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题目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要约所指定的受要约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应是对要约表示同意,而不是拒绝。③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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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
     以实现的基础,反之亦然。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义务。只有在一方须先为给付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先为给付的一方不能主张刁;安抗辩权。
    (4)须对方来履行债务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必须恢复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分合同履行中的大抗辩权之一,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考生在复习该简答题时,对于与不安抗辩权相关的知识点,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法律后果,以及与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差异等也应当掌握。

  • 第2题: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它需要如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 第3题:

    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及累犯的处罚原则.


    答案:
    解析: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是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 第4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案:
    解析: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 第5题: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