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诉赵森继承遗产纠纷一案,赵水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赵林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赵森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2天;赵水发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

题目

赵林诉赵森继承遗产纠纷一案,赵水发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赵林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赵森当场口头表示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直接到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是在上诉期届满前的头一天到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2天;赵水发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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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于法院的裁判,当事人针对下列哪些选项不可以提起上诉:

    A、王小毛起诉小明返还借款300元,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B、王某向A县法院起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发现赵某已死亡,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C、甲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把11.1万写成111万,后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判决
    D、杨某诉王某买卖纠纷一案,王某对法院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A选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B、D可以上诉,C项不得上诉。

  • 第2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3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 第4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

  • 第5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选项A.B.D错误,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选项C正确,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赵某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王某可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