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题目

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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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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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 第2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答案:A,B,C
    解析:
    【精解】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 第3题:

    【论述题】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时,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但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f 50 mm 比 f 25 mm 精度高

  • 第4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 第5题:

    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下列关于继承遗产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和戊各分得遗产的1/5
    B.甲、乙、丙、丁共同继承遗产的1/2,戊继承遗产的1/2
    C.甲、乙、丙、戊共同继承遗产的1/2,丁继承遗产的1/2
    D.甲、乙、丙共同继承遗产的1/3,丁和戊分别继承遗产的1/3


    答案:D
    解析:
    【精解】假设被继承人遗产总数为1,则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其女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戊,三人各继承遗产的1/3,即其子继承1/3,其女继承1/3,戊继承1/3。由于其子、其女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其子的1/3遗产由其晚辈直系血亲甲、乙、丙代位继承且平均分配,三人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1/3,即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1/9:其女的1/3遗产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丁代位继承,故丁继承遗产的1/3 。可见,答案是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