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题目

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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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 第2题: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是( )。
    A.主物权 B.他物权
    C.从物权 D.对人权


    答案:B,C
    解析:
    【详解】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为物权,且属于绝对权 即对世权,而非对人权;担保物权是他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以担保债权的实 现为目的,是从物权,不是主物权。

  • 第3题: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全部行使其权利。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优先受偿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

  • 第4题: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答案:
    解析: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是:

    (1)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实现为目的。

    (2)用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担保物权的客体除有体物外,还包括权利。

    (3)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客体具有交换价值。

    (4)用益物权为独立性权利;担保物权为从属性权利。

    (5)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时即可实现其权利;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未获得清偿时才可行使变价受偿权。

    (6)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担保物权的设立,除质权和留置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7)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第5题: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

    A:价值权性
    B:从属性
    C:物上代位性
    D:可分性
    E:法定性

    答案:A,B,C,E
    解析: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有:①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②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③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⑤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