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结婚之前有一套房屋,现在准备结婚,可不可以对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如果双方进行约定,怎样进行约定?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题目

女方在结婚之前有一套房屋,现在准备结婚,可不可以对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如果双方进行约定,怎样进行约定?是否可以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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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AC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
    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

  • 第2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
    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BD选项不当选。

  • 第3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第4题:

    李某在结婚前依法继承了其父的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B.该房产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C.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D.该房产属于李某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参考答案:B
    解析:下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题中的房产是李某婚前依法继承的,因此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资产。

  • 第5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I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 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夫妻财产制度
    讲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A选项中胡某因公致残的相应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当选;C选项房屋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个人财产,当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赵女继承的5万元和胡某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D选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