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人大的任期(山东大学2011年研) ”相关问题
  • 第1题:

    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武大2011年研;山东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既然代表或议员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他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的媒介、桥梁。因此虽然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者说权力转移并不能改变权力所有者的地位相反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还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得以贯彻。(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尽管政治实践中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其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即选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选民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如果选民撤回对权力行使者的“委托”那么权力行使者的存在、延续以及权力行使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选民即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选举不仅仅只是单纯地对候选人进行简单的挑选实际上这种选择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表达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该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而且选举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妥协。还会形成人们都能接受的意见。因此选举制度在形成、表达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虽然选民在多大程度上重视并参与选举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许多因素的影响但选举本身同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通过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并因而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既然代表或议员由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获取,那么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他仅仅只是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的媒介、桥梁。因此,虽然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这种和平的权力委托或者说权力转移,并不能改变权力所有者的地位,相反在其他有关制度的配合下,还使权力所有者的意愿得以贯彻。(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尽管政治实践中有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之分,但其基本原则是共通的,即选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选民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如果选民撤回对权力行使者的“委托”,那么权力行使者的存在、延续以及权力行使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选民即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就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选举不仅仅只是单纯地对候选人进行简单的挑选,实际上这种选择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表达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该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而且选举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妥协。,还会形成人们都能接受的意见。因此,选举制度在形成、表达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虽然选民在多大程度上重视并参与选举受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许多因素的影响,但选举本身同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而且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派别利益冲突激烈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通过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 第2题:

    简述中央军事委员主席负责制的内容。(山东大学2010年研)


    正确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即主席拥有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最后决策的权力并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主要的内容可包括以下三点:(1)提名组织权即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2)决定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发布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权及其他事项最终的决定权。(3)负责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是全体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集体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即主席拥有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作出最后决策的权力,并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主要的内容可包括以下三点:(1)提名组织权,即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宪法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2)决定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发布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权及其他事项最终的决定权。(3)负责权,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是全体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集体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 第3题:

    议会财政权(山东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 第4题:

    国内外检察机关的设置有哪些模式?(山东大学2007年研)


    正确答案:司法权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并行的三大权力之一在国家的权力系统中占据极为重的地位。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是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即主要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因此在考察国外检察机关设置时应结合其与法院的关系进行考察。 (1)国外检察机关设置的模式 在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①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而附设于法院内部。这种方式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设立检察机关办公室;在联邦最高法院设一名总检察长和若干名副检察长。②审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检察体制为中央设法律事务部首脑称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首相从下议院议员中提名任命;在地方设立刑事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是分级设置上下统一的。日本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设置也采取审检分离式。③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国是其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司法部长代表政府出庭提起公诉。总检察长领导下的联邦检察官被派往各司法管辖区执行检察职务各州的情况和联邦基本类似。 (2)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 ①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检察机关系统中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在:a.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和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把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司法权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并行的三大权力之一,在国家的权力系统中占据极为重的地位。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是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即主要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因此,在考察国外检察机关设置时,应结合其与法院的关系进行考察。(1)国外检察机关设置的模式在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①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而附设于法院内部。这种方式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设立检察机关办公室;在联邦最高法院设一名总检察长和若干名副检察长。②审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检察体制为中央设法律事务部,首脑称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首相从下议院议员中提名任命;在地方设立刑事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是分级设置,上下统一的。日本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设置,也采取审检分离式。③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国是其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司法部长代表政府出庭提起公诉。总检察长领导下的联邦检察官,被派往各司法管辖区执行检察职务,各州的情况和联邦基本类似。(2)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①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检察机关系统中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在:a.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和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把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 第5题: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主要程序。(山东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其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程序如下: (1)备案。行政法规制定之后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备案的行政法规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4)处理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其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监督审查的程序如下:(1)备案。行政法规制定之后,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备案的行政法规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3)提出审查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4)处理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