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题目

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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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所谓管理,是对事务的照看、料理等,该管理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下列事务的管理除外:第一,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第三,单纯的不作为行为。第四,依照法律规定需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而非效力上的意思,故无需表示,该意思称管理意思。管理意思是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是否为他人利益,应以客观上是否使他人受益为准。管理人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如构成不当得利,可按不当得利之债处理;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的,按侵权行为处理。
(3)无法律上的原因。指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事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以管理人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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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无法律依据,即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 第2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守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也发生效力,但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2)承诺须与其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扩张、限制或者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
    (3)承诺须于承诺期内或合理期内作出,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第3题:

    简述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

  • 第4题: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客观上为他人管理服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应当出于为他人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上看,由于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评析] 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民法通则》第93条,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中就是以法条分析形式对无因管理实施了考查)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如2003年法律硕士考试中,案例分析题就是以无因管理并结合侵权责任对考生实施了考查)。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
     

  • 第5题:

    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已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