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凯尔森的法律秩序的组成。

题目

简述凯尔森的法律秩序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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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凯尔森的法律秩序体系包括()

    A.个别规范

    B.一般规范

    C.宪法

    D.基本规范

    E.技术规范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2题:

    简述凯尔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正义观。


    参考答案:

    (1)、正义是一个意识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向的“无理性的观念”。
    (2)、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正义就是把某个一般规则确实适用于其内容所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
    (3)、但事实上,能为人人都提供幸福的修理合乎正义的秩序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的幸福的总会与别人的幸福发生冲突。总之,这正好说明正义是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


  • 第3题:

    简述凯末尔和凯末尔主义。


    答案:
    解析:
    穆斯塔法·凯末尔·阿塔图尔克(1880—1938年)的祖先,原是迁居到奥斯曼帝国欧洲部分萨洛尼卡的犹太人。他早年参加1908至1909年青年土耳其革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指挥保卫海峡战役,曾击败英法联军。
    凯末尔是集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于一身的人物。在1919至1931年的革命和改革过程中,他综合了民族民主运动的实践和理论,系统形成了东方的“世俗改革型”的民族主义——凯末尔主义。1931年土耳其人民共和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新党纲中,凯末尔主义被概括为六项原则,后来还写进1937年宪法,从而成为土耳其民族国家的主要政治意识形态。
    这六项原则是:(1)共和主义或民主共和主义,它体现反对君主专制主义,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原则;(2)民族主义,它体现保卫土耳其的领土完整、民族独立和国际上应有的地位的原则;(3)平民主义,它体现公民主权,即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4)国家主义,它体现以国营经济为基础、同时鼓励私人工商业和坚持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原则;(5)世俗主义或反对教权主义,它体现反对伊斯兰封建神权势力干预国家政权、法律、教育和社会生活的原则;(6)改革主义,它体现反对满足现状、盲目保守和听天由命的思想,体现坚持不懈进行社会经济改革的原则。
    六项原则首先表现了凯末尔主义的反对帝国主义、坚持民族独立、建立和巩固一体化的土耳其民族国家的思想。其次,它表现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神权主义、坚持共和制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突出特点。六项原则中,共和主义、平民主义和世俗主义,都属于民主主义的内容。最后,它坚持发展民族经济、世俗化和现代化改革,洋溢着改变国家落后面貌的进取精神。

  • 第4题:

    基本规范(凯尔森)


    参考答案:

    是指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是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


  • 第5题:

    试述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


    参考答案:凯尔森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效力是规范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因此,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规范,而不是来自事实。凯尔森认为,法律制度并不是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每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都是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发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同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秩序。这一基本规范是组成一个体系或秩序的各个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一个规范是否属于某一规范体系或秩序,标准就是它是否从这一体系或秩序的基本规范中引发出其效力。基本规范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所有规范的效力的最终渊源,它是这个结构的最高层,要求任何其他规范忠实于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为成文法和习惯法确定框架。这两种法律形式又依序为司法、行政和个人行为规定的规则。由于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除基本规范外,都是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也即由另一规范授权或委托创立的,所以,这些规范也就有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根据这一规范而被创立的是低级规范。除了基本规范是最高规范以及处于规范体系最低层次的最低级规范外,其他处于中间层次的规范既是高级规范又是低级规范。这些规范又有一般规范(如立法和习惯法)和个别规范(即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一般规范的适用,如判决)之分。在凯尔森的规范等级论中,他还认为,大多数法律规范既适用法律又创造法律。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无疑是新的法律,但它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从而也就是适用宪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