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未经公证,无效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题目

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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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2题:

    老人林某70岁,亲笔写下遗嘱:"三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林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处,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由林文继承。"老人亲自签名,署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无效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老人李某 74岁,亲笔写下遗嘱.“2 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D

  • 第4题:

    刘明强今年65岁,立下遗嘱:“大女儿读完大学,已经找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大专刚毕业,目前待业没有生活来源,我百年之后,所遗两居房屋,在××路××号,由小儿子继承。”刘明强亲自签名,记某年月日,不久其去世。关于本例,()说法正确。

    A:刘明强的遗嘱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无效
    B:刘明强的遗嘱无见证人,无效
    C:刘明强的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D:刘明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遗嘱的有效要件有: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的内容合法;④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资料:薛明(男)的叔叔1998年1月过世,在遗嘱中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薛明将来结婚居住。1998年5月,薛明与温惠结婚。1998年11月,房屋过户手续正式办理完毕。后夫妻二人又对房子进行了翻修,共花费4万元。2005年3月,薛明在某刊物上发表了一部长篇小说,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2005年5月,温惠所在单位机构改革,温惠离开单位,并获得一笔再就业补贴金。2006年3月,薛明和温惠协议离婚。2006年5月,出版社寄给薛明稿费5万元。根据资料回答26~29题。

  • 第5题:

    刘明强今年65岁,立下遗嘱:“大女儿读完大学,已经找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大专刚毕业,目前待业没有生活来源,我百年之后,所遗两居房屋,在××路××号,由小儿子继承。”刘明强亲自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其去世。关于本例,()说法正确。

    A:刘明强的遗嘱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无效
    B:刘明强的遗嘱无见证人,无效
    C:刘明强的遗嘱未经公证,无效
    D:刘明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