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如在欧洲,波兰于1965年制定了新的国际私法,奥地利与匈牙利都于1979年公布了新的国际私法,1989年瑞士新的国际私法也开始生效,等等。这些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以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为例,其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原本只有20多条,而且把物权和债权排除在外,未作规定,而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增加了姓名、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扶养、遗嘱继承、债法等方面的大量内容。其中债法在1896年的施行法中毫无涉及,而现在却有11个条文规定契约之债,相当详尽。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更多达200条,增加了有关劳动合同、消费合同、知识产权合同、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公司、破产与环境污染的求偿权以及商事仲裁等新的规定。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这是上述各国新法典所代表的又一重要走势。例如:
(1)它们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曾大量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而现在的国际私法却一反此种做法,主要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如在法律行为的成立上,像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在遗嘱方式上所倡导的允许在多个国家的法律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的灵活处理方法已被许多国家在更广泛的领域里所接受。
(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等等)。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都允许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那个连结因素最为集中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再受机械的、呆板的传统冲突规范的约束。
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有总则、分则部分,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更多“试论当代冲突法典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参考答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2)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扩大了。
    (3)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 第2题: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参考答案:ABCD

  • 第3题:

    试论当代国外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各国的课程改革,尽管各有特色,但却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第一,重视课程内容的现代化、综合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知识更新的加剧,各国的课程改革都注意删除陈旧内容,增添反映现代科技成果的新内容,尽量缩小课程内容同最新科技成果之间的差距。为适应当代科学综合化趋势加强的需要,许多国家开设了综合性课程。
    第二,重视基础学科知识的结构化。80年代以来,英法德等国继美国之后出现了“恢复基础”运动,强调统一学习基准,加强基础学科,提高学生的学力水平。重视知识的结构化表现在对课程内容去粗取精,缩减描述性和经验性的知识,增强知识的理论性和概括性,突出其间的联系,把各门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定理和原理等基本结构教授给学生,保证在减轻学生负担的同时,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三,重视能力的培养。适应培养新型人才的要求,当代各发达国家在课程内容组织过程中,都把培养学生研究、探讨和创造态度与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力图使组织的内容有助于把学生培养成为有学识、肯钻研,既能掌握前人大量认识成果,又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新的人。
    第四,重视个别差异。由于学生之间在兴趣、爱好、需要以及能力、基础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各国的课程设置都有较大弹性,既有群体共有的形式和内容,也有处方化、个别化的形式和内容,以适应不同学生的需要和发挥教师的创造性,有利于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

  • 第4题:

    当代美国银行体制的最新发展。


    参考答案:(1)彻底解除单一州制度;(2)改革双线多头的银行监制体制;(3)银行开始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 第5题:

    试论《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参考答案: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如在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原则的基础上,对所有权行使上增加了某些限制性规定;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在民事责任上,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并存。
    (2)规定了法人制度。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主要表现在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和亲属法中的家长制残余上。
    (4)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