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A.德国法B.英国法C.中国法D.美国法

题目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A.德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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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公司合资在武汉设立汽车生产企业,双方约定,双方在履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适用美国法。后发生纠纷,并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中国法院:( ) A.只能适用美国法 B.只能适用中国法 C.中国法和美国法都可能适用 D.可能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这几种适用专属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 第2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 第4题:

    M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与中国的Y公司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M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且该公司绝大部分股东是美国人,则在本案中M公司的营业所以下列何地的营业所为准?( )

    A.中国

    B.美国

    C.中国和美国都可以

    D.须由双方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依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正确答案为A。 

  • 第5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大卫的工作地难以确认,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服务,所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丙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