。注意,本题中乙使用爆炸方式杀人是否成立爆炸罪并不明确。

  • 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 第6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D

  • 第7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围没有其他人和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追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B、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 C、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 D、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与乙因琐事相殴,甲吃亏后回家纠集其朋友丙、丁将乙殴打致伤。甲、丙、丁对造成乙的伤害构成()的行为。
    A

    混合过错

    B

    共同过错

    C

    正当防卫

    D

    共同侵权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楚由谁造成。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B

    甲持伪造的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但未吭声,甲获得价值2万元的商品。甲、乙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C

    甲为抢劫而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发现乙身无分文,遂迫使乙下午交付财物,乙下午如期交付了3000元。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

    甲持上膛的手枪意图杀死乙。在厮打时,乙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甲乙基于不同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甲、乙在故意伤害上成立共犯。危害结果应归于两个人,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B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却未吭声,是介入了异常的因素,导致甲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最终商场的损失是由收银员造成的,应当由收银员负责任。甲并没有骗到财物。而是收银员实行了职务侵占的行为将财物送给甲。甲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商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项,乙最终给钱的原因是甲的迫使,前面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因此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后面的胁迫行为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项,虽然乙的死亡是由于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但是根据条件说,若无甲持有上膛的手枪意图杀乙,乙就不会触发手枪扳机而亡。在厮打的过程中,乙由于反抗触动扳机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因为上膛手枪本就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第12题: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都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 第13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C,D
    解析: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

  • 第14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 第15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答案:B
    解析:
    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16题:

    甲与乙因琐事相殴,甲吃亏后回家纠集其朋友丙、丁将乙殴打致伤。甲、丙、丁对造成乙的伤害构成()的行为。

    • A、混合过错
    • B、共同过错
    • C、正当防卫
    • D、共同侵权

    正确答案:B,D

  • 第17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将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由于甲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所以甲不构成犯罪
    •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围没有其他人和物)进行爆炸,由于丙不在家,将丙的妻子丁炸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C三项,根据共同正犯理论,共同犯罪人虽然只实施部分行为,但也应当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无论致命伤是甲还是乙造成,均未超出3人的共同犯罪故意,甲、乙、丙均应对丁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项,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和证据过程中存在疑问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因无法认定丁的致命伤具体是由甲还是乙所造成,在量刑时推定两人均未直接实施造成丁死亡的行为,但该原则并不影响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第21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人中只要有一人达成犯罪目的,实现犯罪结果,那么全体共犯都要承担既遂的责任。
    B项,无法查清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仅适用无共谋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例如,无共谋的甲、乙均同时向受害人丙开枪,丙死亡,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打中了丙致丙死亡,那么,就只能推定二人均未打中,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甲、乙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D两项,四人均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因此,各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人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但是,能确定的是四人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四人均需要对共同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不需要个别地确定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违法是共同的。在共同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疑问,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