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平等权的理解和认识。(中南财大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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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平等权的理解和认识。(中南财大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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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结合我国选举法的修改。简析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南开大学2011年研;对外经贸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吉林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选举权的平等性在我国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南财大2010年研)


    正确答案:(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内涵及表现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也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了我国已经实行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 (2)理解选举权平等的相对性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以及民族构成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 ①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1.96%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数的8.04%。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古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②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代表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对于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邓小平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曾解释道:“在城市与农村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3)修改后的《选举法》强调城乡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 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人口数量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等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内涵及表现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也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了我国已经实行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2)理解选举权平等的相对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以及民族构成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①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1.96%,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数的8.04%。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古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②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代表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对于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邓小平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曾解释道:“在城市与农村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3)修改后的《选举法》强调城乡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人口数量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等,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 第2题: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中南财大2009年研)


    正确答案:(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 第3题: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 第4题:

    你认为应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南财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我国的选举制度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简答题,中南财大2008年研)


    正确答案: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选举机构的完善 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二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选民登记的完善 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a.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b.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a.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b.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 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选举机构的完善从国外经验看,选举组织一般是固定的,人员也是专职的;选举组织一般要独立于各党派、各国家机关和各利益团体,以及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进一步完善选举组织机构的时候,有以下两种方案:①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还选举组织权于民政部门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自我选举认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应该由本机关主持的选举产生。二是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已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况且还有以前主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经验。②成立独立的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应该将全国所有的选举事务包括人大代表的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等,交由一个独立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人大系统之外的组织系统管理,即建立全国选举委员会,并在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选举。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院、特别法庭或选举法庭,对所有选举进行监督,就选举争论和当选争讼作出仲裁,并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选民登记的完善在实践中,选民登记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由选举组织机构保证所有选民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有悖自由选举原则。②我国现有的选民登记方法在制度设计和操作技术上都相当不成熟。虽然规定“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从历次选举情况看,大多数地方都会对选民全部重新登记,并颁发新的选民证。针对选民登记中存在的问题,选举机构首先应当允许选民的消极权利及不进行登记,而不能为了高票通过率自己去登记选民,针对选民的消极态度,选举机构可以扩大宣传,让选民意识到自己行使权利的重要性,进而才能主动登记、主动参与。其次,按照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规则,尽量避免重复登记。(3)确定正式候选人制度的完善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a.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b.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c.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a.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b.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c.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4)选举权的救济制度的完善①我国的选举罢免制度a.完善代表当选后的独立性。促使代表能够公正地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地区或集团的利益独立行使职权。b.罢免制度的操作。首先,对罢免程序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其次,细化选民或代表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法定事由;再次,在罢免程序上,保障被罢免代表的权利。②我国的选举监察制度a.我国法律应对选举监察予以专门规定。b.我国《选举法》对选举活动规定一些监督措施,比如前面涉及的对选民资格的监督;对选举人、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环节的检查,如清点参加选举的人数、选票发出与收回数、有效选票与无效选票的清点、候选人的得票数等。另外,《选举法》规定了承担选举监察职能的机构,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选举委员会。当然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从选举监察的视角看,各级选举机构在选举中应属于被监督对象。③我国的选举诉讼制度我国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保障,但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无法完全解决层出不穷的选举纠纷问题。因此,应当扩大选举诉讼制度的范围,将有关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及与罢免案有关的诉讼,以及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行为,都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

  • 第5题:

    宪法解释(武大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6、2004年研)


    正确答案: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