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1题:
简述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功能比较。
电子签名的功能:①电子文件的证据性——不可否认性与完整性②电子签名的签署者同意的意思表示——确认相对人的机能③电子文件的安全性——不可被篡改及截取
传统签名的功能:①确保文书的证据性——不可否认性与完整性②确保文书的仪式性——信赖与慎重层面③确保签署者同意的意思表示——确认相对人的真实身份④证明某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第2题: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只要满足下列条件,电子签名就可视为是安全的()
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认证机构控制
C.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重要改动能够被发觉
D.签署后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觉
第3题:
A.《数字签名法》
B.《电子签名法》
C.《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
D.《电子商务安全法》
第4题:
简述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可以使用在电子政务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中,具体使用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参考国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该法第3条第3款中规定了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文书,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